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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
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
摘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有效调整收入差距的工具能否在调节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社会矛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能否体现税收的实质公平思想。
在我国随着个人所得税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有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问题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设计决定直接承担着税负净所得的大小,也直接关系着政府治税理念的贯彻,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评价与遵从程度。
本文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改革历程和现状出发,从全国统一费用扣除标准,没考虑纳税人的差异和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扣除有别等多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现行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社会保障制度、重要项目扣除、物价水平与通货膨胀等影响因素,提出了调整和扩大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完善特殊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综合经济和物价水平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改革
Onthestandardexpensedeductionofpersonalincometaxand
Abstract
Whetherindividualincometaxasatoolwhichthecountryadjusttheincomegapeffectivelycanplayaproperroleinsocialcontradictionscausedbyregulatingincomegap,toalargeextentitdependsonwhetherthedeterminationoftheexpensedeductionstandardcanreflecttheideaofessencejusticeofthetax.Inourcountry,withtheconstantreformandperfectionofpersonalincometax,theproblemabouttheprojectofexpensedeductionandthestandardofindividualincometaxwasalsopaidcommonattention,thisisbecausethedecisionofdesignofexpensedeductionprojectandstandardofindividualincometaxdirectlyundertakesthesize,itisdirectlyrelatedtotheimplementationofthegovernmentgoverntaxconcept,impactontheevaluationandfollowdegreefromtaxpayertothetaxsystem.
ThispaperfromChina’spersonalincometaxdeductionstandardreformcourseandcurrentsituation,fromthenationalunifiedexpensedeductionstandard,didnotconsiderthetaxpayers’differencesandresidentandnon-residenttaxpayerexpensedeductionisdifferentwaitformanyrespects,discussedourcountrycurrentdeductionsystemproblems.Combinedwiththesocialsecuritysystem,importantprojectdeduction,pricelevelandinflationandotherfactors,puttingforwardtoadjustandexpandthelivingexpensedeductionstandardandscope;improvingtaxpayerexpensedeductstandard;unifiedexpensedeductionstandard,cancelandothertaxsystem;comprehensiveeconomyandlevelofpriceindexadjustmentcostdeductionofindividualincometaxexpensedeductionstandardandpolicysuggestions.
Keywords:
individualincometax;expensededuction;reform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它的征收,体现着一个主权国家在其管辖权范围内与居民和非居民的一种征纳关系,同时也是政府主要的收入调节工具。
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又是个人所得税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势在必行。
1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
1.1概念界定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包括了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
另外,从2000年1月2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在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各个清缴。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其中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固定扣除部分”,就是指为了取得某项收入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为了维持生计所必需的费用,它们的数量就是税前法定扣除额,即费用扣除标准。
1.2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和影响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即将个人所得分为11个应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
按照现行规定,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每人每月3500元;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外籍专家,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等的工资﹑薪金所得每人每月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附加扣除费用1300元;个体工商户所得扣除经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租)所得每人每月扣除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每次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每次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及合理的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费用扣除的意义在于从纳税人的所得中扣除不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然后据以征税。
尤其是从个人净所得中扣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费用,目的是要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必需的那部分所得的税收,只有超过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得的部分才是课税对象。
可见,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确定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一个国家纳税人的纳税数额,进而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对社会各个阶层收入差距的调节,关系到税负公平。
2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现状
2.1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发展过程
我国于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采取这种简化的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我国较低的税收征管水平。
但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这种费用扣除方式需要改革,建立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是改革趋势。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沿革来看,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税制经过全面改革,那时法律规定工薪所得费用扣除为每人每月扣除800元。
第二阶段,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
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阶段,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第四阶段,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调至3500元。
2.2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规定
2.2.1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规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有五类。
(1)标准费用扣除。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纳税时,每月可扣除3500元的费用。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或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纳税时,每月可额外扣除1300元。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参照境内无住所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支出扣除。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的缴付比例或者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福利费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偿、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合理标准的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凡能够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之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与职务有关的扣除。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捐赠类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及中国红十字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2.2对其他费用性质的扣除规定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其费用扣除规定,业主的每月2000元,开办费,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运输保险,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收入总额0.5%范围之内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据实扣除等费用;税金和附加﹑工商管理费等。
无法收回的账款和弥补亏损。
固定资产折旧;其他包括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地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5)偶然所得:
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不扣除费用。
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主要影响因素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在不同时期侧重不同的职能作用。
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经验看,税制建立初期侧重于财政收入功能,税制成熟期侧重于调节收入差距功能。
根据我国税制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看,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原则应该是:
既要保证普通居民必须的生计支出和消费水准,还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适当扩大免税者的适用范围,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3.1居民的收入水平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应该与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配比,标准定得过高,既影响财政收入的筹集,也会影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
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本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应该以国家规定的小康生活收入水平为基准。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农村居民绝大多数都不宜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因此,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时,应该以城镇居民达到小康社会的收入水平作为基础和依据。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应以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
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而个税的“起征点”却是不分区域的,标准完全一样。
像北京、上海等那些大城市以及经济较为落后的其他城市的人来说,同样的月薪5000元,税负却是相差非常大的,提高个税不能按一个统一的数做标准,因为即使提高到5000块到6000块,对那些人均收入超过5000块的城市来说也没有太大意义。
3.2居民的消费支出
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层次不断提升,除了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外,还有为满足精神需要所必需的支出。
因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及标准不仅要能满足居民基本生存需要,还应该考虑个人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养老、住房、教育、交通、通讯和赡养等方面的支出,保证居民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这里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居民的住房问题一直是最受关注的,因此,居民的住房支出对很多纳税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对于有房的人来说,收入可直接用于基本生活消费,可对于没有房的人而言,每月还要付房贷,他们的税负是比较重的。
同时,家庭负担情况也很重要,假如一个人每月收入10000元,一家3口人开销,那么每人平均只有3000元,而如果一人收入每月仅4000元,但只有这一个人在开销,那么这个人有4000元可支配,这样的话,收入10000元的反而比收入4000元的税负重。
4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
4.1生计费用扣除不足
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来看,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
一是扣除的范围十分狭窄,仅仅对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进行了定额扣除,完全没考虑个人在生活中所要承担的某些义务,如赡养支出、抚养支出、大额教育支出等民生因素,对这些支出没有制定单独的扣除规定。
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太低,不能够满足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如仅允许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贷款利息、大额医疗支出和大额住房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不利于解决“就业难”、“看病难”和“住房难”等问题。
三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滞后,没有充分考虑物价变动指数的影响,造成政策与现实明显背离,增加了社会整体的税收负担,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4.2必要费用扣除的方式过于简单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纳税人取得不同项目的所得,可以分别扣除必要费用,但其扣除方式十分简单,主要采用定额扣除、比例扣除和据实扣除的方法。
其中,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必要费用,名义上采用据实扣除的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难以核实,这两类所得大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因此,据实扣除的方式并未真正实行。
其他项目的所得,则主要采用定额扣除或者比例扣除的方式,固然计算简单,征收方便,但存在扣除政策过宽,扣除比例过高,扣除类别过多,扣除金额重复,扣除管理松懈的问题。
4.3无住所纳税人允许附加费用扣除违背国民待遇
2005年以前,无住所纳税人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元,是中国公民800元的5倍,2008年3月之后,调整为4800元,虽然差距缩小,仍为中国公民的2.4倍,过大的差异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鼓励诚信纳税。
而且入世以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应尽快废除无住所纳税人附加费用扣除。
从费用扣除政策调整思路,有意通过提高标准费用扣除(2008年3月份,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而相应降低附加费用(同期由3200元降低到2800元)扣除保持无住所纳税人总量不变的方式来降低两者之间的差异,最后逐步达到两者统一的目标。
但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时间太久。
如果没有更进一步的改革措施,两者之间的差异将会持续比较长的时间,有违公平税负的原则。
4.4外籍人员税前可扣除项目过多
现行税法为外籍人员设定了比较多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如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合理标准的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支出在收入中的比重逐步降低。
相反,一些工薪所得中本没有这些项目的纳税人为利用税收优惠,在工资中硬性列出很多这些项目,逃避纳税义务。
如果对外籍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利于中外纳税人资本所得的税负公平。
4.5标准费用扣除没有更好地体现地区差异
在现行费用扣除中,应该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但是最基本的标准费用扣除没有体现地区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受自然环境、历史原因、政策因素和生活习惯等影响,地区发展不均衡,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生活开支差距很大。
解除费用标准全国“一刀切”,造成物价水平高的地区生活实际开支的费用高于解除标准,一部分开支得不到扣除,提高了税负。
同时也把一部分不应纳税的人列入了征税范围。
反之,物价水平较低的地区,纳税人的生活开支小于法定扣除标准,减轻了高收入者的税负。
不仅影响了个税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减少了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
4.6标准费用扣除缺乏自动调节机制
物价上涨会提高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档次,实现税率档次的“自动爬升”,加重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2010年我国城镇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9.76%,2009年为37.9%,2008年为37.11%,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
同时,从结构上看,价格上涨主要是食品价格上涨,食品支出在低收入群体消费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大大高于高收入者。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未实行指数化制度,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增长时期,通货膨胀在大多数年份都存在,有时候的程度还比较严重,这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为了征税不至于影响到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应该设置有利于中低收入人群的动态扣除标准。
5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政策建议
马克思主义的税收学说始终是从“国家本位”,就是以国家需要的角度来阐述税收的缘由,进而说明税法的本质;而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却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而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有效的满足。
前者指导下的税法,扣除标准低,可扣除项目少,扣除制度简陋;后者指导下的税法,扣除标准合理,扣除项目规定的详细而健全,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
由此来看,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效果上看,后者应该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因此,我们应该“以人为本”地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的完善。
5.1扩大生计费用的扣除范围
5.1.1进一步完善个人赡养支出税前扣除制度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很完善,但是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通常允许扣除一定的赡养支出。
除了印度因为生计费用扣除标准高而不单独扣除赡养支出外,发展中大国,如巴西、俄罗斯都允许扣除赡养支出,但是扣除标准定的相对较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的生计费用扣除,虽然包含了一部分赡养支出因素,但是没有充分体现纳税人因为赡养人口不同而享有的扣除金额差异,以至于造成家庭之间的税收负担不一致。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统计,2009年我国城镇平均每个家庭人口2.91人,平均每户家庭就业人口1.54人,这表明我国的家庭赡养负担很重,因此,无论是借鉴国际惯例,还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都应该完善个人赡养支出扣除,允许按照赡养人口的多少和扣除标准,定额扣除赡养支出。
5.1.2扩大医疗支出的税前扣除
由于各国的医疗保障体制都存在差异,其医疗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也不同。
美国没有强制医疗保险,全部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标准扣除或者据实扣除;英国实行免费医疗,所以个人医疗支出一般不再税前扣除;德国、日本和巴西实行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德国和巴西对医疗保险费用允许扣除,日本除了医疗保险费用允许扣除外,还允许按年据实扣除医疗支出,限额为200万日元;我国虽然也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其他医疗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可见,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法满足居民实际医疗保健的需要,居民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较重。
因此,借鉴国际惯例,我国应扩大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主要包括允许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大病医疗保险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应允许限额扣除。
5.1.3允许国内正常教育支出的税前扣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支出金额很少,无需考虑税前扣除的问题。
而对高中教育和大学教育,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不同,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都各不相同,其子女教育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政策也不同。
如美国公立高中教育继续免费,大学教育收费,但政府给与资助,如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其中对教育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英国的高中教育免费,大学教育收费,但学生入学时都不需要缴纳学费,由政府以贷款形式直接垫付给高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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