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波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考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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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波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考察报告
匈牙利波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考察报告
为借鉴国际经验,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解决住房民生问题上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我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2007年10月17日-26日,丁学东部长助理率团对匈牙利、波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
在匈牙利期间,考察团访问了匈牙利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和地区发展部,并与布达佩斯市政府进行了座谈;在波兰期间,考察团访问了波兰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经济银行,并走访了华沙市低保居住区。
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匈牙利、波兰财政经济和房地产市场概况
(一)匈牙利基本情况。
1、财政经济状况。
匈牙利位于欧洲中部,全境以平原为主,80%的国土海拔不足200米,属多瑙河中游平原。
国土面积为9.3万平方公里,人口1010万。
全国划分为首都和19个州、23个州级市、214个市、2898个乡。
轻重工业约一半集中在布达佩斯。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
货币单位为福林,美元与福林的中间汇率为1:
188。
2006年GDP为890亿欧元,人均GDP为8851欧元;财政收入占GDP的44%左右,财政赤字占GDP的9.4%。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进行财政政策调整,通过增加税收和削减补贴以减少财政赤字。
预计2007年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为4%。
2、与住房、土地有关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
销售房产以及出租房屋所得的税率为25%。
(2)财产税。
个人拥有房产价值超过4万欧元的,财产税税率为0.5%。
(3)土地税。
税率和征税范围等由地方政府根据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匈牙利调整了房地产课税体系。
主要包括:
一是将出售房地产所得税的基准税率由25%降为20%。
二是对价值超过1亿福林(约50万美元)的个人不动产,每年征收一次“豪华税”,税基为1亿福林以上部分,税率为0.5%。
如,价值1.6亿福林的不动产,豪华税为每年30万福林。
3、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
2005年和2006年一般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新建住房约22万-28万福林(1100美元-1400美元)/m?
;二手住房约12万-15万福林(600美元-750美元)/m?
。
(二)波兰基本情况。
1、财政经济状况。
波兰位于欧洲中部,西邻德国,南接捷克、斯洛伐克,东连俄罗斯、立陶宛、乌克兰,北濒波罗的海。
面积为31.26万平方公里,人口3815万。
全国设省、县、乡三级地方自治机构,共设16个省、314个县、65个县级市、2478个乡。
波兰工业发达,采矿业以煤及褐煤为主,煤炭储量居欧洲前列。
货币单位为兹罗提,美元与兹罗提的中间汇率为1:
2.5。
2006年GDP为10579亿兹罗提(约3410亿美元),同比增长6.1%,人均GDP为8900美元。
2006年波兰中央财政收入为1976亿兹罗提,中央财政支出为2227亿兹罗提,中央财政赤字约250亿兹罗提,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为2.4%。
2、与住房、土地相关的税种。
(1)增值税。
目前在波兰购买新房地产的税率为7%,超过5年房地产的税率为22%。
从2008年1月开始,新的房地产增值税税率将上调至22%。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
如果个人持有房产5年以上,或2年内将所售收入再投资购买新房产,则不需缴纳所得税,否则,个人出售房产需缴纳所得税,税率为10%。
在房屋出租方面,个人按正常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则按19%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属于地方税,税率由各乡议会自行决定,但设置了最高限额。
如,2004年,住房为每年0.51兹罗提/m?
,经营性建筑则为每年17.31兹罗提/m?
,其他用途建筑为每年5.78兹罗提/m?
。
(4)其他税费。
在波兰购买房产,买方要支付交易价值2%的国库税(Treasurytax)以及2%的法律公证费。
波兰房地产中介费通常约为交易额的3%-4%。
3、主要城市居民住房状况。
2006年,波兰共新建住房115353套。
其中,公司建房37960套,占总房数的32.9%;私人建房57594套,占总房数的49.9%;合作建房9032套,占总房数的7.8%;其他住房(含廉租房)10767套,占总房数的9.3%。
4、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及增长情况。
近两年,波兰大中城市房价上涨幅度较大。
根据波兰建设部提供的2007年7月商品房官方参考售价,华沙商品房价格为4877.5兹罗提/m?
,比上半年增长了11.6%;克拉科夫商品房价格为2987兹罗提/m?
,比上半年增长了5.1%;波兹南商品房价格为3555兹罗提/m?
,比上半年增长了18.8%;弗罗茨瓦夫商品房价格为2890兹罗提/m?
,比上半年增长了8.2%;格但斯克商品房价格为3013.5兹罗提/m?
,比上半年增长了14.7%。
二、匈牙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做法
为保障年轻夫妇、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房,匈牙利于2004年、2005年相继推出了“年轻家庭住房贷款援助制度”、“预制板楼优惠贷款计划”。
同时,还建立了针对家庭的住房补贴制度以及住房租金援助制度。
(一)年轻家庭住房贷款援助制度。
该政策主要是对条件困难、有孩子的年轻家庭购买旧房提供贷款援助。
申请条件:
1、35岁以下、有孩子、无房产的年轻夫妇;2、购买旧房;3、购买旧房的价格,在首都和州级城市不超过1200万福林,在农村不超过800福林。
该项政策主要是在贷款利率上给予支持,如年轻夫妇首次购置旧房的商业贷款利率为9%—10%,政府可以垫付2%—3%,实际上是降低了贷款利率。
这样,有孩子的年轻夫妇,在首付10%至20%的购房款后,就可以购置一套小户型住房。
通过该项政策,一方面支持年轻家庭购置住房,另一方面又促进了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二)预制板楼优惠贷款计划。
2005年,匈牙利政府推出了“预制板楼优惠贷款计划”,政府拨出200亿福林专款实施该制度,主要是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该计划,低收入家庭在政府的帮助下无需“首付”就可以搬进预制板楼,并以5%—6%的利率还贷,15年后就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套经过维护修缮的预制板楼。
20世纪70至80年代,为满足当时从乡村涌入大城市工作人群的住房需求,匈牙利建设了大量的“预制板楼”,也称为“大板楼”。
这些“预制板楼”的快速修建,虽然使匈牙利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978年就达到了27.1平方米,但也给现行政府留下了历史包袱。
据有关机构估计,匈牙利“预制板楼”单元房总数约有70万套,居住在这种住房中的人口约200万左右,占匈牙利人口总数的20%。
2001年,匈牙利政府推出了“预制板楼维修翻新计划”。
而在该计划实施前,这些老旧的“预制板楼”从来没有经过任何系统的维护修缮。
根据“预制板楼维修翻新计划”,业主可以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进行房屋维修与设备更新,包括改善能源设施效率等。
获得财政补贴是通过竞标方式完成的。
自2001年该计划实施至今,总共有27个住宅区参与了此项计划。
2003年政府补贴19亿福林,维修“预制板楼”14000套。
2004年政府补贴11亿福林,改造6000余套“预制板楼”。
2005年、2006年,政府补贴80亿福林,用于改造18000套“预制板楼”。
对于密集型公寓式住房的维护与修缮,业主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
申请如获批准,国家财政和地方政府各提供维修费用的1/3,业主自付1/3。
作为欧盟新成员,匈牙利还积极争取欧盟在住房维护修缮方面的援助项目。
如独立院落(指带花园的住房)业主准备维修或更换门窗、修补或更新保温层,可分别申请各30万福林(约1500美元)的补贴,这部分资金来源于欧盟。
通过实施“预制板楼维修翻新计划”,保障了居民整体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盘活了经济转型前房地产“存量”,引导普通工薪阶层、低收入者合理消费,既有效增加了住房供给,降低了住房需求,又节约了社会资源。
(三)住房补贴制度。
从2001年8月1日起,3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其条件是,所购住房要比原有住房至少多一间,出售旧房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购买新房。
补贴标准:
第一个孩子补贴20万福林,第二个和第三个孩子各补贴100万福林,第四个以上的每个孩子补贴20万。
但每个家庭只能得到上述标准的一半补贴。
即,三个孩子的家庭可得到110万福林补贴,四个孩子的家庭可得到120万福林补贴。
2005年,匈牙利政府调整了家庭住房补贴标准。
一个孩子的家庭补贴90万福林,两个孩子的家庭补贴240万福林,三个孩子的家庭补贴380万福林,四个孩子的家庭补贴460万福林,四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每增加一个孩子增加补贴20万福林。
(四)住房租金援助制度。
凡租住非政府住房且收入和财产不超过规定数额的人员可以申请住房租金援助。
住房租金援助的额度最多为每月1.4万福林,国家和地方政府各承担50%。
该援助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受理。
三、波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做法
自1995年起,波兰政府开始建立低收入者住房保障体系。
当年,波议会通过法案,建立“社会租赁住房体系”(简称“TBS”体系)。
2005年10月,波议会通过了“社会个人购房法”,对低收入者购房贷款实行贴息。
同时,还建立了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床位、为贫困家庭提供简易住房以及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费用补贴等多项住房保障制度。
(一)社会租赁住房体系(“TBS”体系)。
“TBS”体系是指波兰政府为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通过向依据该法成立的房屋建造商提供贷款支持而建造专门供低收入者租用的住宅,该类住宅简称“TBS”住宅,建造该类住宅的建造商简称“TBS”公司或组织。
“TBS”住宅只供租用,不出售。
1、“TBS”保障对象。
“TBS”体系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者。
连续三个月家庭人均月毛收入低于法定的最低月退休金标准即为低收入者。
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当年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月退休金为基数,根据家庭人数乘以不同系数计算确定。
其中,单身家庭系数为1.75,二至四口家庭系数为1.25。
家庭人数越多,系数值相应递减。
具体计算公式为:
单身家庭低收入标准=175%×最低退休金
二至四口家庭低收入标准=125%×最低退休金
“TBS”住户必须每半年申报一次收入情况,如收入不再属于低收入阶层,应搬出“TBS”住宅,否则“TBS”公司可按市场租金水平收取租金。
2、“TBS”公司构成。
“TBS”公司是依据有关“TBS”体系的法律成立的非赢利组织,可由社区政府成立,也可为私人公司。
“TBS”公司需依法注册,并向波建设部提交公司章程,经批准注册后,该公司才能成为独立运营的“TBS”公司,其业务只涉及“TBS”房屋的建设和管理,不能从事赢利活动。
目前波兰共注册了400多家“TBS”公司,实际运营的约200家。
3、“TBS”建房资金。
“TBS”住宅建造费用的70%来自由国家设立住宅建设基金提供的贷款,其余30%由“TBS”公司自行解决。
根据有关“TBS”的法律,波兰1995年设立了“TBS”住宅建设基金,最初启动资金完全来自国家财政预算。
“TBS”住宅所收租金全部划入该基金,同时波兰中央财政预算每年也向该基金注入新资金,但预算资金注入额呈逐年减少趋势。
前几年波兰政府对“TBS”住宅建设基金预算资金注入额平均每年约4亿兹罗提,2006年为3亿兹罗提。
4、“TBS”住宅租金。
“TBS”住宅租金标准由“TBS”公司自行确定,但法律规定了租金上限,“TBS”住宅的最高年租金不得高于同一地区商品房当年每平方米平均售价的4%。
华沙市“TBS”住宅租金约为市场租金的1/3。
如果租房者承担了“TBS”住宅30%的建造费,则该笔钱款在其租用过程中不予退还,也不抵扣租金,只有当该租户搬出“TBS”住宅时,“TBS”公司才向该租户退还其30%的建造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若有新租户搬进该住宅,则需补交“TBS”公司退还给原租户的30%的建造费。
5、“TBS”住宅面积。
波兰政府对“TBS”住宅的建造面积无具体限制,但对最小面积有限制,规定单人使用的最小户型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5平方米。
由于“TBS”住宅主要针对低收入者建造,所以一般面积不大,大多数为中小户型。
在该体系建立11年内,波兰所建造的“TBS”住宅平均使用面积约50-52平方米。
6、“TBS”住宅申请。
凡年满18岁的低收入者在无住房的情况下均可申请“TBS”住宅。
“TBS”住宅原则上只能向居住地的“TBS”公司提出申请,如申请者居住地和工作地在不同地区,则可凭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向其工作所在地的“TBS”公司提出申请,使用期限到其在该地区的工作结束为止。
如“TBS”住宅租户迁离该地区,则不能再租用该“TBS”住宅。
目前,“TBS”住宅供不应求,申请“TBS”住宅需排队等候,从递交申请到租住一般需2年时间。
但若租房者承担30%的房屋建造费,则可优先租住。
7、“TBS”住宅基本设施。
“TBS”住宅一般只配备厨房、卫生间、地板和中心供热等基本生活设施,无桌、椅、床及电话等其他生活设施。
8、“TBS”住宅建设情况。
波兰政府在1995年制订“TBS”体系时原计划每年建造4万套“TBS”住宅,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2005年以前,平均每年建造量为5000-7000套“TBS”住宅。
2006年有所好转,但也只建造了7000套“TBS”住宅。
9、“TBS”体系运作中的问题。
从“TBS”体系执行情况看,与原设计的初衷有所出入。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TBS”体系原为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但实际并未完全达到此目的。
“TBS”公司获准注册后即为独立运营的实体,政府无力对其运营情况进行干预,“TBS”公司为能够每月顺利收到租金,在选择租户时首先会考虑租户的支付能力,因此,“TBS”公司确定住宅申请条件中,通常规定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收入,实际上排除了更需要帮助的低收入者。
二是有些租户原为低收入者,但租住几年后其家庭收入已有所增加,按规定应迁出“TBS”住宅或按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相应提高租金,但法律对此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
11年来,尚未出现一例因租户收入提高而取消其租住“TBS”住宅的情况,而租金提高幅度也很小,导致一些非低收入者长期租用“TBS”住宅。
三是“TBS”住宅建设费用的30%改为可由租户承担后,“TBS”公司会优先考虑甚至要求租户承担建造费,这样有大量能够支付得起30%建造费者成为“TBS”住宅的租户,而这些租户其实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悖建立“TBS”体系的初衷。
(二)社会个人购房贷款贴息计划。
该计划旨在鼓励人们购买中小户型商品房,政府对中小户型商品房购买者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该计划从2007年2月开始实施。
1、资助对象。
该计划对享受资助对象无收入标准方面的规定,但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单身人员无权享受,单亲家庭则可以享受。
2、资助标准。
波兰政府对中小户型住房贷款贴息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住房面积标准,二是住房售价标准,两者须同时满足。
(1)住房面积标准。
公寓单元住宅(Apartment):
住宅使用面积必须在75平方米以下,如果为50平方米以下,按实际面积给予贴息资助,如超过50平方米,则最大按50平方米给予资助。
独立住宅(House):
住宅使用面积必须在140平方米以下,如果为70平方米以下,按实际面积给予贴息资助,如超过70平方米,则最大按70平方米给予资助。
(2)住房售价标准。
该计划规定,享受贴息资助的商品住宅最高售价不得高于同一地区官方公布的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130%-150%。
各地区一般每半年公布一次官方商品住宅平均售价。
3、资助方式。
由国家承担购房贷款利息的50%,贷款贴息最长年限为8年。
贴息资金来自中央政府预算,由财政部拨至国家经济银行,国家经济银行再将该贴息资金划拨给购房者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必须与国家经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否则无权从事相关贷款业务。
经测算,中央政府每年用于购房贴息支出金额平均每套约2.0-2.2万兹罗提,计划未来7年将有30万套中小户型商品住宅享受贷款贴息,因此,国家需投入70亿兹罗提。
(三)无家可归者和贫困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波兰政府规定,对无家可归者可以免费提供临时床位,对贫困家庭以收取象征性租金的方式提供简易住所。
此类住所由社区提供,社区可购买或建造此类住所,也可将非住宅或旧房改造成此类住所。
国家承担购置、建造或改造费用的20-30%,并直接支付给提供此类住所的社区。
此前,波兰在多个地区进行实验,在开展实验的2年内,共建造了4000多套此类住所,其中一半为新建房,政府承担了35%的费用。
(四)低收入者住房费用补贴制度。
从1994年开始,波兰政府设立了对低收入者住房费用进行部分补贴的制度。
享受补贴人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房屋的法定使用者、低收入者和小户型住宅。
住房费用补贴条件每半年复审一次。
1、房屋法定使用者。
所谓法定使用者包括拥有房屋产权的使用者以及合法租用房屋的使用者。
2、低收入者。
低收入者标准与申请“TBS”住宅的标准相同,即单身家庭人均月毛收入低于最低退休金的175%,两口至四口家庭人均月毛收入低于最低退休金的125%。
3、小户型住宅标准和资助面积。
享受补贴的住宅必须是小户型住宅,其最大住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资助面积的30%,即可享受补贴的最大户型面积为1.3×资助面积,超出者则无权享受该补贴。
资助面积的标准:
单身家庭为35平方米,家庭成员每增加1人,资助面积增加5平方米。
4、补贴标准。
应享受的住房费用补贴金额最多不能超过相关费用的70%。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享受住房费用补贴=住房费用-收入系数×家庭月毛收入。
其中,“住房费用”是指物业管理费和租金、冷水、污水和垃圾等费用,不包括电、煤气、电话等费用,也不包括购房费用(如还贷)。
“收入系数”按家庭月毛收入和家庭人员数量分为不同类别:
对于单身家庭,若其月毛收入低于最低退休金的150%,则其系数为0.15;若月毛收入高于最低退休金的150%,则其系数为0.20。
对于两口至四口家庭,若家庭人均月毛收入低于最低退休金金额,则其系数为0.12;若家庭人均月毛收入高于最低退休金金额,则其系数为0.15。
对于五口以上家庭,若家庭人均月毛收入低于最低退休金金额,则其系数为0.1;若家庭人均月毛收入高于最低退休金金额,则其系数为0.12。
该补贴不直接发给住户,而是支付给住户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
1994年至2003年,波兰政府对低收入者住房费用补贴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1995年总支出4.11亿兹罗提。
其中,中央财政支付了2.28亿兹罗提,其余为地方财政承担。
从2004年起,该补贴全部改为由地方财政负担,同时将原中央政府独享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划出一部分给地方政府。
2004年,政府对低收入者住房费用补贴支出13.7亿兹罗提。
2005年,共有76.4万个家庭享受了住房费用补贴,平均每个家庭获得的补贴为每月135兹罗提。
四、几点启示和思考
匈牙利、波兰同属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两国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问题上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实现广大居民“居有其所”、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的一些经验可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加快法制建设,着力做好住房保障立法工作。
目前,波兰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共有四个法案和一个修正案,分别为《住房建设支持法》(1995年10月26日通过)、《关于建造社会住宅、保障住房和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床位的金融资助法》(2006年12月8日通过)、《住房费用补贴法》(2001年6月12日通过)、《对购买自用住宅的家庭实行财政资助法》(2006年9月8日通过)和《对购买自用住宅的家庭实行财政资助法修正案》(2007年6月15日通过)。
由此可见,虽然波兰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但其各项法规制度却比较完善。
相比之下,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比较滞后,有关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以通知或办法的形式发布,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关于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这也是当前我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状况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
因此,为建立健全我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应加快法制化建设进程,将住房保障制度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二)积极调整政策,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匈牙利地方政府和地区发展部提出,匈政府已经认识到不可能人人拥有产权房,今后该国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年轻人通过租赁而非购买住房来解决住房问题。
同时,考虑到为建房买房提供补贴会助长新房消费需求,匈牙利将改革现有为建房买房提供补贴的制度,将补贴逐步转向引导住房租赁方面。
当前,我国居民在住房消费观念方面存在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愿买不愿租,认为“居有其所”就是人人拥有产权房;二是贪大求洋,住房户型面积越来越大。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府有关部门引导不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例如,住房保有成本过低、住房面积过大,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实行只售不租的政策、户型面积过大等。
这些显然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也不符合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
因此,应调整相关政策,切实转变居民的住房消费观念,逐步建立梯级住房消费结构。
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应当主要依靠住房租赁和二级市场,而不应当都依赖一级市场,以减少居民对于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求。
(三)拓宽保障方式,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波兰在解决住房保障问题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多渠道、多层次特征:
对于购买小户型住房的居民,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通过社会租赁住房体系(“TBS”体系)提供低租金住房;对于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床位;对于贫困家庭,提供收取象征性租金的简易住房。
同时,对于各个层次的住房保障对象,相应的政策规定均非常详细。
通过这种立体式、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得各个层次的低收入者居有其所,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
我国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人口大国,需要住房保障的低收入者人数众多,但政府的财力和保障能力有限。
如果单纯依靠政府建房的模式,对于众多保障对象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
因此,应积极探索多种保障方式,除了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外,还可以利用财政贴息贷款等方式,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同时,应详细规定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贴息贷款的条件,实现对各层次住房保障对象的精细化管理。
如,在制定贴息贷款政策时,应对享受贷款贴息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主要包括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所购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价格情况等。
(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从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的角度而言,住房保障事务应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但从住房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效应而言,该项事务应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事权,中央应当予以适当支持。
从匈牙利和波兰两国的情况看,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均给予了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支持,对地方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我部及时制定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我们将密切关注各地廉租住房保障进展情况,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引导和支持地方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五)着眼城乡统筹,逐步将农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据匈牙利地方政府和地区发展部介绍,该国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时,不仅考虑城市居民,而且将农村居民一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我国城乡差别巨大,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
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仅限于城市,暂时还难以考虑农村居民。
今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的逐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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