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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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浙环发〔2011〕2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4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比对和核查,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有效数据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或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之间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
遇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人工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条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之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减排、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实施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下称“责任环保部门”)。
第六条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本细则实施。
第七条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每季度开展1次,即每一季度为1个有效性审核周期,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频次和周期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责任环保部门应组织总量、污防、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的人员成立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实施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企业责任
第九条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凡向环保部门提交的报告、数据和申请等均由企业报送,其他具体运维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维护保养、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定期校准和校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十一条企业对正常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开展质量控制,每周对自动监测设备实施1次质控样校验,每月实施1次废水实样比对和废气实样对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在有效性审核周期内对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监督考核申请。
停用时间跨越1个有效性审核周期的应及时申请暂停有效性审核工作,系统恢复运行后恢复该有效性审核周期内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设备停运和启用前必须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和申请。
第十三条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或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应立即整改,恢复正常运行后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
第十四条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经整改后向责任环保部门再次提交监督考核申请,直至本审核周期内监督比对合格为止。
第十五条不正常运行、现场核查不合格、比对监测不合格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企业应实施人工采样监测,每日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每日定时报送至责任环保部门,效力等同于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自动监测设备停用前,企业必须做好设备自检及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启用前须达到验收要求后再恢复运行。
第十七条企业每月10日前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1个月的运行月报,报告内容包括运行情况、维护维修情况、质控情况等。
第四章环保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监督考核由监督比对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现场核查,国控企业每月现场核查1次,省控非国控企业每季度现场核查1次。
核查时须填写现场核查表,并告知企业核查情况,如发现系统不正常运行或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提交自检报告。
第二十条责任环保部门在收到自动监测设备监督比对申请后,7日内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比对。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自动监测设备实施监督比对,编制监督比对报告。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监督比对工作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在发现比对结果不合格时应及时告知企业和责任环保部门,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企业再次监督考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再次比对。
第二十一条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自动监测设备监督比对合格后应予颁发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合格标识应注明监督比对合格的监测因子,监督考核日为监督比对合格日,有效期为下一审核周期的最后1日。
合格标志应粘贴在对应设备的显眼位置,一年内不得覆盖上一周期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现场核查表、企业自检报告、监督比对结果表、比对监测报告于有效性审核周期结束后10日内提交至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在有效性审核周期结束后20日内组织完成数据有效性评定工作,编制有效性审核报告。
第二十三条根据设备运行情况、监督比对情况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有效性评定。
(一)监督比对结果满足规范要求,现场核查表得分在80(含)分以上,联网率、完整率均在90%以上,运行情况良好,资料齐全,评定为合格;
(二)监督比对结果满足规范要求,现场核查表得分在70(含)~80分之间,联网率、完整率均在90%以上,运行情况基本良好,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评审资料齐全,评定为基本合格;
(三)审核周期内最后一次监督比对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核查表得分在70分以下,联网率、完整率低于90%,其他类现场检查时发现数据造假,评审资料缺项,发现以上任一情况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县级责任环保部门在有效性审核周期结束后25日内向市级责任环保部门提交有效性审核季报和监督合格标识核发清单,市级责任环保部门在有效性审核周期结束后30日内向省级责任环保部门提交有效性审核季报和监督合格标识核发清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规设定仪器参数、监测数据造假或其他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有效性审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比对申请表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自检报告
3.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现场核查表
4.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核查表
5.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评价报告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申请表
站点名称
项目
监测因子
实验室监测
浓度
自动监测
浓度
相对误差
(绝对误差/相对准确度)
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实样比对
结果
水3行
气6行
质控校准
申请
本站点于年月日所有监测指标的实样比对和质控样校验均达到规范要求,现提交年第季度的运行监督考核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盖章)
附件2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自检报告
站点名称
自检原因
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
自检时间段
自检期间
人工监测
数据
监测因子
监测时间
…………
报告人:
报告时间:
(盖章)
附件3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现场核查表(满分100分)
编号:
企业基本
信息
企业名称
排污口编码
重点属性
口国控口省控口其他
环保
负责人
评分项目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得分
扣分原因
一、监测用房和仪器安装(满分20分)
监测用房
(满分6分)
面积大于6m2
符合得2分
配备专用配电以及空调
符合得2分
具有防雷系统
符合得2分
安装位置
(满分6分)
颗粒物CEMS:
尽可能安装在流速不大于5m/s的位置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
符合得2分
气态污染物CEMS:
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该处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同时便于日常维护
符合得2分
流速连续测量系统:
安装位置位于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CMES下游>300mm处,但不得影响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CMES的测定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尽可能安装在流速大于5m/s的位置
符合得2分
探头和管线
(满分2分)
探头的安装规范,管线有无破损,管线走向向下倾斜5度
符合得2分
人工监测
条件
(满分6分)
在监测孔下游0.5m左右预留手工采样孔
符合得2分,
不符得1分,
没有不得分
操作平台面积大于5m2,平台栏杆高度大于1.2m
符合得2分,
不符得1分,
没有不得分
采用斜爬梯
符合得2分
二、CEMS系统组成的完全性(满分18分)
污染物监测
系统
(满分6分)
有颗粒物、SO2、NOX污染物监测系统
如不需装,须已向责任环保部门备案
符合得6分,
缺1项扣2分
烟气参数监测系统
(满分5分)
有流速、温度、含氧量、烟道压力、湿度监测系统
符合得5分,
缺1项扣1分
采样预处理
系统
(满分3分)
有采样伴热管、制冷器、烟尘过滤部分
符合得3分,
缺1项扣1分
自动清洗系统
(满分4分)
采样探头、皮托管测压孔、采样管线、烟尘监测仪有反吹风清洗功能
符合得4分,
缺1项扣1分
评分项目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得分
扣分原因
三、设备运行维护(满分32分)
分析仪器检查
(满分4分)
控制面板的灯光、指示器状态正常
符合得2分
量程如可设,设为3倍排放标准值,如不可设,应能查看
符合得2分
气态污染物
采样预处理
系统
(满分8分)
采样伴热管控温大于120度
符合得2分
制冷器温度低于5度
符合得2分
过滤器定期清洗、更换,并有记录
符合得2分
采样泵无腐蚀、非正常的噪声或漏气
符合得2分
标准气体检查
(满分2分)
标准气体为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单位生产,有标准气体证明书,在有效期内其浓度与量程相匹配
符合得2分
校准系统
(满分18分)
速度场系数:
根据比对记录,计算自动监测流速/人工监测流速
正确得1分
皮托管系数K:
0.84~0.85
正确得1分
过量空气系数α:
燃煤锅炉65t/h以下为1.8,以上为1.4;火电厂1997年前投运为1.7,之后为1.4;燃油燃气锅炉为1.2
正确得2分
SO2、NOX标气现场测定符合要求
符合得14分,
1项不符扣7分
四、数据采集、通讯系统系统准确性(满分15分)
联网情况
(满分5分)
现场核查时正常联网
符合得3分
数采仪显示器正常运行
符合得2分
数据一致性
(满分10分)
数采仪上的量程与对应因子的仪器量程相同
符合得2分
颗粒物、SO2、NOX、流速一次仪表和数采的数据误差不大于2%,不允许大于5%
符合得4分
1项不符扣1分
有大于5%不得分
用最近的校准记录校核数采仪同时刻SO2、NOX数据
一致得4分
一项不符扣2分
五、运行管理的规范性(满分15分)
管理制度
(满分3分)
建立了站房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符合得1分
企业人员有环保部颁发的有效性审核证书
符合得2分
设备资料
(满分3分)
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环保产品认证、操作规程
符合得3分,
缺1项扣1分
运行记录
/电子档案
(满分9分)
维护记录单独成册,完整、连续,平均每周1次
符合得2分,
频次不足不得分
维修记录单独成册,完整,最近1次响应至修复时间小于3天
符合得2分
校准记录单独成册,完整、连续,质控记录每周至少1次,实样比对记录每月至少1次
符合得5分,
频次不足不得分
总分
核查人员
企业人员签字
附件4
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核查表(满分100分)
编号:
企业基本
信息
企业名称
排污口编码
重点属性
口国控口省控口其他
环保
负责人
评分项目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得分
扣分原因
一、监测用房和仪器安装(满分25分)
监测用房
(满分12分)
面积大于6m2
符合得2分
配备专用配电以及空调
符合得2分
具有防雷系统
符合得2分
配备上下水
符合得2分
管路清晰
符合得2分
整齐干净,无闲杂物品
符合得2分
排污口
规范化
(满分7分)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水口在总排污渠位置
符合得3分
排污口建设规范并安装有标准计量堰槽
符合得3分
有排污口标志牌、编号及特征污染物名称
符合得1分
流量计安装
(满分6分)
计量槽安装位置上游顺直段长度应大于水面宽度5-10倍;下游出水口无淹没流
符合得3分
探头安装在堰槽断面中心线上,安装牢固,不易移动;仪器零点水位与堰槽计量零点一致
符合得3分
二、WWMS系统组成的完全性(满分15分)
污染物自动
监测系统
(10分)
有pH计、流量计
符合得4分,
缺1项扣2分
有COD监测仪器;
氨氮分析仪(列入上年国控名单的氨氮重点排放企业、省控以上污水处理厂应装);
总磷分析仪(省控以上污水处理厂);
如不需装,须已向责任环保部门备案
符合得6分,
缺1项扣完
辅助系统
(5分)
具有冲洗和反冲洗功能
符合得3分
有废液回收装置
符合得2分
三、设备运行维护(满分28分)
分析仪器检查
(满分10分)
分析周期TOC为2小时一次;
COD、氨氮、总磷、总氮为4小时1次
符合得4分,
不符按比例扣分
评分项目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得分
扣分原因
分析仪器检查
(满分10分)
控制面板的灯光、指示器状态正常
符合得2分
量程如可设,设为3倍排放标准值,如不可设,应能查看
符合得2分
采样泵无腐蚀、非正常的噪声或漏水
符合得2分
标准溶液检查
(满分4分)
COD、氨氮标准溶液在有效期内其浓度与量程相匹配
符合得2分
其他分析试剂在有效期内
符合得2分
校准系统
(满分14分)
TOC/COD转换系数与记录一致,无TOC分值计入下一项
符合得2分
pH现场校验、COD、氨氮标准溶液校验符合要求
符合得14分,
不符按比例扣分
四、数据采集、通讯系统系统准确性(满分15分)
联网情况
(满分5分)
现场核查时正常联网
符合得3分
数采仪显示器正常运行
符合得2分
数据一致性
(满分10分)
数采仪上的量程与对应因子的仪器量程相同
符合得2分
一次仪表和数采的数据误差不大于2%,不允许大于5%
符合得4分
不符按比例扣分
有大于5%不得分
用最近的校准记录校核数采仪同时刻数据
一致得4分
一项不符扣2分
五、运行管理的规范性(满分17分)
管理制度
(满分3分)
建立了站房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符合得1分
企业人员有环保部颁发的有效性审核证书
符合得2分
设备资料
(满分4分)
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环保产品认证、操作规程
符合得4分,
缺1项扣1分
运行记录
/电子档案
(满分10分)
维护记录单独成册,完整、连续,平均每周1次
符合得2分,
频次不足不得分
维护记录中有废液处置记录
符合得1分
维修记录单独成册,完整,最近1次响应至修复时间小于3天
符合得2分
校准记录单独成册,完整、连续,质控记录每周至少1次,实样比对记录每月至少1次
符合得5分,
频次不足不得分
总分
核查人员
企业人员签字
核查表编号规则:
行政区码+核查部门(1省级,2市级,3县级)+污染源类型(1废水、2废气)
+年份+顺序号
附件5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评价报告
2011年第号
企业名称: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说明
1、该报告分“审核评价”、“审核结论”两部分组成。
2、报告正文一式三份。
3、各审核支撑材料附在报告后存档。
4、签字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
5、在报告盖章处盖有效性审核责任环保部门章。
6、报告经签字盖章后成为数据有效性的依据。
表一审核评价
资料审核情况
材料
份数
是否齐全
提交方
监督考核申请
企业
企业自检报告
企业
比对监测报告
环保
现场核查表
环保
联网率、完整率报表
环保
其他
设备
运行
情况
内容
情况
是否达到要求
要求
联网率
90%
完整率
90%
故障次数
平均无故障时间COD大于360h;
其他大于720h
运行
监督
考核
现场核查
得分
是否整改到位
主要整改问题
比对监测
因子
是否达到要求
比对时间
表二审核结论
有效数据
判定
因子
无效数据时间段
有效性
审核
评价结论
评定结果
报告编制校核审核
批准人批准人职务批准日期
盖章
主题词:
环保监测审核通知
抄送: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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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 有效性 审核 实施细则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