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人员资质监理审查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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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人员资质监理审查意见
人员资质监理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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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细则的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
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
)
第三条(监督对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专用设备,是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避免、减轻空袭及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关键设施和设备,包括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
(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下同)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
第四条(质量监督的内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
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防震设备,防水工程,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讯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说明:
引用《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针对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其监督内容亦有不同。
)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本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我市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现状:
市本级、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人防主管部门将负责监管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委托至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将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委托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第六条(申报手续)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申请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三)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资格;
(四)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五)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需要提交有关的资料。
)
第七条(监督受理)
建设单位提交申报资料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安排2名及以上质量监督员组成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记录。
(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另参考建筑部建筑管理司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2000年12月)第二条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另再参考北京、安徽等省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做法而制订。
)
第八条(监督交底)
在人防工程开工前,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交底。
(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参加单位包括: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等。
(二)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内容应包括:
明确监督计划、程序、重点、方法、措施、抽检要求;讲解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文件;告知廉政纪律和服务承诺;向参建单位介绍质量监督人员和公开办事制度;反馈人防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核查结果;审核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关人员资格等。
(说明:
质量监督交底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要一环,对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以及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故将本条写入本细则。
)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不定期巡回抽查和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的形式,对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质量文件资料及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进行监督。
第十条(竣工验收监督)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和标准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
(说明: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质量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
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第五点
(二)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据和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虑到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本细则将竣工验收通知日期定为5个工作日前。
)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完成时限、内容及要求)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人防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情况;
(二)对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人防工程实体和专用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说明: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三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监督的内容。
(说明: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八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行职责包括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等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审查手续齐全;
(二)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无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
(三)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人防防护设备和专用构配件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五)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在项目申报、图纸送审、建设过程管理、材料采购以及组织验收等方面。
)
第十四条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出具的勘察报告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二)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处理设计问题;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资质相符、工程建设中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
)
第十五条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监理的人防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
(二)制订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三)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制度;对完成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并及时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八)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资质相符、对施工质量(尤其是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第十六条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相应的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三)编制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四)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五)按规定做好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的施工配合;
(六)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八)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资质相符、人员配套、按图施工、及时送检等方面。
)
第十七条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具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相关资质,并通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
(二)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专用设备的生产加工,专用设备产品应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三)专用设备的安装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质量符合现行的施工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专职质检人员和符合规范标准的检测设备保证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产品、原材料的自检及送检制度;
(五)参加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阶段的验收,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提交专用设备安装的工程质量资料;
(六)建立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追溯机制。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加强从业能力建设,达到指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七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建立遴选淘汰机制,保证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符合质量要求;第十条:
进入目录的……防护设备应当在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民防建〔2015〕15号)中,广州市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的企业的有关要求而制定。
)
第十八条(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内容)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防护结构重点部位的钢筋混凝土、防水施工质量;
(二)防护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制作以及预埋件的安装质量;
(三)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所需要预留、预埋设备管道、附件的安装质量;
(四)人防出入口、通道及战时功能用房符合设计要求;
(五)按设计要求落实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六)有关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人防工程防护方面主要包括:
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设备设施。
另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第四点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
第十九条(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内容)
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
防护设备包括:
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其他防护设备等;防化设备包括:
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和其他有关防化设备等。
(一)各类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到位的情况;型号、设备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抽取样本进行实体观察和使用检测工具检查,并检查施工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方法)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法:
(一)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采取事先不通知、不定期巡回检查,对关键部位采取重点监督;
关键部位指人防工程的板、梁、柱、墙的钢筋布置和结构尺寸,门框墙等孔口结构,管道、预埋构件的位置,安装工艺及材质要求。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
监督检测的项目为:
人防工程板、梁、柱、墙的混凝土强度、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构件尺寸偏差等。
(三)对人防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质量可进行抽检,抽检应核查有关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四)对防护设备的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功能等进行监督检测;
监督检测的项目包括:
门扇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框垂直度、防爆波超压排气活门平衡锤连杆垂直度、门扇启闭力、关锁操纵力、提升机构操纵力等。
(五)对人防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
(说明: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三)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四)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二十一条(质量问题的处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发现存在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负责整改,并承担检测费用。
人防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说明:
本条的制订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指南》第八点
(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另参考《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做法。
)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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