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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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三篇
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三篇
第1篇:
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标准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开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工程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开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司法行政长远开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方案;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标准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局后备干部确实定;
〔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工程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工程;
〔二〕年度预算外的根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工程;
〔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工程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工程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那么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那么。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
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
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根底上,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
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躲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2篇:
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七都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初稿〕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标准七都镇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单位改革、开展和稳定,关系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等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开展及社会稳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方案,财务收支年度方案和执行情况,重大工程投资和资金使用,工程承包合同等事项。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
4、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对口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2.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3.党员的开展及处置。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酝酿。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工程
1.职责范围内一定投资额的工程,标准应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2.重大建设工程安排,包括专项工程,跨年度、跨任期工程。
3.重大投资工程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工程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工程等。
4.重大活动工程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工程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各村和机关各站〔所〕要根据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标准财务审批制度,研究确定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审批标准。
以上资金支出,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行政正职一支笔审批的原那么。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准备
1.广泛征求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岐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
2.按照程序提议。
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做好相关准备。
相关部门提前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议题一并报至党建办,并在会前发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人数。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以党委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参会人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镇团委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需列席党委会。
2.充分讨论。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会议先由党委成员或有关责任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用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4.作出决策。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
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5.决议修正。
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催促检查和信息反应,防止决而不行。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仍应重新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6.会议记录。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建办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员、实参会人员和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最后决定以及落实决定的责任和实施监督的方法等。
7.列席旁听。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8.议事内容涉及有关回避规定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三〕决策实施
1.组织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遇有职责和分工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严格执行。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存,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或者党委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报告同意后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3.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三、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各村、各镇直单位主动接受监督。
四、责任追究
本方法规定范围的内容,实行重大决策事项责任追究制。
如果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决定失误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
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我局改革、开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工程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工作规那么、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局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任务确实定;
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中层干部岗位竞争、人事变动等事项;
9、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工程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工程经费的支出;
3、重大工程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通过局长办公会、局务会或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局务会扩大会由局长或书记确定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局务会或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规那么
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方案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方案,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工程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科、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方案、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2、经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方案。
3、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4、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5、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五、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凡属以下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当的责任、依法依纪追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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