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挖作业安全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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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作业安全完整版
编号:
TQC/K701
开挖作业安全完整版
Throughstrengtheningmanagement,improvingproductionconditionsandworkingenvironmentandincreasingall-roundmonitoringandothermeasures,inordertopreventcasualtiesandachievethebestproductionstateforsafeproductionandcivilizedconstruction.
【适用安全技术/生产体系/提升效率/企业管理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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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作业安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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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全管理资料适合用于通过加强过程管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和增加全方位监控等措施,以期达到预防伤亡事故,并实现最佳的生产状态用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钻孔
1.1钻眼前,首先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待开挖面清除浮石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1.2凿岩机支架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定。
1.3用电钻钻眼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钎子或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1.4不得在残眼上继续钻眼。
1.5钻眼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
台车在行走或暂停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制动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爆破
2.1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业爆破人员进行作业。
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外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或加工爆破器材。
长遂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2.4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严禁火种,无关人员及机具均应撤至安全距离。
2.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
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
刚打好的炮眼温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逆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2.6炮泥应用水炮泥或粘土炮泥。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上填满封实。
2.7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2.8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9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内、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5.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10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未经妥善处理,不得装药或爆破: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碎石、煤碴或其他物体阻塞坑道断面达1/3以上;
3.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局部有循环风;
4.炮眼内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煤岩松散或有显著瓦斯涌出;
5.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6.无炮泥、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
2.11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严禁电雷管脚线接触电气设备和运输、开挖机械等导体。
2.12电力起爆连线前,母线与起爆器的连接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应检查开挖工作面及母线沿经地段的杂散电流,若大于30mA,应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允许进行网路连接。
2.13爆破前,电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
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应由爆破员一人操作。
连线后,必须检查全线路电阻值和导通情况,导通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允许偏差为士5%,若不符合或网路不通,应短接母线一端,由爆破员一人检查线路和电雷管,确认导通电阻符合规定后,允许起爆器联线起爆。
2.14通电后若网路拒爆,爆破员必须先从起爆器上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起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15分钟后,允许沿线路检查,找出原因。
2.15盲炮(包括残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爆破。
2.在距盲炮不小于0.3m处另钻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用镐刨、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管药或从管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在炮眼残底继续钻眼或在瞎炮边缘用钻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高压风吹盲炮。
盲炮经爆破处理后,爆破员必须检查炸落的煤和石碴,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盲炮处理完毕前,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严禁在危险区进行同处理盲炮无关的工作。
2.16 开挖断面下部出现盲炮时,严禁用机械清碴,并应按规定条要求处理盲炮。
2.17 爆破15分钟后,检查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盲炮、残炮等情况,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及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2.18 使用电雷管进行爆破作业时,距爆源150m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作业,并不得采用步话器等无线通信方式在近区进行通信联系。
2.19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0 当发现有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8倍的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的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
3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装。
3.2进洞的各类车辆与机械,应优先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
3.3所有运输车辆不得超高、超宽、超载运输。
装运大体积及超长料具时,应由专人指挥,专车运输,设置示限红灯,物件应捆扎牢固。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要求。
装渣机械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由专人收放。
装碴机械运转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行。
3.6采用有轨运输时,应做到:
1.洞内平曲线的半径不得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得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车辆错车净距不小于0.4m,车辆距坑避或支撑边缘净距不小于0.2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长度应满足最小的列车长度.
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置不小于1%的上坡。
5.在线路的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由专人维护保养,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及时清除。
3.7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以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3.8洞内采用无轨运输时,应做到:
1.洞内运输车辆不得超速,机动车辆在施工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5km/h;机动车辆在非施工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和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并设专人指挥交通。
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的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防止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内卸碴场应保持一段上坡段,并在碴堆边缘0.8米处设置挡木。
7.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改用小灯或近光。
3.9在隧道外部运输爆炸器材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在城市运输时,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3.10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当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必须同时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11用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由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0km或原包装一箱。
3.12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
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13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乘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禁乘车。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14严禁用翻斗、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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