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办学校实用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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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办学校实用手册
合肥市民办学校实用手册
合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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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2010-3-9】【作者/来源张旭东】【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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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办学校实用手册
第一部分民办学校的设立
一、民办教育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
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
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接受资产的数额、用途和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核准民办学校名称:
举办者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核准名称报告,报告必须包括拟用名称、备用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社会组织应提交有效的机构法人登记证(指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事业单位代码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和单位简介。
外地社会组织必须有本地相应管理机关的登记证明。
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证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个人简历。
非本市(县)个人,还必须提交本地派出所的一年以上暂住证明。
审批机关核准拟用名称:
审批机关收到申办者上述材料并对材料和拟办学场所进行审核后,发给举办者名称核准通知书(样表附后)。
5、学校章程(适用合肥市教育局印发的指导性文本)。
6、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简明登记表(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及其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注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从事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校长任职资格证等)。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简明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提交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证、房产证、设施设备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
9、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安全证明。
10、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要求按照相应类型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办学规模,逐条对照标准说明相应的办学条件等。
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
11、联系方式须提供本地稳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不足可用复印件代替。
六、学校名称核准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在申办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到审批机关核准拟用民办学校的名称。
民办学校名称规范:
[地域范围][办学品牌][办学层次与范围]〈学校(中心、部)〉。
地域范围,适用与审批机关相应的地域名称;民办学校的校名应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带“省”、“市”、“县(区)”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省、市”等字样。
办学品牌,要求品牌在本区域范围内不重名,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机构的注册品牌和知名品牌,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字牌。
办学层次和类型。
办学层次,注明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等。
办学类型,注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按照规定,不同民办学校的名称可以缀以“学校(中心、部)”等字样。
七、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和时限
1、受理材料:
举办者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送交到相应的审批机关进行申办。
2、专家考察:
审批机关按照申报材料所反映的内容,组织专家对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听取举办者汇报,查验相关资料原件,并如实记录。
3、专家评审:
专家组在对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考察报告提交审批机关。
4、批准:
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具备办学条件,发给准予办学批文。
否则,通知举办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发证:
由审批机关根据批准文件发给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筹设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八、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及时完备的手续
民办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立即持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招生办学:
1、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及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
2、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到银行将临时帐户改为正式帐户,或重新开立基本帐户。
5、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6、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二部分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
一、对招生广告的管理
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布招生广告、印刷宣传品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合肥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附后)。
学校招生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涉及安排就业等承诺。
擅自发布非法广告处理:
发布虚假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
二、对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相关变更手续。
1、办理变更手续的范围
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范围、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
2、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学校名称,由学校提交如下的材料(一式三份):
由举办者提交变更教育机构名称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相应机构审计的学校资产报告书等。
(2)更换举办者,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更换举办者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变更举办者协议书;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申请设立时审核举办者资格的同样要求提交材料);学校的财务、财产清理情况审计报告书等。
(3)更换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材料等);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等。
(4)更换校长,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更换校长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校长的资格审查材料(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5)变更办学层次类型,调整办学内容和范围以及招生对象,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变更相关内容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提交适应变更内容的设施、师资、管理人员方面的证明材料。
(6)变更办学场地。
民办学校教学场地要相对固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变更的,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变更教学场地的报告;董(理)事会决议;自有教学场地的要有完备的房屋产权手续;租用教学场地的须提交租赁协议书。
有关变更申请,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报审批该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重新制作和学校印章的重新刻制,须将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
三、通过年度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对“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换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三个月整改后,实行年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动停办处理;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以及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年度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第三部分民办学校的终止
民办学校按照办学章程规定,自行终止办学,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抄报民政、物价、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并负责正常进行在校生的教育教学工作;
2、学校董(理)事会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在教育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实施终止办学清算。
3、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注销办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其它情形的终止办学,依据法律由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实施。
说明:
本手册第一至第三分内容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安徽省和合肥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编写的,今后如有新文件出台,按最新规定执行。
本文的解释权为合肥市教育局。
第四部分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设置基本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四、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等)。
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
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
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
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Ⅲ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Ⅱ类标准。
演示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
至少有一个拥有30台微机的计算机(或多媒体)教室,音乐专用教室、电教室各一个,有满足教学及学生课余生活需要的体育器材。
5、学校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分别设置。
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种类达到30种以上。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的田径运动场。
普通初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2、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应按每个教学班3名标准配齐各科教师,配备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初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达到80%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退休教师各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不得随意从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中聘任教师,确需聘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3、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思想端正,热爱学生,无体罚、歧视后进生现象;
4、教师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有落实措施。
四、办学经费
审批时,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之和,农村初中不少于20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300万元;流动资金农村初中不少于1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20万元。
有稳定的经常性教育经费来源,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逐步增长。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设置校园。
生均占地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4.21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4.60平方米。
2、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师和课桌椅,班均学生数不超过50人。
3、校舍安全、适用,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基本配套。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Ⅲ类标准,城市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Ⅱ类标准设备、配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语音室、电教室、微机室、音乐和美术等专用教室。
5、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藏书量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的田径运动场。
有专用卫生室。
小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审美能力、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重视德育和安全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
2、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懂得小学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学科教育,能够指导教学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有一支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
教师能恪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3、学校按每个教学班2名左右标准配备师资。
4、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四、办学经费
经费由主办者自筹。
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小学不少于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城市小学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校园,规划在校生达到4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还要增加校园面积,使生均占地面积城镇小学达到10平方米以上,农村小学在16平方米以上。
2、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
有校门、旗杆、道路、厕所、围墙和劳动基地。
生均绿化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
有200米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地,至少应有60米直跑道和足够的学生活动场地。
3、校舍安全、适用,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生均建筑面积达到3.8平方米以上。
班班有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实验室、多功能教师、科技活动室、少先队活动室。
4、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
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5、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目录和要求配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和卫生保健用品。
6、有图书3000册以上。
随着学生数的增加,还应逐渐新购图书,使生均图书达到10册以上,学校应订有一定数量的教育类报刊、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
幼儿园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证。
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儿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申请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场地消防安全须经当地消防部门出具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占地在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积的30%。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
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
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
幼儿园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用品。
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饮用机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
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
城市、县城及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机械和用具。
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3、纳入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
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的合理布局和职教资源的优化。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学校校长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教学行政人员,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机构。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必须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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