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_精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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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黄风凌岩王秀梅著,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国际刑法概述,国际刑法是一门包含法律渊源并行与交叠、国际法律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学科,是国际法的刑事规范、刑法的国际规范以及国际司法准则三个方面内容的汇集。
从具体的学科角度分析,国际刑法汇集了宪法(人权与宪政)、国际法(国际公法)、比较法、刑法及刑事程序法中的一些内容。
国际刑法是已经成为最令人瞩目和最具有争议的新兴学科之一。
从国际法治发展要求的角度来看,国际社会需要拥有一部合乎时代发展,能够详细说明国际犯罪构成要素的国际刑法典,以及在当今世界多元化、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网络化的氛围下,拥有一个进步、和谐以及具有公认法治原则的国际刑事审判体系。
2,第一节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点,一、国际刑法的概念六种不同观点:
其一,国际刑法是指独立主权国家适用于其国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由外国人在其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二,国际刑法是由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建立的依照本国刑法处罚某些犯罪行为的义务。
国家有义务依照条约或公约处罚某些罪行的典型事例是对战争罪犯的处罚。
一国武装部队成员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会因其被俘虏之前的非法行为受到处罚。
其三,国际刑法是根据犯罪的特性决定,受到大多数文明国家处罚的行为规范。
这类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罪行。
其四,国际刑法指国家之间的合作方式为审判活动提供协助。
其五,国际刑法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国际公约中有关规定和惩罚国际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合作的规范性条款组成。
其六,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刑法确定的概念内涵是:
从国际法的刑事角度分析,国际刑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律义务调整由个人(以私人身份或以代表身份)或者集体所实施的违反国际禁止性规范,并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国际法律制度”。
从刑法的国际视角分析,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包括对触犯一国刑法的个人进行制裁在刑事方面进行合作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
3,从定义本身的简洁性以及国际刑法涉及的诸多因素考虑,国际刑法应是规定国际犯罪、起诉和审判实施犯罪行为之人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和规约的总称。
该定义中的“国际性”体现为实体上国内法律的国际化、国际法的刑法化以及国际性法律规范对国际犯罪的调整;而该定义中的“程序性”则表现为国际与国内之间、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因此,国际刑法的概念是两个双重性的交织,即国际法的刑法化和国家刑法的国际化的融合,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互重叠。
4,二、国际刑法的特点
(一)国际刑法的多元性
(二)国际刑法的发展性(三)国际刑法突显的国家的合作性,5,第二节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发展,一、国际刑法的渊源
(一)国际刑法渊源的基础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刑法渊源的基础,同时,国际刑法的渊源又有别于国家法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是个人,而国际法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确立了国际刑法管辖犯罪范围的要素,但通常不能充分建立满足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公认的合法原则;(3)国际法确立的国际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要素,只能通过国际创建的审判机构予以裁定,刑事责任的某些要素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不断适用于国家审理国际犯罪的刑事审判程序中;(4)国际刑法程序部分的程序与证据规则已经成为综合的法律渊源,但这些规则应服从并受到国际法关于被告人人权最低标准的正当程序规则与标准的监督,而且国际犯罪的诉讼程序应服从于行使审判权国家的法律;(5)国际刑法的刑罚部分还应服从国际法中的人权规则与标准;(6)即便国际法已经确立了国际刑罚的体系,国际刑罚的执行还应服从于执行国家的国家法律;(7)国际刑法的执行模式中,除直接执行模式由国际审判组织行使管辖权外,不论起诉还是审判都应通过国家创立的组织或者由国家法律体系间接来执行,这种方式滋生于国际法的混合渊源。
因为,对于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而言,执行模式是相同的(即引渡或者移交、司法协助或者合作、刑事诉讼程序的移转、被判刑人的移转、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冻结、扣押财产)。
6,
(二)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公约公约,是指在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持或赞助下或在国际会议上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问题经谈判而订立的专门规定事项的多边条约。
国际习惯法习惯法是习惯运动的进程,通常是指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所有或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自然为各国所称许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加以适用的法律原则。
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并非国际刑法的唯一渊源,国际法院规约强调“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与具有针对性的制定法或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法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尽可能得到国内法认可并加以适用的普遍性原则。
7,国际公约、习惯和法的一般原则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这些法律渊源所确定的国际刑法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1)生存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2)在法律面前受到承认及平等保护的权利;(3)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权利;(4)免受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5)无罪推定的权利;(6)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又包括:
第一,不承认特定证据的权利;第二,接受公平、独立法庭审判的权利;第三,经历法律确定的程序的权利;第四,迅速审判的权利;第五,公开审判的权利;第六,被告知指控罪行的权利;第七,平等的权利;第八,律师协助的权利;第九,必经程序的权利;第十,亲自出庭受审的权利;(7)律师协助的权利,其中还包括:
第一,自行选择律师的权利;第二,在贫困的情况下指定律师的权利;第三,自行代理的权利;第四,享受翻译帮助的权利;第五,享有律师参与所有程序阶段的权利;(8)迅速审判的权利;(9)上诉的权利;(10)不受双重审判的权利;(11)免受溯及既往的权利。
8,(三)国际刑法产生的间接渊源国际和区际人权法国家间刑事合作的标准国际犯罪学和刑罚学中涉及的内容关于学者的阐述与著述问题,9,二、国际刑法的发展
(一)国际刑法发展的肇端(1919年以前)从实体上考察,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的认识肇始于16世纪习惯国际法对海盗罪(Piracy)的认识。
从程序上考察,国际社会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可以追溯到1474年,当时27名圣罗马帝国法官审理了PeterVonHagenbush允许其军队实施强奸、杀害和掠夺无辜平民财产的行为,并因这种行为侵犯了“上帝和人道法”(LawsofGodandMan)而认定其有罪。
从形式上看,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程序法的认识似乎早于实体法。
尽管实体意义上的国际刑法或程序意义上的国际刑法都没有进入规范化的过程,即既没有进行国际罪行实体法的编纂,也没有从事正规的国际性刑事审判,但这一时期国际刑法的雏形已露端倪,特别是在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国际刑法完全呈现出一种独立发展的态势,并且努力试图形成一种集中立法和审判机构的模式。
10,
(二)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次高峰(19191955)两次世界大战爆发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的同时,也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这一期间是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个高潮。
11,(三)国际刑法发展的低谷(19551992)如果说是国际性历史事件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那么自国际社会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战犯之后,国际社会似乎度过了一段虚假平和时期。
然而,由于这一时期没有所谓巨大的历史事件发生,所以国际刑法的发展亦随之处于低迷阶段。
12,(四)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二次高峰(19921998)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发展的显著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其一,国际刑事特设法庭的建立。
其二,治罪法草案的编纂与草案的通过。
其三,罗马规约的诞生。
13,思考题,如何了解国际刑法的概念?
国际刑法有哪些特点?
国际刑法渊源的基础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
国际刑法的间接渊源包括哪些内容?
学者著述能否成为国际刑法的渊源?
简述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
14,国际刑法学,黄风凌岩王秀梅著,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5,第二章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理论范畴的确立,不仅应具备这种能够被全世界大多数民族广泛接受的至高无上的准则,而且还应是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精神的贯穿全部国际刑法规范的准则。
英美法系国家受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统称为“criminallaw”(刑事法)的影响,在阐述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时,主要强调国际法刑事内容与国家刑法国际内容的交融产生的一些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国际刑法的渊源部分建立了国家法的习惯和一般原则,因而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受国家法律的影响。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因受国际法不同法系国家国内法律的影响,在整合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刑事法律准则及其所体现的各个部门法的特有原则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指导国际刑事司法活动的共同准则,并且得到国际刑事审判的检验,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
16,第一节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基本原则,从当前国际刑法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的两种模式上分析,国际刑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主权国家,尊重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理念,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同样应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但同时也要求主权国家履行其所签订的条约、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积极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
此外,国际刑法在追求以国家主权为轴心的基础上向保障人权领域扩展,从而使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内容。
17,二、国家刑事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综合国际法和国家刑事法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可见,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合法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18,第二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国家在其主权的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
但是,犯罪发生于世界各地,一个国家的刑法并不能适用于发生在世界各地的犯罪。
为此,一国刑法在保持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同时,在不干涉他国主权的前提下,根据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内容,拓展自己的管辖领域,履行惩治国内与国际犯罪的职责,或者接受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惩治严重国际犯罪。
因此,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既是一致的,但有时基于管辖权关系的主权又是可以转让的。
19,二、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作为国际法的内容之一,所体现的国家主权为,国际法对主权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主权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主权国家遵守国际法就是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尽管在惩治国际犯罪过程中国际刑法的适用可能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但基于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国际刑事法的实际适用通常尽可能地避免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
正如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序言所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只是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而不会超越国家主权之上。
20,第三节合法性原则,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形成的基础首先是合法的,其次,构成国际刑法渊源的自身的合法性亦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国际刑法在力图实现跨国或者全世界范围内的和谐与合作,建立有序与和平的国际组织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21,一、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合法性原则通常表述为罪刑法定原则(Nullumcrimensinelege,Principleofnocrimewitho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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