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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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二
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二)
第1部分,绪论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1.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近20年的历史。
这段历史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
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
确定以一些发达地区为试点,并在这些地方启动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
第二阶段:
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
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年1月在全国公布实施。
此后,在各地推广。
第三阶段:
1998—2003年,进入整顿阶段。
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这个阶段农民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官方认为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向商业保险过渡。
第四阶段:
从2003年以后,是恢复阶段。
十六大以后,中央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2004—2005年,更是在事隔18年后连续两年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第六、第七个一号文件。
在这种大背景下,东部地区一些地方渐渐恢复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努力。
近年来的研究多采用三阶段划分,上述四阶段划分是适应形式发展所提出的较权威的新划分。
1.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容
1.2.1制度模式。
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模式。
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个人属于个人所有。
个人实行积累,根据一定的记帐利率进行计息。
个人的特点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待遇与缴费多少挂钩,体现效率优先。
1.2.2覆盖围。
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
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
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1.2.3基金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
在整个养老保险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一般占50%以上。
月缴费标准设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共10个档次,不同地区、不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有条件的地区集体(村组织、乡镇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对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一定的补助。
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不直接给予资助,而主要是通过在缴费、基金运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或支持。
1.2.4养老金计发办法。
农民达到一定年龄(一般为60周岁),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数额根据其个人累积额和平均预期寿命来确定。
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
也就是说,如果领取年限不到10年就死亡的,领取者的法定机车国人或指定收益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期满为止,或者一次性继承。
如果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可继续领取,直至死亡。
回顾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20年的发展历程,会发现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许多的学者从不同地区不同的视角不同方面进行研究,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许多建议。
经查阅近几年特别是1997年之后的文献,发现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集中于下述一些焦点。
第2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研究
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现有文献基本上都认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
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于应对老龄化危机,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控制城乡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
另外,汉湘和周美林的研究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同农村养老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即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之必然。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家庭和土地的保障远非现代社会保障的涵,所起到的是非常低级的“温饱型”保障,这是对农民的一种歧视。
在当前农业利润极低和农民增收缓慢的情况下,又面临入世后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农民群众需要社会保障,并且政府在财力上也可以一步步真正解决。
而且,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是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的。
1.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
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
特别是在完全不具备经济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备财政补贴能力的省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宜等待时机成熟方可推行,此时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极有可能导致失败。
翠迎、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也认为目前建立全国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
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
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
2.1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
2.1.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基本方案》规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这种个人账户模式从根本上不能解决中国占70%人口的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其“保富不保穷”的制度缺陷将使穷人的福利进一步恶化。
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
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1.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
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
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2.1.3保障水平过低。
《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
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
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2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2.2.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与完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却没有商业保险运作的机制。
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营运,在相当部分地区无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人才缺乏与管理制度缺失,基金投资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而在目前低利率的背景下,其保值增值受到约束,加之一些地区养老基金的挪用,客观上导致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
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
2.2.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
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
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
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2.2.3干群享受补助不平等强化农民抵触情绪。
《基本方案》规定:
“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
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2.2.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在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
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
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
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
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
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
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
也有人指出,目前构建所谓的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条件不成熟。
必须在中低收入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经过特定的制度过渡后,才有可能进入城镇与农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围还十分有限。
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
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
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
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
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3.1南模式
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围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
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
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
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
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
比如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
240元、180年和120元。
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
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3.2模式。
整个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
省又包括比较典型的模式和模式。
模式是《基本方案》实施后国家试点探索的传统模式,是一种以政府倡导和扶持为特征的准商业保险模式。
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扶持和有限补助为特征的行政支持模式。
这种模式由于有了政府的扶持、补贴和兜底,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较高。
相比较而言,模式是应该淘汰的。
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2模式。
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
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
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
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分层分类研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农民分化,出现了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建立有针对性的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都处于部分地区的试点探索阶段,存在很多争议。
4.1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讨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流动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现在理论界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已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称为“进城务工人员”,但为讨论方便,本文仍沿用“农民工”)已经超过1亿人,这个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4.1.1问题现状。
目前,中国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刚刚开始,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归属、地位、容、形式、管理体制、资金筹措等问题的认识也很不成熟,甚至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因此,目前对如何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还处于思路不明晰、政策和法规空白、措施和具体方案缺失的起步状态。
鉴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现阶段流入城镇从业的大批农村人口不仅无法享受该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且至今绝大部分仍被排除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外。
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切实提高我国城镇外来流动人口的生活质量,缓解未来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负面影响,迫切需要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4.1.2建立农民工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有的学者提出为适应农民工收入低、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等特点,促进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和相互转换,基本取向应该是构建以个人账户为主、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群等通过抽样调查,根据对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基本状况和参加保险的可行性的分析,也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与集体账户弹性结合”的新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即农民工达到法定参保年龄,即可选择缴费参保,缴费可以以全国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基数。
缴费采取富有弹性的灵活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最终以年为单位计算)。
而在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面,可以通过养老保险长期平衡精算进行预测:
建立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给付平衡模型,制定出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精算模型,测算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状况;最后,在达到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农民工按月领取养老金。
4.1.3模式选择。
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城乡二元结构决定了要解决农民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问题,只能在一下三种方案中选择:
一是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二是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三是另起炉灶,专门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特区和市近年来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模式进行探索。
从的模式来看,外来流动人口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后,便与市户籍的员工一样,由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的模式来看,外来流动人口在市从业(不包括从事家政服务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在的综合保险费。
桂世勋通过对比分析两种模式的优缺点,提出在2020年及今后更长时期,我国城镇外来流动人口中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与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相同。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形成的二元体制不可能在短时间打破,目前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保障体系中来不现实也不可行。
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只有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事实上,它也是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一个途径。
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对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外探寻第三条道路,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社会养老权益。
4.2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每年征地的数量不断升级,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
据估计,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大约在4000万人左右,至2030年,失地农民的数量将增至1.1亿人。
土地是农民养老的一种潜在保障,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保障,其养老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为此,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很多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农村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模式。
4.2.1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为失地农民的养老提供了最基本、甚至是唯一的保障作用。
有些地区当前应把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
原因有三:
一是失土农民要求迫切,已经影响到征地工作和农村社会稳定;二是失土农民数量庞大,越迟实施资金缺口越大;三是失土农民年龄逐渐老化,养老问题亟待解决。
4.2.2问题现状。
目前我国征用农村土地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镇化模式,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则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不到制度保障。
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是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的重点。
但究竟是采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还是其它保障方式,政策目标尚不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这反映了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对合理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的探索和渴求。
从社会保险安置看,用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有利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实践中,社会保险安置是指在征地补偿中,不再向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而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对征地时已处于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构建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缴费,按实际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账户收益。
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
缴费标准按各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的具体保障水平确定,给予趸缴或不分年龄段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分年龄档缴纳。
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并实际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
保障对象身故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余额可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4.2.3实践及理论探索。
有些地区在实践中创新制度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鉴于现行农保制度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单一,政策体系不尽完善,从长远看,很难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与城镇社保接轨的难度也比较大等实际情况,实践中形成了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两种方式:
一是城阳区按照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低标准“仿城”模式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市大兴区创建了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三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区政府每年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储备调剂金,确保参保人员年老后生活水平始终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广大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成果。
市在此方面的探索亦较领先,按照“小城镇社会保险”模式的要求,征地补偿金在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之后,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年老后的生活及患大病的医疗费用问题,免除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从理论上讲,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应采取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的办法,运用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建立起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具体做法两种:
失地农民已经实行了“农转非”的,可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行“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可参照智利的做法建立农村个人,待时机成熟可向全国推开。
也有学者提出应该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
即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设计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
实践中,可以将失地农民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并根据失地农民拥有更多资源的现实,为失地农民建立水平更高的个人。
5.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及启示
从国际经验看,世界16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包含农村,其保障对象为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
5.1典型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
在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英国、丹麦、荷兰等国均把全体农民纳入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
德国、法国、波兰则是制定了针对农村人口的特殊保险体制,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满足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主要劳动力亡故、疾病、孕妇和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需求。
日本则采取混合体制,既把农民纳入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又建立了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之所以出现这种区别,与各国社会保障选择的道路不同和国情差异有关。
其中,德国的“农民退休制度”、瑞典的“福利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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