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库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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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库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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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库填报说明
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库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
由财政拨款(补助)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由一般预算、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供给经费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二、统计对象
纳入统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不纳入统计对象。
安全等部门涉密人员不纳入统计对象。
三、统计方法及分工
1.由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部门分层次统计。
对于编制部门核定属于独立的部门和单位,但其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应统一由独立核算的单位负责填报,但填报时需按其隶属部门将其归入所属部门单位类别。
如:
乡镇政府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人大、政协等机构,其财务归入乡镇政府统一核算,则其统计统一由乡镇政府负责,但其机构和人员归入相应的人大、政协等隶属部门统计,不归入政府部门统计。
再如:
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属于独立的部门,但其财务由县委办公室统一核算,填报时,由县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填报,但组织部、宣传部的机构和人员应作为独立的部门和单位填报,不并入县委办统计。
2.原则上人员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
没有编制的临时办公室、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不单独统计。
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人员,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防止重复遗漏。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按“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的原则,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统计。
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4.随着机构改革职能划分的变化,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相继改为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条条管理(垂直管理),统计工作相应调整为由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条条统计。
农村中小学上划县级管理后,统计工作相应调整为由县负责进行统计。
部分对垂直管理部门实行人事管理权限上划、经费不上划的地区,由供给其经费的地方同级政府部门负责统计。
5.计划单列市数据统计、汇总、上报事宜与所在省商定。
四、统计数字截止时间
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部分地区因行政区划调整、单位撤并、变更等原因,无法填报上年数据的,可按行政区划调整、单位撤并、变更后的初始资料填报(相应调整行政区划编码)。
五、填报要求
1.省、市级原则上由行政事业部门或单位负责录入审核;县、乡级由财政部门负责或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录入审核。
录入原始资料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存档,财政部门应对填报、录入等情况进行复核。
2.各单位必须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供给单位人员管理软件上报数据。
3.机关、事业单位信息表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各项指标,根据上级批复的本省(市、县、乡)党政群机关和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变动的文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经费来源等文件如实填列;信息表中涉及组织人事关系的各项指标根据各单位人员正式招考、调配、转业安置、离退休手续和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文件资料如实填列;信息表中涉及财政经费的各项指标根据各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表、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表及财政经费拨付凭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发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如实填列。
4.各基层填报单位要认真核对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
各级汇总单位要加强审核,防止错误统计;审核基层单位报表时,要注意审核表内表间的数字关系、逻辑关系、各表中的补充资料填写是否齐全、正确,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已注明,尤其要注意审核年度间数字的对比情况,变化较大的要认真核查,并另外注明原因。
5.各单位上报的统计信息要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后报送财政部门复核备案。
6、各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报表应编写文字说明,加盖本级政府公章。
一、行政区划信息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反映本行政区划的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1至8项指标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指标认定选项等填列。
1.行政区划编码:
按民政部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分级次对省、市、县、乡所确定的编码。
填报时,行政区划编码为系统自动生成指标,在行政区划列表中选择本地区行政区划后系统相应自动生成本地区行政区划编码。
行政区划编码采用9位定长编码,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六位每两位一组,后三位一组。
第1、2位代表省,第3、4位代表市,第5、6位代表县,第7、8、9位代表乡镇。
代码含义如下:
(1)省及省本级:
第1、2位代表省;后7位为0代表省本级;
(2)市及市本级:
用第1、2位代表本省后,用第3、4位代表本市[其中:
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后5位为0代表市本级;
(3)县及县本级:
用第1、2位代表本省、第3、4位代表本市后,用第5、6位代表本县[其中:
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开发区;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后3位为0代表县本级;
(4)乡镇:
用第1、2位代表本省、第3、4位代表本市、第5、6位代表本县后,后3位用000以外代表各乡镇[其中:
001-099代表镇(街道办事处);101-199代表乡]。
市管乡镇按照乡镇的编码规则编制,其中第5、6位编码统一为0。
举例:
类别
行政区划名称
行政区划编码
省
市
县
乡
省级
XX省本级
XX
00
00
000
市级
XX省XX市本级
XX
XX
00
000
县级
XX省XX市XX县县本级
XX
XX
XX
000
镇(街道)
XX省XX市XX县XX镇
XX
XX
XX
0XX
乡
XX省XX市XX县XX乡
XX
XX
XX
1XX
如:
“130725000”,“13”代表河北省,“1307”代表河北省张家口市,“130725”代表河北省张家口尚义县,“130725000”河北省张家口尚义县县本级。
行政区划编码前6位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乡镇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按编码规则分配。
行政区划编码一经确定,除区划调整外,不得更改。
2.行政区划名称:
按国家规定的本地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最末一级名称。
如:
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乡,只填写“**乡”。
填报时,行政区划名称可根据本行政区划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亦可由手工录入生成。
驻外机构的行政区划名称,按其经费供给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列。
民政部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中没有列明的地区(如开发区等),并入相应市(或县、乡)本级填报。
3.行政区划简称:
专为行政区划名称较长的少数民族地区设定,由各省规范确定、填写。
4.是否为民族地区:
为选择型指标,根据国家认定的民族地区选填,民族地区选择“是”,非民族地区选择“否”。
凡上一级行政区划属民族地区和本级行政区划为民族地区的,均选定为民族地区。
5.是否为艰苦边远地区:
为选择型指标,根据国务院认定的名单选填,非艰苦边远地区选择“否”,艰苦边远地区按地区类别选择“一类”或“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6.是否为扶贫开发重点县:
为选择型指标,根据中央和省认定的名单选填,不属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地区选择“否”,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选择“国定”,省扶贫开发重点县选择“省定”。
既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又属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选择“国定”。
7.是否为边境县:
为选择型指标,根据财政部提供的认定名单选填,边境县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8.区划类别:
为选择型指标,如果区划编码为省,则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中择一填列;如果区划编码为市,则在“单列市、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中择一填列;如果区划编码为县,则在“县、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中择一填列;如果区划编码为乡,则在“乡、镇、街道办、市管乡、市管镇、市管街道办”中择一填列。
行政区划单列的办事处、开发区(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参照街道办选填。
二、单位信息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单位基本信息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类别、经费供给级次、经费供给方式及人员编制等情况。
1.行政主管部门编码:
对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的编码。
填报时,为系统自动生成指标,在行政主管部门列表中选择本单位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后系统相应自动生成本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编码。
行政主管部门编码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为便于全国和各省统计汇总,对常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编码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编码由各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常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编码表见附表二。
2.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反映本单位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
填报时,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可根据本单位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亦可由手工录入生成。
3.单位编码:
按本单位隶属的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编码。
编码实行分段编码,每段编码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前3位为行政主管部门编码,其后每3位为一级,逐级填报到二级或三级单位。
二级单位编码由六位数组成,用前三位数代表本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编码后,后三位代表二级单位编码。
三级单位编码由九位数组成,用前六位代表本单位归属的上一级和二级行政主管部门编码后,后三位代表三级单位编码。
以下以此类推。
前三位编码由财政部或省里自行编码(常用行政主管部门由部统一编码,非常用行政主管部门由各省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增加并编码),后几位由主管部门提供二、三级单位后由地方财政部门依次自行编制。
二级单位编码规则:
001为系统预留,机关本身编码统一设定为002,下属单位从003排起。
没有系统的部门也要预留001编码,没有下属单位的部门也要把机关本身的编码设为002。
下属各单位编码由部门按一定的规律(如单位性质、规模、类型的不同)从003开始顺序确定,一般要先行政后事业。
三级以下单位编码以此类推。
举例:
如“石家庄市工商管理局(机关)”的单位编码为“414201002”,其中:
“414”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14201”为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类别
414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部门
414001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002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
单位
414003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
单位
414004
河北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单位
414005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单位
414006
河北省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单位
414007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
单位
414201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部门
414201002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
单位
414201003
石家庄市个体私营者劳动协会
单位
414201004
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
单位
414201005
石家庄市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
单位
414201202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
单位
414201203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东分局
单位
414201204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西分局
单位
414201205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单位
414201206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裕华分局
单位
414201207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11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21
井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23
正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24
栾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25
行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26
灵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27
高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28
深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29
赞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30
无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414201231
平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
单位编码一经确定,除单位新设、撤并外,不得更改。
4.是否为省垂直管理单位:
为选择型指标,省垂直管理单位选择“是”,其他单位选择“否”。
5.单位名称:
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单位名称的全称。
填写时,单位名称全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省略。
如:
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财政局,仅填写:
财政局。
6.单位第二名称:
指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的另外一个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的另外一个机构的名称;如有第二名称,则填写其全称,单位名称全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省略。
实行一个机构有两块以上牌子的单位,填写第二名称后,其他名称不填。
7.单位性质:
为选择型指标,根据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单位性质对应选择“行政”或“事业”单位填列。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对应选择“事业”单位。
8.单位类别:
指本单位隶属的系统。
为选择型指标,根据本单位单位性质及隶属的系统选填。
单位性质为“行政”的,在第11、12项中对应选填;单位性质为“事业”的,在第01-10项中对应选填。
单位类别表见附表一。
如:
机械中专学校,根据其单位性质“事业”及归类于“教育部门”,单位类别相应选填“050201教育部门-中专-专业学校”;省教育厅本级机关,根据其单位性质“行政”及归类于“政府机关”,单位类别相应选填“1102政府机关”。
9.人员支出分类:
为选择型指标,根据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员支出对应的功能分类,选择相应的项级科目。
10.单位所在地:
如果为省垂直单位此项必填,其他单位为可选项。
11.经费供给方式:
指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一般预算拨款(补助)供给本单位经费的方式以及通过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供给本单位经费的方式。
为选择型指标,根据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对应选择:
“一般预算全额供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般预算全额供给基本工资”,“一般预算定额或定项补助经费”,“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拨款”。
其中:
“一般预算全额供给基本工资”是指该单位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全额供给,其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分供给或不供给。
“一般预算定额或定项补助经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一般预算拨款(补助)对该单位每年按照固定数额或者固定项目供给经费。
“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拨款”是指该单位的一般预算拨款(补助)为零,单位经费通过基金预算拨款或预算外收入拨款供给。
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与编制部门核定的经费供给方式不一致的,以财政部门对该单位的实际供给经费情况选填。
12.经费供给级次:
指供给本单位经费的政府财政部门所在级次。
为选择型指标,对应选择:
“省本级”或“市本级”、“市辖区本级”、“县本级”、“乡级”。
垂直管理部门经费已上划到省、由省供养经费的,财政供养级次对应选择“省本级”;垂直管理部门经费未上划到省、仍由市县乡供养经费的,财政供养级次对应选择“市本级”或“市辖区本级”、“县本级”、“乡级”。
农村中小学上收县管理、由县供给经费的,其经费供给级次填报“市辖区本级”、“县本级”。
一个部门有多级次经费供给的,首先按其部门预算中人员经费供给级次确定经费供给级次,仍难认定的,再按其隶属的行政级次确定经费供给级次。
经费供给方式属于“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填本指标。
13.行政编制数:
按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填列(不含政法编制数)。
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数计入行政编制数填列。
14.行政工勤编制数:
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专项核定编制数填列。
15.政法编制数:
反映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缉私警察等部门编制数。
按核定的政法编制数填列,包括专项编制和自定编制。
16.事业编制数:
按核定的事业编制数填列。
17.事业工勤编制数:
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专项核定编制数填列。
18.事业编制管理权限:
为选择型指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审批部门的级次分别选择“省级”或“市级”、“市辖区”、“县级”填列。
19.在籍学生数:
学校填报指标,指学籍在本校的在校学生数。
20.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数:
学校填报指标,指在本校寄宿的在籍中小学生数,为在籍学生数的其中数(应小于或等于在籍学生数)。
单位类别为“农村中学”、“农村小学”时填列。
21.单位地址:
指单位所在地址名称。
按省到地方的行政建制填写最末一级行政级次及具体的门牌号码。
如:
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乡**路**号,只填写“**乡**路**号”
22.单位电话:
填写供联系所用的本单位电话号码,填报格式为:
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
23.接口编码:
预留与其他系统接口。
预留字段,不填列。
(二)单位收支情况
反映本单位本年收支情况及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经费的供给情况。
各单位仅填列本单位自身经费收支情况,隶属其的下级预算单位的收支情况由下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及上级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收支数填报。
1.财务主管部门。
填写本单位部门预算隶属的一级预算单位。
如:
机械中专学校,如其部门预算隶属的一级预算单位为省教育厅,其财务主管部门填写省教育厅,如其部门预算隶属的一级单位为省机械厅,其财务主管部门填写省机械厅。
2.本年收入合计:
反映本单位本年全部收入。
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填报来源于不同渠道的各项收入合计;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填报各项收入合计。
计量单位:
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
3.一般预算拨款:
反映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计量单位:
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
4.专项拨款:
反映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正常预算拨款以外的具有专项特定用途的一般预算拨款。
为“一般预算拨款”的其中数,应小于或等于“一般预算拨款”。
5.基金预算拨款:
反映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基金预算拨款。
计量单位:
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
6.预算外收入:
填列本单位收到的财政预算外专户实际核拨数,有核准留用的也包括在内。
计量单位:
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
7.上级补助收入:
填列本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计量单位:
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
上级预算单位收到后拨给下一级预算单位的拨款,应从上级预算单位的拨款总数中扣减,作为下一级预算单位的拨款。
上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
8.全年实际支出数:
反映本单位全年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本单位用于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的支出不列入本单位实际支出统计。
填报时,由系统根据人员经费支出数、公用经费支出数、专项经费支出数自动汇总生成。
9.人员经费支出:
反映用于本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补贴、医疗费等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计量单位:
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
10.公用经费支出:
反映用于本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
计量单位:
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
11.专项经费支出:
反映用于本单位专项活动的经费支出。
计量单位:
万元,填报时直接填报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省略。
三、人员信息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人员信息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不全人员(如无身份证号码等)暂不录入,另报送说明。
部分单位,如人事劳动局,实际上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但编制部门对其核编时只核定了一个总编制,无法区分各自编制数。
对这类单位人员,其人员经费、编制列入哪个单位的,人员相应归入哪个单位,经费、编制列入单位不一致的,按人员经费列入部门填列。
1.身份证号码:
作为个人信息的唯一标识码,按身份证号码填写。
同一单位身份证号码重复的在15或18位后加“*”。
2.姓名:
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3.性别:
根据身份证号码系统默认自动生成,用户核对。
4.人员类别:
选择型指标,选择:
“在职”或“离休”、“退休”。
长休人员选择“在职”,提前退休人员、提前离岗退养人员、退职人员选择“退休”。
5.在职教职工类型:
选择型指标,单位类别为学校的单位按其在职教职工主要工作类型相应选择:
“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6.在职人员来源:
选择型指标,根据在职人员来源方式相应选择: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民师转正”、“大中专毕业分配”、“部队干部转业”、“复退军人安置”、“人员调配”、“其他”。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按规定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机关工作人员;
招考录用:
统一组织招考录用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民师转正:
民办教师通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转正、录用为正式教师。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应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电视广播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职工大学等“五大毕业生”应符合双向选择有关规定并办理了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
大中专毕业分配后通过招考录用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对应选填“招考录用”,不填写“大中专毕业分配”。
部队干部转业:
应有政府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通知;
复退军人安置:
应有民政部门报到通知;
人员调配:
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调令。
7.人员身份:
选择型指标,选择:
公务员,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事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事业单位行政、技术双肩挑人员,按其工资套改时选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相应选择“事业管理人员”或“事业专业技术人员”一项填列。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人员身份相应选填;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前离退休的人员,属行政机关干部或参(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干部,其人员身份相应参照选填:
“公务员”或“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8.职务(职称):
选择型指标,对应“人员身份”指标项相应选填。
“公务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管理人员”按其职务级别对应选填“正厅以上”、“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其他”;“事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其职称对应选填“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其他”;“工人
”相应选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人员”、“普通工人”。
既有职务又有职称人员,按其工资套改时选定的职务或职称相应选填。
9.是否为少数民族:
选择型指标,选择:
“是”或“否”。
少数民族指汉族以外的民族。
其他未识别的民族以及外国人加入中国籍的,暂纳入少数民族统计。
10.是否财政统发工资:
选择型指标,根据其人员工资是否纳入财政统发,对应选择是或否。
11.学历:
选择型指标,根据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学历对应选填“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研究生以上”。
12.隶属处(科)室:
填写本人在本单位隶属的处(科)室。
13.出生日期:
根据身份证号码自动生成。
14.参加工作时间:
按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工作时间填写。
填写格式:
****-**-**(顺序为年-月-日)。
15.工龄:
根据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填报,应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职工工龄核对一致,部分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不一致的人员,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填写时,直接填列数字,计数单位“年”省略。
16.离退休时间:
根据单位人事部门发文认定的离退休时间填列。
填写格式:
****-**-**(顺序为年-月-日)。
(二)人员工资信息
反映不同类型人员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基本退职费)及国家规定、地方出台的津补贴水平及实际发放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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