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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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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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隆安县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
联办机构
无。
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下午(夏季)
上午、下午(冬季)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
监督电话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第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实施对象
申请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公顷不超过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公顷不超过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办范围
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或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型纸的规格装订;
.“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格式要求:
详见附表。
.材料要求:
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结果名称
建设用地批准书。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自取。
运行系统
政务服务系统。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答: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公顷不超过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是否有限制?
答: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附件:
.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报告
附件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服务窗口对申请审核作出处理意见(限当日)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审批办副主任审核,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个工作日)
审批组组长审查(限个工作日)
局业务会审议(限个工作日);
若会审会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告知退件理由。
审批办主任审签、局长审批(限个工作日)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阶段挂起)
主办部门制作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红线图(限个工作日)
(限个工作日)
附件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申请报告
原件
否
份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
部门盖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局出具的用地批复、选址意见书、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用地预审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公章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所属区域派出所出示的农业人口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
原件
否
份
纸
必要
所属区域派出所
所在村委会出具现有的产业用地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
原件
否
份
纸
必要
所在村委会
附件
申请报告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因使用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使用位于的土地(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公顷,共计公顷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请批准。
单位(章)
年月日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隆安县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
联办机构
无。
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下午(夏季)
上午、下午(冬季)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
监督电话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第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实施对象
申请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公顷不超过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公顷不超过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办范围
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或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型纸的规格装订;
.“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格式要求:
详见附表。
.材料要求:
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结果名称
建设用地批准书。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自取。
运行系统
政务服务系统。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答: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公顷不超过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是否有限制?
答: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附件: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件
申请报告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因使用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使用位于的土地(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公顷,共计公顷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请批准。
单位(章)
年月日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隆安县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
联办机构
无。
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下午(夏季)
上午、下午(冬季)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
监督电话
—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实施对象
不能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竣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延期动工、竣工的单位和个人。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有法定情形,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有法定情形,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通办范围
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审批的条件为:
(一)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二)符合本级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
(三)不可抗力;
(四)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五)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或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型纸的规格装订;
.“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格式要求:
详见附表。
.材料要求:
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结果名称
延期开竣工补充协议。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自取。
运行系统
政务服务系统。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几年?
答:
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约定监督?
答:
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延期?
答:
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其他正当理由。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附件:
.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材料目录
.隆安县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申请书
附件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服务窗口对申请审核作出处理意见(限当日)
审批办副主任审核,汇总提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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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乡村 企业 使用 集体 建设 用地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