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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韩非子》导读从《韩非子》看法家的国家法治建设观
《韩非子》导读
——从《韩非子》看法家的国家“法治”建设观
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我受省教师教育学会和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的委托,给大家作一个讲座,题目是:
《韩非子》导读——从《韩非子》看法家的国家“法治”建设观。
我对韩非、《韩非子》与法家的研究开始注意,与我的教学经历有关。
2001年我从邵阳学院调到长沙学院,主讲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
韩非、《韩非子》与法家是我讲这两门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特别是晋秦法家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对秦代法制影响很大,虽然《韩非子》中所显示的韩非的学说过于“尊君”,而长期受到他人的指责嘲骂,但我认为,他的法治思想,适应战国末期治理乱世的历史环境。
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去分析,仍有合理的东西,对我们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我一位朋友曾给我发了一条微信,说尼克松在上世纪80年代出了一本书,叫《1999,不战而胜》,尼克松在书中的最后部分说了这么一句话:
“当有一天,中国的年轻人巳经不再相信他们老祖宗的教导和他们的传统文化,我们美国人就不战而胜了。
”我没有去作考证,尼克松是不是出了这本书?
他在书中是否说了这段话?
但我到网上一查,还真有这回事。
我借用这段话,是说明我们学习继承发扬祖国传统文化的重要。
而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非常重要的一大家。
韩非及其《韩非子》对法家思想的贡献功不可没,与儒家思想等一样,同是我们传统文化宝库的组成部分。
因此,我们有责任有理由来学习、弘扬它的优秀部分。
好了,言归正传。
讲两大问题:
第一大问题介绍韩非、《韩非子》与法家。
第二大问题,讲从《韩非子》看法家的国家“法治”建设观。
先讲第一个大问题。
一、韩非、《韩非子》与法家
(一)韩非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战国末期的哲学家、思想家,先秦时期法家特别是晋秦法家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
出身韩国贵族,系韩国的宗族公子韩侯的庶子。
与李斯同为荀子的门人。
为人不善言谈而善于著书。
曾多次向韩王提出变法图强的建议,但始终不被重用。
公元前234年,韩非入秦,甚受秦王(秦始皇)赏识,后被李斯、姚贾陷害,自杀于狱中。
现存古书记载韩非生平活动的很少。
今天所知的有关这方面的材料,主要来自《史记》中的《老子韩非列传》。
还有《史记》中的《秦始皇本纪》、《韩世家》、《六国表》、《战国策》的《秦策》,以及《论衡》的《祸虚》《案书》,对韩非的事迹也有所涉及。
西汉历史学家司马迁所著《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如是记载:
“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
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
与李斯俱事荀卿。
斯自以为不如非。
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
”“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
”“人或传其书至秦。
秦王(秦始皇)见《孤愤》《五蠹》之书,曰:
‘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后秦国攻打韩国,韩王派韩非出使秦国。
“秦王悦之,未信用。
李斯、姚贾害之。
”后被下狱。
“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秦王后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
”
韩非生活的时代,正是新兴地主阶级巩固在各诸侯国的统治,并进而实现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之时。
在这种形势下,新兴地主阶级迫切需要一种思想理论,来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辩护,并作为当时社会的统治思想。
同时,在这时的新兴地主阶级不仅已具有些变法夺权的经验,而且还取得了长期的治理国家的经验。
所以在这个基础上,韩非总结了以往法家的特别是晋秦法家诸流派的法律观点和主张,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这就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统治理论。
后来的秦帝国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也正因如此,韩非被称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二)《韩非子》
《韩非子》,是韩非的传世著作。
此书,《汉书·艺文志》著录其55篇。
此书原名《韩子》,因唐代著名文学家韩愈称韩子,为加以区别,后人改名为《韩非子》。
《韩非子》55篇,绝大部分为其本人所撰,尚有作品后人疑为别人所写。
如《初见秦》是其作者求见秦王的上书,被认为应是张仪的文章。
《存韩》文中窜入的其他两部分,一为李斯上秦王政书,另一为李斯上韩王安书,这二者并非韩非的作品。
还有:
《问田》篇的后段,记录堂谿公跟韩非的对话。
对这段记载历来有人怀疑不是韩非所作。
文中用“子”尊称韩非,用“臣”字谦称堂谿公,不大符合两人的身份,因此推断这段记载很可能出于后人之手。
《韩非子》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既包括韩非倡导的维护东方专制制度的法、术、势的“法治“理论,又包括一些经世致用的主张,如农战结合、选贤用人等等。
这些丰富的思想和内容使《韩非子》一书在我国历史上得到广泛的传播,并于18世纪中叶流传到日本,在文化和政治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韩非子》一书的编纂成册,可能在秦末汉初,因为在《史记》中,已有不少记述当时事情的篇章开始大量引述《韩非子》中的词句。
如《秦始皇本纪》中秦二世与宰相李斯的对答,《范雎蔡泽列传》和《游侠列传》等等。
从引述的内容看,其涉及面比秦王赢政读到的要广。
如果不是已经编订成册的书籍,这种情况是难以出现的,足见这部名著在战国末期和秦国的影响。
但汉代,《韩非子》这部著作的思想影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什么变化呢?
简单说,就是《韩非子》等法家著作被摒弃在官学之外。
我们知道,汉朝是在推翻秦朝的基础上建立的。
秦朝以法家作为立国的指导思想,曾经创造了兼并六国、统一天下的辉煌业绩。
但是,秦朝在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短暂的王朝。
秦朝如此强大,为什么却灭亡得那么急促,是否同它的指导思想法家理论有直接的联系?
这个问题在汉初曾经引起过讨论。
当时著名的政论家和学者贾谊写了《过秦论》,在一定程度上为秦始皇和法家思想作过辩护。
贾谊之外,还有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受到过法家思想的影响,这人便是汉景帝刘启的辅政大臣晁错。
晁错在参与政治决策中所提的许多主张,如农战等,都保留了《韩非子》中的积极成份。
贾谊和晁错同生于公元前200年,前者死于公元前168年,后者死于公元前154年。
所以,在汉初的文景之治时代,至迟在公元前150年左右,统治者虽然思想上是提倡黄老,但在黄老思想中实际上包含了韩非等人的法家思想成份。
司马迁的《史记》不仅把“老庄申韩”并列作传(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且明确指出,黄老是法家的开山祖。
汉武帝推行独尊儒术的政策,《韩非子》等法家著作被摒弃在官学之外,这是发生在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的事。
而在此之前,法家照例是学子们举选贤良的一条路径。
在这一年里,丞相绾(师古曰“卫绾也”)向皇帝提请了一条奏折:
“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
”皇帝御笔批示“奏可”(《汉书·武帝纪第六》)。
这就断绝了法家和《韩非子》的官学命脉。
《韩非子》作为官学之一的优势地位虽然被剥夺了,但在以后的历朝历代中,它对政府和知识分子的影响却没因此而消失。
三国时期的魏武帝曹操、唐代的柳宗元、宋代的王安石、明代张居正、清末民初的魏源、龚自珍、严复和章太炎等,《韩非子》所阐述的法治思想都对他们产生了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
特别是,《韩非子》中所一再强调的讲法治、重事功、重人才这些文化传统精神,这些合理的思想成份仍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韩非子》是研究法家思想的重要文献。
(三)法家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后起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一个学术派别,也是批判儒家最为激烈的一家。
他们因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故称“法家”。
他们大都出身于非贵族的平民阶层,又程度不同地参与各诸侯国的变法活动,有的更是兼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为一身。
因此,他们的理论较其他学派更富于实践色彩。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征是:
“严而少恩”,“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踰越”(《史记·太史公自序·论六家之要旨》);“信赏必罚”,“专任刑法”。
(《汉书·艺文志》)
为了获得国家政权并进而通过兼并战争实现统一,法家主张变法图强和推行以赏罚为手段的“法治”。
他们重视法制并对法律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有益的研究。
因此,他们在法律思想史上所取得的成果十分突出。
他们的某些理论和观点,由于大体上符合唯物主义而给后人以启迪;他们的某些制度和措施,则由于适合了集权专制政体的客观要求而在后世发挥着实际的作用。
法家内部按地域来分,有晋秦法家同齐法家之别。
晋秦法家内部有“重法”、“重势”、“重术”三派之别。
还有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之别。
但晋秦法家是法家的主体,他们的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
晋秦法家的代表人物很多。
主要有李悝(约公元前455一前395年),魏国人;吴起(?
一公元前381年),卫国人;商鞅(约公元前390一前338年),卫国人;申不害(约公元前395一前337年),郑国人;慎到(约公元前390一前315年),赵国人;韩非(约公元前280一前233年),韩国人;李斯(?
一公元前208年),楚国人。
他们都程度不同地参与了三晋(韩赵魏)和秦国的变法和法制建设。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商鞅和韩非。
韩非是在继承、总结商鞅、申不害、慎到三大家的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从而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
商鞅,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
原叫卫鞅,或称公孙鞅,后被秦封于商地(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故又名商鞅。
商鞅虽出身卫国国君的疏远宗亲,但长期生活在魏国。
曾作过魏相的家臣,故熟悉李悝、吴起在魏变法的理论和实践。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下令求贤。
商鞅携带李悝的《法经》去秦,取得秦孝公的信任,主持变法。
使秦富国强兵,后来居上。
但因变法损及了贵族的既得利益,所以在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之后,守旧贵族借机杀害了商鞅。
商鞅虽然死了,但“秦法未败”(《韩非子·定法》)。
商鞅是先秦变法中最有成效的政治家,也是法家“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奠基者。
商鞅思想的基本内容是法治和变法,他总结历史的统治经验,认为政治制度和法令,是强国利民的工具。
明确提出,在国家管理上要靠法治,“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商君书·画策》)。
又认为,法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持法严谨,重法如山。
“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事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
他反复强调变法,认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乱”(《商君书·更法》)。
与此同时,还相应地提出了一系列定法、执法的基本原则。
申不害,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古籍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只有68个字的叙述。
申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
申不害曾相韩昭侯15年,在政治上实行过许多改革。
其结果,韩国国富兵强,列国不敢正视和侵略韩国。
据记载,申不害撰有《申子》六篇,其中有《君臣篇》、《三符篇》、《大体篇》等,现仅存《大体篇》,其余均已失传。
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只有魏征《群书治要》卷36所引的《大体篇》。
申不害在法治中,着重强调的是“术”。
申不害的“术”,是为国君提供统治的权术,以巩固中央集权,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
所谓“术”,就是“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大体篇》,《群书治要》引)。
这样,就可以做到“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
在他看来,国君是纲,是决定一切的“本”,君主必须驾驭和监督臣下,考察他们的能力和实际工作情况,有功者奖励,失职者受罚,使名实相符,官忠职守。
慎到,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之一。
慎到曾在齐国的稷下学宫讲学多年,有不少学生,在当时享有盛名。
稷下,在齐国都城临淄稷门附近。
齐宣王继齐威王后,曾在此扩置学宫,招揽文学游说之士数千人,任其讲学议论,是战国时期各学派荟萃的中心。
慎到主张法治,认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慎子·君人》)。
但是,他特别强调“势”,认为有“势”才能执法,势是前提,法是手段。
所谓势,就是权势。
他明确指出:
“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於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於贤者,位尊也。
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
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慎子·威德》)。
腾蛇,是传说中的神蛇,无足而飞。
慎到的意思是说:
腾蛇漂游在雾中,飞龙驾着云头,如果云消雾散,那么龙、蛇就与蚯蚓一样了,这是因为失去了它们飞行漂游时所凭借的东西。
所以,贤能的人之所以屈服于无能之辈,是因为他们的权力小;无能之辈之所以能制服贤能之辈,是因为他们权力大、地位高。
尧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那么就连他的邻居也使唤不了;而他一旦做了天子,就令行禁止。
由此看来,贤能不能用来制服无能之辈,而权势地位却完全可以用来使贤能的人屈服。
慎到把君主的权势看作执法施刑的首要条件,看成国富兵强的根本保证。
因此,他主张“抱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形成了战国中期法家三大家。
这三大家的形成,实是法家思想的大发展、大丰富。
它使法家从单纯重法的局限思路,发展到法、术、势这样三个侧面。
韩非继承、总结了商鞅、申不害、慎到三大家的思想,又发现了他们各自的不足、缺陷。
韩非看到了商鞅只片面重法而不重术的弊病。
指出:
“公孙鞅之治秦也”,虽有法以致富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
也就是说,重法轻术,只能把由法而造成的富强资助给臣下罢了。
结果是“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
仗打赢了,大臣就尊贵起来了;扩展了地盘,臣子的个人封地就建立起来了。
因此,“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
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这是说:
商鞅即使以十倍的努力去整顿法制而使国家富强起来了,但臣下却反过来利用了他所提供的资本为自己谋利益。
所以,秦国凭着强大的这种有利条件,经过几十年而不能达到称王称帝、统一中原的地步,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用法制对官吏进行经常的整顿,君主没有在上面运用术治。
鉴于这样的分析,韩非认为: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君主如果不掌握术治,就会在上面受蒙蔽;而臣下如果不遵循法制,就会在下面出乱子。
所以,法和术这两样东西是不可或缺的,都是成就帝王大业的工具。
韩非在评述申不害时,看到了他片面重术而不重法的弊病。
他指出:
“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
擅,是统一的意思。
这是说,申不害在相韩改革时,不去统一新法、旧法,不去统一先后下达的政令,新旧法令同时使用,互相矛盾,奸臣就能欺诈、玩弄手段,钻法令的空子。
由于这个缘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韩非子·定法》)。
也就是说,韩国当时虽是一个拥有万乘兵车的强国,但经过70年也没有达到称霸称王的地步,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虽然在上面运用了术治,但没有用统一的法制对官吏进行经常性的整顿。
显然,只重法不重术不行,而只重术不重法也不行。
韩非充分肯定了慎到关于“势”的学说。
但是,他认为,慎到所谈到的势,还只是“自然之势”,也就是“趋势”,这种势还不能保证天下之治,必须代之以“人为之势”,也就是“威势”,用赏善罚恶的手段来“抱法处势”,才能一匡天下。
就这样,韩非在对商鞅、申不害、慎到三大家学术思想扬弃的基础上,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结合战国晚期的历史需要,把以法为中心的统治手段加以系统化,上升为理论,形成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的崭新的法治思想体系,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上述是法家及其主要代表人物思想的一个简单介绍。
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其历史功绩主要是在中国古老的贵族制度的废墟上构筑了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从这一点来说,法家堪称旧世界的掘墓人和新世纪的缔造者。
法家重视法制建设,注意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问题。
同时,基本上杜绝了神权迷信思想。
因此,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活动方面均提出了十分精到的见解。
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财产。
但西汉以后,法家的名声一直不好。
汉武帝时代,产生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此间,法家思想一方面以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形式被固着下来;另一方面又在立法、司法活动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但作为一个学术派别的法家不存在了。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那些重视“法治”的思想家、政治家们常常引用、发挥先秦法家的某些思想,但不能称他们为“法家”。
下面讲第二大问题。
二、从《韩非子》看法家的国家“法治”建设观
这个问题讲三点:
《韩非子》中反映的关于法家国家“法治”建设的理论阐释;《韩非子》中关于实现国家“法治”的方法和措施;关于《韩非子》中国家“法治”建设观的历史评价
(一)《韩非子》中反映的关于法家国家“法治”建设的理论阐释
国家为什么要“法治”?
《韩非子》中关于法家国家“法治”的理论阐释主要阐述了这么两个问题:
一是国家实行“法治”的必然性;二是国家实行“法治”的必要性。
⒈“法治”的必然性
所谓必然性,是指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可避免和一定不移的趋势,也就是一定要发生的趋势。
这就是说,“法治”的实行是历史发展的不可避免的趋势。
在《韩非子》中,韩非以“法与时转”的历史观、“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欲利自为”的人性论、“人主挟大利”的利害观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必然性。
⑴“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进化观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观,从发展和进化的角度观察、描述社会的进程,他也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四个时代。
“上古之世”的特征是“人民少而禽兽众”,人们“构木为巢”,“钻燧取火”;“中古之世”是夏禹治水的时代;“近古之世”是殷周“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的时代;“当今之世”,全凭实力取得统一,指战国时代。
他从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方面从“上古”到“当今”,历史是发展进化的,如果在“中古”仍然“构木、钻燧”,就会被鲧、禹耻笑;如果在“近古”仍然忙于治水,必然为“汤武”耻笑;如果在“当今”仍然称颂“尧、舜、汤、武、禹之道”,“必为新圣笑矣”(《韩非子·五蠹》)。
因此,时代变化了,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制和统治方法也应作相应的改变。
他用“守株待兔”的故事抨击复古倒退,(《韩非子·五蠹》: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用“郑人买履”的故事讽刺墨守成规,(《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郑人有且置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
已得履,乃曰:
‘吾忘持度。
’反归取之。
及反,市罢,遂不得履。
人曰:
‘何不试之以足?
曰:
‘宁信度,无自信也。
’”)用“尘饭涂羹”的故事讥笑礼治的迂腐无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夫婴儿相与戏也,以尘为饭,以涂为羮,以木为胾,然至日晚必归饷者,尘饭涂羮可以戏而不可食也。
夫称上古之传颂,辩而不悫,道先王仁义而不能正国者,此亦可以戏而不可以为治也。
”)从而得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和“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的结论。
⑵“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
为了说明社会变化的原因,韩非还试图从物质生活资料方面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从而提出了他的人口论。
他认为人类社会之初人少物多,用不着争夺生活资料,因而没有君主国家,没有法令刑罚。
到了后世,人口增多了,财物不够分配,因而发生争夺,法治便显得十分必要。
他在《五蠹》里论述道: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
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
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韩非子·五蠹》)
可见,人类社会在“人民少而财有余”,人们“足衣”“足食”的情况下,是没有国家和法律的。
后来,由于人口增长很快,而物质生活资料则增长不足,于是发生争夺和纷乱,国家法律就是适应“禁暴”“止乱”的需要而产生的。
韩非不认为国家法律是自古就有的,也没有把它视为神的产物或个别“圣人”的创造物,而把它看成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并试图从人类物质生活的资料状况来探寻答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历史唯物主义色彩。
虽然他将原始社会说成“人民少而财有余”,人们不用费力劳动便能生活富裕的情况并不符合事实,但他正确地指出,当时的人口增长速度超过了“草木之实”、“禽兽之皮”等生活资料的增长速度,认为正是自然财富的短缺、生存空间的缩小、人多物少的经济条件导致了人与人的争夺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出现,从而把君主与法律都视为从无到有,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在当时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⑶“欲利自为”的人性论
在人性问题上,韩非继承和发展了荀况以及前期法家的“性恶”论。
认为任何人都为了自已“皆挟自为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这种“自为心”表现为“欲利”,主要是追求衣、食等切身利益;(《韩非子·解老》:
“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
”)表现为“急利”,即拼命地追求利益;(《韩非子·难四》:
“千金之家,其子不仁,人之急利甚也。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
”)表现为“好利恶害”,喜好安定富贵,畏惧危险灾祸;(《韩非子·奸劫弑臣》:
“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表现为“恶劳乐佚”,讨厌劳苦,贪图安乐;(《韩非子·心度》: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于天下者必塞。
”)等等。
与荀况所不同的是,韩非认为人的这种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改变的,也无须去改变它。
因此,不能靠礼治仁义去“化性起伪”,只能用法令奖罚因势利导,加以利用。
《韩非子·八经》讲“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治道具矣。
”
⑷“人主挟大利”的利害观
从人性“自为”出发,韩非具体论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把“法治”建立在“人主之大利”的利害原则上。
他指出,父母与子女常因“相养不周”而“或谯或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甚至“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可见是一种用“计算之心相待”的利害关系(《韩非子·六反》);丈夫与妻子,同床异梦,各怀心计,甚至相谋害,是“爱则亲,不爱则疏”的利害关系;(《韩非子·备内》:
“且万乘之主,千乘之君,后妃、夫人适子为太子者,或有欲其君之蚤死者。
何以知其然?
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
语曰‘其母好者其子抱’然则其为之反也,其母恶者其子释。
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解也,妇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
以衰美之妇人事好色之丈夫,则身死见疏贱。
而子疑不为后,此后妃、夫人之所以冀其君之死者也。
”)地主与雇农,“主人费家而美食”,并非对雇农的爱护,雇农“致力而疾耘耕”也不是“爱主人”:
一个为了多打粮食,一个为了吃饱肚子,也是一种利害关系(《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君主与臣吏之间,更是一种计算得失、斤斤计较的关系: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碌以与臣市。
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见《韩非子·难一》)
由于人们之间只存在这种相互对立的利害关系,所以君主只有用利害原则来控制臣、民。
他强调灭“臣利”,立“君利”。
(《韩非子·内储说下》:
“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灭。
”)主张让民众先吃苦,后得利(《韩非子·六反》:
“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
”)但臣与民所能得到的都是“小利”,“大利”全归于君主,即凡是有利的归之于君,凡是对君主有害的则追究得利的人。
(《韩非子·内储说下》:
“事起而有所利,其尸主之;有所害,必反察之。
是以明主之论也,国害则省其利者,臣害则察其反者。
”)他强调,实现这种“君利中心”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治”。
因为民众受利害原则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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