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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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国制造2025》及《长春市工业技术创新“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结合我市技术创新实际,建立市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长春市工信局负责中心的认定;负责编制全市中心发展规划;指导中心建设;制定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发布中心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条中心立足于全市工业产业发展,以打造产业集群、壮大特色工业园区、延长产业链条、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为目标,为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平台。
中心依托行业骨干龙头企业、特色工业园区、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进行建设,为全市工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中心设立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按照《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为工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中心的主要任务:
1.参与和制定市内工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提出建议和意见。
2.围绕工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企业、特色工业园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多方优势,以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为目标,创新合作及分配机制,推动产业技术联合创新。
4.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5.为产业内企业提供认证、检验测试服务,组织开展质量培训、经验交流、方法推广、检测验证和质量改进等多种形式的质量技术服务。
第三章中心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中心(研究院),重点特色工业园区、孵化基地、双创基地等建立的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具备较强研发力量和产学研合作基础的科研院所和高校。
(二)依托单位重视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具备把握产业技术发展的前瞻能力,能为研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开发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市工业产业科技创新上具有创新人才优势。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研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工业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具备为工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条件。
第四章中心服务内容
第七条中心服务内容:
(一)依托骨干龙头企业的技术中心(研究院)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重点组织开展工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高产业的市内工业产业配套率,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也要为行业内相关企业提供产品标准应用、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二)依托重点园区技术开发机构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主要为园区内工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重点组织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研发,壮大特色园区。
(三)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向相关企业开放实验室,优先向市内企业转让科研成果,并为企业提供多种技术服务。
第五章中心认定与考评
第八条中心认定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长春市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材料》。
(二)长春市工信局根据我市工业产业发展需要,对中心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后,组织专家评审达到60分以上,可认定为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中心考评
(一)依据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二)各研发中心应按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长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包括《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工作总结》和《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材料》。
(三)长春市工信局组织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分析得出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六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条长春市工信局根据考评结果,对于80分及以上的研发中心给予表彰,60分以下的撤销资格。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考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
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已认定市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撤销资格。
第十二条长春市工信局对市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给予必要支持,促使其尽快发挥技术服务作用。
第十三条长春市工信局将对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所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以及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等工作,择优给予一定扶持。
第七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考核评价指标
3、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评价材料
4、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1:
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标题:
《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
一、长春市××产业总体概况
二、建设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必要性
三、依托单位概况
1、单位基本情况
2、主要技术力量情况
3、技术成果
4、技术支撑情况
四、技术研发中心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
1、主要目标
2、重点工作
3、研发计划
五、技术研发中心发展规划
六、有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考核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单位
基本
要求
一、基本条件(60分)
创新队伍
10分
中心机构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10
人
≧2
创新投入及条件
25分
中心研发投入
10
年/万元
>100
中心研发设备原值
10
万元
≧200
国家和省认证的实验室数量
5
个
≧1
创新积累及产出
25分
拥有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10
个
≧1
当年申请受理发明专利的数量
5
项
≧1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5
个
≧2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5
个
≧1
二、服务情况(40分)
技术合作
30分
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数量
15
个
>2
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数量。
15
项
>1
技术咨询服务
10分
技术咨询服务
10
项
>5
加分项
近二年获得省以上科技奖项数量
5
项
备注
说明:
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80分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优秀三个档次。
附件3:
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评价材料
中心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研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3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4
科技人员数
人
5
高级专家人数
人
6
博士人数
人
7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
个
其中:
通过国家认证实验室
个
8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9
拥有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项
1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
项
其中:
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项
1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数量
项
12
获得科技奖数量
项
其中:
获得国家科技奖数量
项
13
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数量
项
14
科技成果转化数量
项
15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数量
项
附件4:
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一、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
二、产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中心组织建设、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等。
三、产业技术研发中心提供技术服务情况:
包括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检测检验,以及人员培训等。
四、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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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春市 产业 技术 研发 中心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