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购买服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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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购买服务招标文件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外包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
文件
采购人:
**********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
有限公司
采购编号:
2015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前言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外包服务项目
1.2实施周期:
150日历天
1.3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开标现场公布),等于或高于此报价为无效报价
1.4招标范围及内容:
提供地名普查数据库软件;收集查阅核订资料;编制地名调查目录和登记表;实地踏勘,开展地名外业调查;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为完善地名标志体系建设提供数据依据;将地名普查资料录入数据库,根据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填写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工作草图、修绘补充更新地名数据库矢量地形图上的地名信息、标绘地名成果图;从数据库输出、打印地名普查成果资料;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规范要求完成普查任务并通过上级地名机构验收。
1.5投标保证金
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投标人必须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汇款人户名必须为投标人企业名称,注明号投标保证金)在2015年月日北京时间前到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不接受现金存入方式缴纳的保证金。
对于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单位的投标,我公司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
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户名: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账号:
1.6项目招标单位及代理单位
招标单位为**********民政局,招标代理单位为公司。
1.7咨询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
**********民政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单位:
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一)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且已参加报名并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二)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专业测绘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含)以上资质,测绘资质中须含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和地图编制两项服务范围;
5、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中规定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中规定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安全认证资质;
6、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7、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费用
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四、实施周期要求
投标供应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报价文件中报出项目完成所需最短周期,完成周期最长不超过150日历天。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5年月日起向参加此次投标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招标单位发出的澄清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第三章合同(样本)
第四章招标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评标办法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用户需求书等全部内容。
若投标人的招标响应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招标响应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1招标代理可以用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将以传真、E-Mail等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3.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如果发现有任何漏缺、重复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3.3.补充通知将于投标截止期前发往所有投标供应商。
该补充通知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予以确认。
3.4.考虑到补充通知的影响,招标代理可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七、现场踏勘
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
八、招标响应文件的编写
8.1招标响应文件的编写
8.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并递交招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确保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拒绝其投标。
投标人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都将有可能直接导致废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1.2.语言和计量单位:
招标响应文件和来往函件应用简体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经公证处公证),以中文为准,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公制单位。
8.1.3.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除外;当各分项合价总和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分项合价总和为准。
8.1.4.招标代理拒绝接收电报、电话或传真形式的投标。
8.2.招标响应文件的组成
8.2.1投标人准备的招标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报价一览表
(4)详细报价清单
(5)详细实施方案
(6)拟派本项目机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情况表
(7)拟投入硬件设施一览表
(8)近五年普查相关工作成果一览表
(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投标保证金
(11)售后服务及其他承诺
(12)关于资格文件声明的函及资格文件
8.2.2.所有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8.3.招标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8.3.1.全部招标响应文件应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全部纸质并装订成册),并注明“正本”和“副本”;除特别注明外,招标响应文件应提交纸质文件;招标响应文件除规定签名、盖章的地方外,其余部分应为印刷或打印体。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
招标响应文件应由投标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任何更改(如有)应由原签署人签字。
8.3.2.投标人应对投标项目提供完整的详细的实施方案。
8.3.3.所有招标响应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予招标代理专职负责人,任何迟于这个时间的招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8.3.4.所有招标响应文件必须封入同一密封的包装,在封口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在包装的封面上写明:
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外包服务项目
投标供应商名称:
投标供应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8.3.5.招标代理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招标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3.6.招标代理不接受电报、电话、电传、传真投标。
8.4.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日起,投标有效期为30日历天。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根据原截止期应负之权利及责任相应也延至新的截止期。
8.5.投标的修改和撤回
8.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招标代理修改或撤回其招标响应文件。
8.5.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招标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8.6无效招标响应文件
经评标专家小组对招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发现如下情况均作无效标书处理:
1、招标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迟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招标响应文件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授权代表签字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开标
1、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上午
2、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年月日上午
开标地点:
3、开标程序:
3.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3.2核查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原件;
3.3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招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3.4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十、招标响应文件的评审
招标单位在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后,评选结果上网公示。
1、评审标准及方法
1.1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
2、评审办法
2.1评标专家小组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对招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资质、现有硬件条件、工作经验、所取得的与二次地名普查相关的成果、人员组成、实施方案等方面,确定综合评审通过的投标人。
2.2评标专家小组与综合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作技术和商务投标。
评标专家小组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约定的程序分别与单一投标人进行技术和商务投标。
评标专家小组将对《招标文件响应书》中有关问题分别向投标人进行询问,并要求各投标人予以答复。
重要或复杂问题澄清后,需补充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澄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响应书》的组成部分。
2.4投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小组应当按综合得分的高低顺序推荐前3名的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2.5评标专家小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标专家小组写出“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签字后交给招标单位。
2.6保密
2.6.1、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专家评委、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对整个招标工作的过程、内容、招标及投标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2.6.2、招标活动结束前,任何人员或单位未得到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公开或展示普查成果。
十一、适用的法律
本次招标活动包括招标活动本身及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十二、知识产权
投标人应保证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
投标人应保证,如果设计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时,投标人已获得投标人的相应授权。
投标人应进一步保证,招标单位使用其设计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并应当使招标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并赔偿招标由此发生的任何成本、费用和损失。
十三、签约及招标服务费
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交纳的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本项目类型为服务类,按中标总价的0.8%收取。
3.招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通知中中标价的币种相同。
4.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代理交纳招标服务费。
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2014〕号)等文件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查清各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县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基本信息和地名实体的属性信息,准确掌握地名基础数据;对已有地名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用字不当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充分发挥推行标准地名社会化公共服务;做好成果的验收上报,完善地名信息系统,建立***县所辖各县区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和***县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健全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三、项目内容
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为地名分类基本依据,将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1大类地名及其属性信息普查清楚、上图标注并建立***县所辖各县区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和***县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具体内容按照《****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县行政区域面积平方公里,辖*县*区。
其中***县市本级要求地名信息词条量不少于条;(本段应为县级具体情况介绍)
四、普查区域及范围
区域:
***县行政区划全境。
范围:
地名普查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涉及11大类、91小类。
详述如下:
1)、行政区域名称:
包括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区级行政区划单位、乡镇、街道办。
2)、非行政区域名称:
行政区外人为划分的区域。
包括农(农业示范区、农场)、林(林场、苗木场、果园)、牧(牧场、大型养殖场)、渔(渔场、水产养殖场)、工业区(以一个或数个较大的工业联合企业为骨干组成的工业企业群所在地,如“化工园区”、“汽车工业园区”)、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地片(野外小地域名称)、区片(城市中的小区名称)。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4)、居民点(地)名称:
包括城镇型居民住宅区(设区市、县、镇)、农村型农村自然聚落(自然村、片村、若干小自然村的总称)、政企合一型(工矿区中的居民点,农场、林场、牧场中的居民点)。
5)、单位名称:
包括党政机关(党,指区级、乡镇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如区委、乡委等;政,指区级、乡镇级的人民政府;机关,指国家权力组织机构的各级部、委、办、厅、局,如省教育厅、市公安局、区卫生局等),民间组织(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含文化楼堂馆所、小学以上学校、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幼儿园等),企业单位(具有独立、自主产权、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军事单位,其他(如法院、检察院)。
地名普查均指独立存在的、重要的、并具有指位功能的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和其他单位;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则不需要普查。
6)、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指铁路(含地铁、高铁、轻轨)、公路(含高速、国道、省道、县道等)、街巷(城市街、巷、农村主干街)、车站(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停车场)、桥梁(立交桥等,无名称的不普查)检查站、收费站、服务区、加油站。
7)、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
井、池塘(只用于人工建造有提岸的水池),水渠(含人工修筑的、干渠、支渠、大沟、渡槽、运河等),发电站、其他(抽水站、变电站、通信设施等)。
8)、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
纪念地(烈士陵园、纪念馆、革命纪念碑、名人故居)遗址,公园,其他(寺、庙、教堂、塔等)。
9)、建筑物名称:
房屋(一是指有名称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如各类大型展览馆、国际会展中心等;二是指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均指独立存在的、有名称的现存建筑,不含风景区内部的建筑);广场(是指城镇中平坦宽阔的公共活动场地和交通大圆盘,不含某某高楼大厦称广场的,如数码广场、美食广场、商业广场等),体育场(含综合性的或独立的体育场馆,综合性如××体育场、××体育馆、××体育中心等),各类大型交易市场。
10)、水系名称:
河流、泉等。
11)、陆地地形:
山峰等。
★单位类普查范围几点说明
党政机关指:
党,指国家级、省级、地级、区级、乡级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如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乡委等;政,指国家、省级、地级、区级、乡级的人民政府,如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乡政府等;机关,指国家权力组织机构的各级部、委、办、厅、局,如教育部、省公安厅、市卫生局等;
民间组织指:
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指:
文化楼堂馆所、小学以上学校、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幼儿园等;
企业单位指:
具有独立、自主产权、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军事单位,其他(如法院、检查院等)
说明:
此次地名普查的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其他单位均指独立存在的、重要的、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则不需要普查;
★企业事业中普查范围补充说明如下:
教育类:
包括大中小学和幼儿园。
其中幼儿园类的普查到公办幼儿园;小学的普查到村级的完全小学;中学和大学以教育局提供的资料为准,其中私立的中学和民办学校依据其范围及所处的位置,具有地名意义的都要求进行普查。
企业:
从工商部门取得各个企业的登记信息;实地普查的时候,依据其是否具有独立的场所、是否具有地名含义项进行取舍,对于只是租赁的场所进行办公的,不用进行普查,对于城市中的写字楼,只需要普查到写字楼的产权所在级即可,对于楼中的各个单位,不必普查。
卫生部门:
从相关卫生管理部门取得各个卫生院、所的信息表,实地普查时,只普查到乡镇卫生院一级,对于村里的个人卫生所,可不必普查,城市中具有独立场所,同时具备地名意义的各大医院,均需进行普查。
五、项目基本要求
(一)主要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84)中地字第17号)
□GB/T18521-2001《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0114-20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18030-2005《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
□GB17733-2008《地名标志》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
□《****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
□GJB1839A-2003《军用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JB5068-2004《军用数字地图矢量数据模型及格式》
□GJB414A-2004《1:
250001:
500001:
100000军用地形图图式》
□GB/T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20258.2-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
1:
50001:
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20258.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3部分:
1:
250001:
500001:
10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20257.2-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2部分:
1:
50001:
10000地形图图式》
□GB/T20257.3-200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3部分:
1:
250001:
500001:
100000地形图图式》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
□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
□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
□BMB23-2008《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设计指南》
(二)作业要求
1、收集资料
搜集整理地名及相关资料。
包括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地方志、文史资料及有关古籍等;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相关普查资料与数据;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等;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及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
2、普查工作用图制作
本项目的工作用图采用1:
10000或1:
50000比例尺矢量电图或正射影像图,坐标系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数据必须能准确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3、编写地名调查目录
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调查目录,标注所收集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造册登记。
4、预填地名登记表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预填地名登记表。
地名登记表可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按地名分类打印或按普查内容印制。
5、实地踏勘。
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5.1、实地核实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到实地对照、核实、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5.2、整理地名登记表
根据外业调查核实采集的信息,进行资料的梳理、考证、核定等内业工作,并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
对暂不能到实地调查的地名,应进行室内资料收集整理,进一步核实、充实地名登记表。
5.3、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位置测量
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地理坐标,在普查工作用图上能准确判定位置的,可采用图解法确定坐标。
在普查工作用图上不能准确判定位置的,应到实地测量。
图解法测量,首先在普查工作用图上确定地理实体或地名标志的点位,然后量取该点位的地理坐标,图解坐标精度表示到秒。
实地测量,首先在实地确定点位,再采用适合的卫星导航系统确定地理坐标,在保证位置相对准确的前提下,测量误差小于20米。
5.4、地名语音采集
标准地名的发音,应制作语音文件存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语音文件可采用合成音或人工发音两种形式。
合成音可由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自动报读,报读与实际发音不一致的(如多音字、生僻字等),应录制人工发音文件。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原生读音、地方的地名专用字和方言读音,应在实地录制,确保清晰准确,制作语言文件存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5.5、历史地名普查
对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之后产生的历史地名要进行普查,并填写地名登记表,录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6、标准化处理地名。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7、建立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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