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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洋与渔业系统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应急处置辖区海域赤潮灾害工作。
大型藻类灾害(如绿潮)应急处置可参照执行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应对赤潮灾害的过程中,我市海洋与渔业系统的部门、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海洋与渔业行业损失,努力把赤潮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管理体制。
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全市海洋渔业系统赤潮灾害防御工作。
沿海各县(市、区)(包括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海域赤潮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赤潮灾害的应急工作。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公众赤潮灾害防范知识;加强监视监测和信息收集,提高赤潮灾害预警报能力;强化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赤潮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响应、有效控制。
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
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赤潮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1、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
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资源环保、渔业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副局长
成员:
局资源环保科、渔业科、计财科和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水产技术站、国家海洋局崇武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渔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监测组和防灾减灾组,分别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事务、应急监视监测和防灾减灾工作。
具体组成如下:
办公室:
挂靠在资源环保科,成员单位由资源环保科和值班室组成,主任由资源环保科负责人担任。
应急监测组:
挂靠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成员单位由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和国家海洋局崇武海洋环境监测站组成,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人担任。
防灾减灾组:
挂靠在渔业科,成员单位由渔业科、计财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和市水产技术站组成,组长由渔业科负责人担任。
2、沿海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成立县(市、区)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负责辖区海域赤潮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定、指令;
(2)启动或终止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3)统一指挥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召开全市海洋与渔业防抗赤潮灾害工作会议,商讨、制定赤潮灾害应急措施,部署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本预案的实施,对各成员单位和赤潮发生地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制订或修订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建议本应急预案的启动或终止;传达并督促落实市局领导小组下达的相关指示、指令;
(3)汇总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市政府报告赤潮灾害信息和应急工作的最新情况;负责与市本级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4)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协调应急监测组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工作,协调防灾减灾组开展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和评估海洋与渔业行业灾害损失;
(5)组织编写赤潮灾害评估报告,报市局领导小组;
(6)指导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参照制定县(市、区)级海洋与渔业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7)开展赤潮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3、应急监测组职责:
开展重点海域赤潮预警监视监测,通报监视监测结果;在赤潮灾害发生期间,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监视监测结果。
4、防灾减灾组职责:
在接到赤潮预警或发生信息后,及时指导落实渔业生产防灾减灾措施,减轻灾害造成的渔业生产损失;加强赤潮海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有毒有害水产品流入市场;指导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统计上报渔业生产受灾情况;争取和落实防灾救灾资金。
5、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资源环保科:
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渔业科:
牵头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组工作;负责指导落实渔业生产防灾减灾措施,指导开展各类水产品抢收工作;组织开展赤潮海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含有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起捕上市;负责统计、分析和上报全市渔业生产受灾情况;会同计财科提出渔业防灾减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
计财科:
负责争取赤潮灾害防灾减灾资金支持,会同渔业科提出渔业防灾减灾资金安排建议,下达防灾减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协助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含有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养殖海区的监管。
市水技站:
负责通过短信平台向沿海养殖户发送赤潮灾害和防灾减灾措施信息,为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指导;指导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配合渔业科落实渔业生产防灾减灾措施和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牵头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开展重点海域赤潮预警监视监测并通报监测结果;在赤潮灾害发生期间,组织协调相关监测单位开展赤潮应急监视监测。
国家海洋局崇武海洋环境监测站:
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值班室:
负责赤潮发生期间的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将上级关于赤潮处置的有关指示、指令报告相关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
22186715。
6、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作为当地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县(市、区)级海洋与渔业赤潮灾害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当地政府和市局领导小组的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要组织开展重点海域赤潮灾害的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做出赤潮灾害的预测预警,及时将赤潮预测预警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在地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不断提升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能力,同时加强与相关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单位的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辖区海域赤潮监视监测和预警工作。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应急需求,对辖区海域内赤潮高发海域,以及海水增养殖区、海水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开展赤潮灾害区划,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应急措施,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充分动员、发挥社会各界和志愿者队伍作用,着力建立由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渔政机构、海监机构、养殖户、海上作业人员、志愿者、沿海群众等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赤潮监视网络。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赤潮信息。
四、赤潮应急响应程序
(一)赤潮发生信息的确认
我市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渔政机构、海监机构、养殖户、海上作业人员等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县或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赤潮发生信息。
接获疑似赤潮信息后,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监测单位赶赴现场进行监视或监测,确认赤潮发生信息。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如确认发生赤潮,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接获疑似赤潮信息达到二级响应级别,市局领导小组也应立即组织相关监测单位赶赴现场进行监视或监测,确认赤潮发生信息。
(二)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结束
启动。
市局领导小组根据赤潮灾害的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程序启动后,市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发生赤潮及可能受赤潮影响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也应启动县级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应急预案。
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赤潮灾害的发生特点、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变化,经市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调整赤潮应急响应级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调整后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工作。
结束。
当赤潮灾害影响消失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束应急响应行动。
(三)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和级别
一旦确认赤潮发生,随后的应急处置将根据赤潮面积、毒性和危害程度,分三级予以处置:
1、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市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合计超过3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公里;
●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人身中毒或死亡案例。
●出现因赤潮导致水产养殖或海洋生物大量死亡现象,估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2)处置程序
I.领导小组组长指挥调度,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判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部署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工作。
II.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启动《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泉州市赤潮灾害信息报告》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灾情及海洋与渔业系统应急工作情况,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
III.应急监测组会同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技术单位,对发生赤潮海域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赤潮海域水文、气象、理化、赤潮生物物种及其毒素情况,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IV.防灾减灾组会同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赤潮海域渔业生产活动;视灾害情况,采取措施关闭采贝场,禁止含有生物毒素及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流通销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V.配合相关部门救治赤潮毒素患者。
VI.发生赤潮及可能受赤潮影响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启动县级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在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Ⅶ.评估赤潮灾害损失。
2、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市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公里;
●出现因赤潮导致水产养殖或海洋生物死亡现象,估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置程序
I.市局领导小组组长指挥调度,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判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部署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工作。
II.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启动《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泉州市赤潮灾害信息报告》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灾情及海洋与渔业系统应急工作情况,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
III.应急监测组会同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技术单位,对发生赤潮海域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赤潮海域水文、气象、理化、赤潮生物物种及其毒素。
IV.防灾减灾组会同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赤潮海域渔业生产活动;视灾害情况,关闭采贝场,禁止含有生物毒素及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流通销售。
V.发生赤潮及可能受赤潮影响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启动县级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在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VI.评估赤潮灾害损失。
3、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市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合计小于50平方公里;
●出现因赤潮导致水产养殖或海洋生物死亡现象,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2)处置程序
I.发生赤潮及可能受赤潮影响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启动县级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在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和市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为主负责开展海洋与渔业系统职责范围内的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II.市局领导小组副组长指导调度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应急工作。
III.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启动《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县(市、区)灾情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编写《泉州市赤潮灾害信息报告》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IV.应急监测组和防灾减灾组根据职责,指导县(市、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措施
赤潮发生期间,应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有:
1、应急监视监测
承担赤潮监测任务的技术单位接到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指令后,应立即赶赴赤潮发生海域开展赤潮应急监测。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见附表2。
2、分析预测赤潮发展趋势和影响
承担赤潮监测任务的技术单位在开展应急监测的基础上,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及相关海洋环境要素进行分析、会商,对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做出预测,并将结果报送至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赤潮灾害发生海区、面积、赤潮种类、海区气象、海况等,初步预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评估赤潮灾害对生态敏感区如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造成影响;
●评估赤潮灾害是否对海水浴场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评估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水产品质量。
(五)防灾减灾措施
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的赤潮防灾减灾措施有:
1、在渔场、养殖区发生赤潮灾害,根据赤潮毒素情况(参照附表4),采取禁捕、封闭等措施;
2、配合工商部门、食安部门加强赤潮海域水产品流通监管;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等;
3、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防灾措施减轻赤潮损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快速清除经济贝类体内赤潮毒素等;
4、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5、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和防护设备,避免人体与赤潮海水直接接触;
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赤潮灾害防范意识和普及防灾减灾常识。
(五)赤潮灾害信息传输
1、赤潮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达到一级应急响应程序条件的赤潮灾害信息应在3小时内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达到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程序条件的赤潮灾害信息应在6小时内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市政府。
2、赤潮灾害信息内容
赤潮灾害信息应包括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等监视监测、预测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和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3、赤潮灾害环境监测信息报告
赤潮灾害环境监测信息报告内容见附表3。
(六)赤潮灾害信息管理与发布
根据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实行赤潮灾害信息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制度。
五、灾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对遭受赤潮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防灾减灾组应会同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深入灾区一线,指导、帮助受灾群众做好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二)灾害评估
赤潮灾害消失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赤潮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害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
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和质量的下降及赤潮灾害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3、分析总结赤潮灾害防抗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1、对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定的奖励;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内的渔业生产者及相关的企事业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档案归档
赤潮灾害应急管理档案归档到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监测数据资料归档到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赤潮灾害对水产养殖、滨海旅游等具有极大的破坏性,甚至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我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防御赤潮灾害的紧迫性、敏感性和重要性,把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和资金到位,尽最大限度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我市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报工作能力建设。
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和国家海洋局崇武海洋环境监测站要基本建立生物、化学、水文、气象等专业实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能够开展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和水质分析等工作,具有获取与赤潮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信息的能力,达到省级实验室标准。
县级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水环境常规项目监测及赤潮生物鉴定能力,能够保障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
(三)技术培训
我市各级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与赤潮监测相关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赤潮监测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经费投入
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将赤潮防灾减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求,逐步加大相应工作经费投入。
(五)教育宣传
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赤潮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赤潮灾害常识,提高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赤潮应急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七、附录
1、赤潮术语
赤潮:
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
赤潮生物包括浮游植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
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
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G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有毒赤潮:
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附表1赤潮灾害毒素警戒标准
表1赤潮灾害毒素警戒标准和检验方法
毒素类型
PSP
DSP
ASP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80µg/100g
鼠生物法
HPLC
24h内3只小老鼠死亡2只以上20µg/100g
鼠生物法
HPLC
2mg/100g
HPLC
附表2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表2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项目
内容
仪器及方法
现场观测
1、范围
2、摄象*
3、色、味、嗅、漂浮物
船舶定位,航迹推算
录象、照相
目视及感官
生物因子
1、浮游生物垂直或分层拖网
2、叶绿素a
3、底泥孢囊*
4、藻毒素及贝毒测定*
镜检计数法
分光光度法或荧光分光光度法
采泥器、套筛
小白鼠法、免疫方法或HPLC检测
环境因子
1、气压
2、风速
3、风向
4、气温
5、透明度
6、水色
7、海况
8、水温
9、pH值
10、盐度
11、溶解氧
12、化学耗氧量
13、活性磷酸盐
14、亚硝酸盐
15、硝酸盐
16、氨氮
17、铁(Fe)*
18、锰(Mn)*
空盒气压表
风向、风速仪(表)
风向、风速仪(表)
通风干湿表、温度计
透明度盘(水下照度计)
水色计比色法
海浪及海流目测
表层水温表、现场快速测定仪法
pH计法、现场快速测定仪法
盐度计法、现场快速测定仪法
碘量法、现场快速测定仪法
碱式高锰酸钾法
磷钼酸法
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锌镉还原法
次溴酸盐氧化法
原子吸收或邻啡络啉分光法
原子吸收法
其他项目
1、赤潮灾害范围的大尺度分析*
2、光谱分析*
卫星图片的综合处理分析
光谱仪
注:
*视条件许可时进行(详见《海洋污染调查监测规范》)
附表3赤潮灾害报告表
表3赤潮灾害报告表
监测单位:
赤潮发生时间
赤潮发生面积
赤潮发生地点及范围
赤潮毒素
赤潮种类
赤潮密度
气温(℃)
表层水温(℃)
风速(m/s)
透明度(m)
风向(°)
pH值
光照(晴、阴、雨)
盐度
采样日期:
月日时;分析日期:
月日时
化学耗氧量(mg/L)
NO2(mg/L)
溶解氧(mg/L)
NO3(mg/L)
溶解氧饱和度(%)
NH4(mg/L)
活性磷酸盐(mg/L)
粪大肠菌群(个/L)
叶绿素-а(ug/L)
弧菌总数(cfu/mL)
赤潮灾害漂移路径与发展趋势,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填表人:
审核人:
报表日期:
年月日
附表4赤潮灾害养殖区应急反应
表4养殖区有毒藻类浓度与应急反应
有毒藻类
细胞浓度(Cells/L)
应急反应
米氏凯伦藻Kareniamikimotoi
>1×106
加强监测、监控或关闭功能区
链状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catanella
>4×104
检测毒素
塔马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tamarense
500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亚历山大藻Alexandriumsp.
103~104
限制或关闭功能区
渐尖鳍藻Dinophysisacuminata
500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尖锐鳍藻Dinophysisacuta
500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鳍藻Dinophysisspp.
500~1.2×103
限制或关闭功能区
链状裸甲藻Gymnodiniumcatenatum
>500
限制
利玛原甲藻Prorocentrumlima
500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拟菱形藻成列类
Pseudo-nitzschiaseriata-group
2×105
加强监测或关闭功能区
多列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multiseris
5×104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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