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贷款类信托计划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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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贷款类信托计划托管协议
(财务知识)贷款类信托计划托管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某公司XX公司X公司
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
(非证券类示范文本)
编号:
农银保管()第号
甲方:
信托有限责任X公司
乙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某公司XX公司X公司
第壹壹章协议当事人3
第二章保管人职责4
第三章信托财产的保管4
第四章信托财产价值的确定5
第五章当事人的权利和和义务6
第六章信托计划财产及资料的交付8
第七章信托文件资料及保管档案的保管8
第八章保管人对信托X公司的业务监督和和核查9
第九章保管方案的内容和和格式13
第十章信托计划费用13
第十壹壹章信息披露14
第十二章信托计划变更、终止和和清算14
第十三章信托利益的分配15
第十四章禁止行为和和违约责任16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17
第十六章保密条款17
第十七章争议的处理18
第十八章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18
鉴于信托X公司拟设立“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且且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某公司XX公司X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本信托计划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本信托计划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X公司管理办法》、《信托X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单壹壹资金信托不适用)及其他关联规定,订立本保管协议。
本保管协议的签订,且且不表明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信托计划没有风险。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信托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和和信托法规或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释义相同。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第二章
第三章
本协议由以下俩俩方当事人签署:
(壹壹)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信托有限责任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某公司XX公司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保管人职责
保管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持有相分离;
2、
3、
4、对信托X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和核查;
5、
6、
7、遇有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保管协议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及时方案银监会及甲方注册地银监局;
8、
9、
10、中国银监会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11、
12、
第三章信托财产的保管
3.1本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本信托计划的财产。
2)乙方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管部门,具有和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具备信托专业知识的专职保管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和和信托财产保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乙方必须将本信托计划财产和和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信托计划财产和和其保管的其他信托计划财产严格分开;乙方应当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建账,和和乙方的其他业务和其他信托计划的保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信托计划之间于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4)乙方负责保管约定的本信托的信托资金,但对本信托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
①甲方、乙方能够能够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对于由甲方及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差错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②甲、乙双方能够能够约定由甲方自行保管,约定由甲方保管关联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
保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于按本协议约定由甲方自行保管或第三方保管的信托财产,甲方或第三方负有财产保管责任,由此引起的信托财产损失,乙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6)乙方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且且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3.2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信托计划成立之前(或成立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于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预留甲乙双方印鉴,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简称保管专户,见附件壹壹)。
该账户由乙方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由乙方保管。
本信托计划保管期间的壹壹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信托费用、分配受益人信托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信托资金而使用开立的信托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项除外。
保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按现行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年%)计算,若遇人民银行调息,则按人民银行最新调整利率执行。
2)本保管专户仅限于本信托计划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计划业务的需要。
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甲方为募集信托资金、返仍仍受益人信托利益而开立的信托资金收付账户除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本信托计划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关联规定。
3.3本信托计划财产、财产权利及本信托计划或有利益(如抵押权)的行使依据(如抵押受益凭证)由甲方保管原件,乙方保存复印件。
乙方对上述原件的毁损、灭失及因此产生的壹壹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信托财产价值的确定
4.1会计核算制度
本信托计划的会计核算和减值准备计提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明确的会计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壹壹般会计原则或行业惯例协商确定。
4.2本信托计划的建账和对账
4.2.1本信托计划账册的建立
本信托计划会计核算由甲方担任主会计人,同时乙方应按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信托计划独立建账且且保管信托计划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的会计账册应单独编制和保管。
4.2.2凭证保管和账目核对
甲乙双方根据具体产品明确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的核对频率。
4.2.3乙方于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账户不壹壹致时,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壹壹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乙方于甲方提供的方案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壹壹份。
如果甲方和和乙方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关联报表达成壹壹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乙方有权就关联情况报银监会备案。
4.3本信托计划财产价值的确定
本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形成的各类资产及负债,信托财产价值原则上以账面价值为准,且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但于信托财产发生交易时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对拟出售的信托财产或拟购入的资产(现金及证券资产除外)进行价值评估或分析,以之作为确定信托财产价值的参考。
甲方应将其中壹壹份信托财产评估方案原件送达乙方。
中介机构的聘请及费用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执行,但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失实或不公允时,乙方可另外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信托财产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于这种情况下,乙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当事人的权利和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和义务
5.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信托·贷款或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
3)及时、足额地获取约定的受托人信托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1.2甲方的义务:
1)为本信托计划财产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移交乙方保管;
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4)按本协议中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数据和信息,提供关联合同、文本,且且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指令;
6)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7)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和和乙方定期核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账目及保管专户内本信托计划资金余额;
8)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清算和分配,计算应向计划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
9)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0)于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保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2)本信托计划开始募集时及时告知乙方;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资产保管权;
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以及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4)遇有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保管协议操作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及时方案银监会及甲方注册地银监局;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2乙方的义务:
1)管理甲方于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2)
3)
4)保管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保管本信托计划或有利益(如抵押权)的行使依据;
5)
6)
7)确认和和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和财产的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8)
9)
10)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和和安全;
11)
12)
13)保存信托保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关联资料;
14)
15)
16)定期向甲方出具保管方案,说明甲方和乙方履行信托文件、保管协议的情况;
17)
18)
19)复核甲方核算的信托财产价值、信托财产清算方案;
20)
21)
22)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方案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23)
24)
25)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6)
27)
28)核实甲方编制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支付信托利益;
29)
30)
31)监督和核实信托报酬和保管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32)
33)
12)利用结算功能对贷款专户进行监督;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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