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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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SN/T1791.7—2006代替SN0580-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7部分:
废电线电缆
Rulesfortheinspectionandquarantineofwasteimportedasrawmaterial—Part7:
Scrapwiresandcables
2006-08-28发布2007-03-01实施前言
SN/T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
废塑料;
——第2部分:
甘蔗糖蜜;
——第3部分:
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
废钢铁;
——第5部分: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
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
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
废电机;
——第9部分:
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
冶炼渣;
——第11部分:
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
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
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1791的第7部分。
本标准根据GB16487.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有关条款,对SN0580-1996《进口废电线电缆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标准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商品目录,增加了“要求”一章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废电线电缆的特点和口岸实际情况,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N0580—199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朱青青、沈烨、朱永林、沈荣。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0580-1996。
1范围
SN/T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线电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电线电缆的检验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3015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所有部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GB16487.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SN0570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25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1254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270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1281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1286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1302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1331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1791的本部分。
3.1
废电线电缆scrapwiresandcables
废弃的、不再具备原用途或者使用功能的但可作为原料回收利用的电线电缆。
3.2
夹杂物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线电缆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同一份运单(提单的货物。
4要求
4.1单证和标识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检疫
4.2.1卫生检疫
废电线电缆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病原体;
b医学媒介生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动植物检疫
废电线电缆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动物尸体;
d土壤。
4.3检验
4.3.1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条中的废物除外: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油封电缆、光缆,铅皮电缆;
d含多氯联苯废物;
e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f《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废电线电缆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线电缆质量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废感光材料;
c密闭容器;
d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电线电缆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除4.3.1和4.3.2所列夹杂物外,废电线电缆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木废料、废玻璃、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线电缆质量的2%。
4.3.4废电线电缆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0570的要求。
5抽样
5.1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掏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10%,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需抽取分拣检验样品时,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按所查验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海运的货物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货物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
5.3需对可疑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时,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检验检疫
警示:
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有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货证及标识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实施掏箱检验。
6.2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1253、SN/T1270、SN/T1281、SN/T1286、SN/T1302和SN/T1331实施。
6.3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放射性检测
按SN0570实施。
6.4.2开箱查验
6.4.2.1按5.1规定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和c情形时,可停止现场检验;发现有4.3.1d、e和f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13015、GB5085、GB/T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4.2.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
6.4.3掏箱检验
6.4.3.1对按5.1规定抽取的集装箱和其他需要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实施掏箱,并对掏箱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3.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对掏箱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4.3.4抽样分拣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
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Wx
X=×100…………………(1
Wp
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Wx—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样品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4.3.5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6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16487.9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5散装海运货物的检验
6.5.1放射性检测
按SN0570实施。
6.5.2开舱查验
6.5.2.1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和c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发现有4.3.1d、e和f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13015、GB5085、GB/T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5.2.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在卸货过程或卸货后进行分拣检验。
6.5.3落地检验
6.5.3.1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5.2.2执行。
6.5.3.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5.3.4抽样分拣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
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6.5.3.5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5.2.2执行。
6.5.3.6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16487.9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6散装陆运废货物的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实施。
7结果判定
7.1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处置
8.1对属于7.1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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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进口 可用 原料 废物 检验 检疫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