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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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版
防爆电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21公布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3)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许可程序…………………………………………………………………………………(6)
4.1申请和受理……………………………………………………………………………(6)
4.2企业实地核查…………………………………………………………………………(6)
4.3产品抽样与检验………………………………………………………………………(7)
4.4审定和发证……………………………………………………………………………(7)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8)
5审查要求…………………………………………………………………………………(8)
5.1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
5.2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5.3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5.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
6证书和标志……………………………………………………………………………(14)
6.1证书……………………………………………………………………………………(14)
6.2标志……………………………………………………………………………………(15)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
8收费……………………………………………………………………………………(16)
9工作人员守则…………………………………………………………………………(17)
10附则……………………………………………………………………………………(17)
附件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
防爆电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
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1.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
表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序号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举例
1
防爆电机:
中心高≤160mm
或额定功率≤15kW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交流、直流、异步、同步、单相、三相、变频、永磁及脉冲电机
2
防爆电机:
160mm<中心高≤280mm
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3
防爆电机:
280mm<中心高≤500mm
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4
防爆电机:
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5
防爆电泵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泵,如管道泵、潜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潜油泵、屏蔽泵、密封泵
6
防爆配电装置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配电箱(柜)、动力检修箱、接线箱
7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开关、按钮、断路器、控制柜(箱、器、台)、操作柱、检漏继电器、电气综合保护装置、保护器、信号保护装置、司钻台、司机控制器、断电仪产品或系统
8
防爆起动器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
9
防爆变压器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移动变电站、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抗器
10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气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
11
防爆插接装置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连接器、插销、插座、插销开关
12
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摄像机、云台、监视器、监控(分)站、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静电报警器(仪)、计算机、键盘、显示器(仪、屏)产品或系统
13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对讲机、扬声器(电喇叭)、话站、电话机及关联设备、语音信号报警装置、电铃、打点器、信号发生器
14
防爆制冷、通风设备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空调、制冷机组、除湿机、风机、电风扇、扇风机
15
防爆电加热产品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加热器、电暖器、加(伴)热带、加热棒、电热板、加热管
16
防爆附件、Ex元件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接线盒、穿线盒、分线盒、密封盒、接头、挠性连接管、电缆引入装置、风扇(叶)、接线端子、端子套、绝缘子、空外壳
17
防爆仪器仪表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或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智能终端、数据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钮、计数器、编码器、解码器、读卡器
18
安全栅类
用于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齐纳安全栅、隔离安全栅、安全限能器、耦合器
19
防爆仪表箱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仪表箱(盘、柜)、电度表箱
注:
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
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
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防爆电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组织对防爆电气产品申请取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协助许可证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中间监督检查;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
邮政编码:
473008
电话:
(0377)63239734
传真:
(0377)63225471
电子信箱:
scxkz666@
联系人:
王建辉李晓宁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
邮政编码:
473008
电话:
(0377)63258564139********
传真:
(0377)63208175
联系人:
吴建国穆大玉
(2)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地址:
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邮政编码:
200233
电话:
(021)64368180转302305291
传真:
(021)64849355
联系人:
徐建平胡树华
(3)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0号
邮政编码:
110141
电话:
(024)2583321325303261-8123
传真:
(024)2583321325303261-8004
联系人:
田杰
(4)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
300131
电话:
(022)26541594
传真:
(022)26541594
联系人:
徐刚
(5)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3号
邮政编码:
154002
电话:
(0454)83224188326342
传真:
(0454)8311260
联系人:
王晓文尚志奎
2.5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见表2:
表2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表
序号
单元名称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1
防爆电机:
中心高≤160mm
或额定功率≤15kW
√
√
√
2
防爆电机:
160mm<中心高≤280mm
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
√
3
防爆电机:
280mm<中心高≤500mm
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
√
4
防爆电机:
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
√
5
防爆电泵类
√
√
6
防爆配电装置类
√
√
√
√
√
7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
√
√
√
√
8
防爆起动器类
√
√
√
√
√
9
防爆变压器类
√
√
√
√
√
10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
√
√
√
√
11
防爆插接装置
√
√
√
√
√
12
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
√
√
√
√
√
13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
√
√
√
√
14
防爆制冷、通风设备
√
√
√
√
√
15
防爆电加热产品
√
√
√
√
√
16
防爆附件、Ex元件
√
√
√
√
√
17
防爆仪器仪表
√
√
√
√
√
18
安全栅类
√
√
√
√
√
19
防爆仪表箱类
√
√
√
√
√
注:
“√”为具有的检验能力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具体型号、规格、名称。
注:
一个企业填写一份申请书,并一式三份。
具体产品单元应逐项明细填表。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项和迁址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各一份(交审查部上报审查中心)。
4.1.1.5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由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存审查部)。
4.1.1.6根据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列为淘汰类产品,不再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确认产品的生产类型(生产型或组装型)。
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和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
//)、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也可通过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网站http:
//www.china-查阅获证企业名单。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依据下列相关的基础标准及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应依据最新有效版本标准生产):
1.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2.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隔爆型“d”
3.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
4.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本质安全型“i”
5.GB3836.5-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
正压外壳型“p”
6.GB3836.6-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
油浸型“o”
7.GB3836.7-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7部分:
充砂型“q”
8.GB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8部分:
“n”型电气设备
9.GB3836.9-199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浇封型电气设备“m”
10.GB12476.1-200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11.GB10068-2000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
12.GB/T10069.1-1998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工程测定方法
13.GB/T10069.3-1998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限值
14.GB/T12785-2002潜水电泵试验方法
15.GB/T13007-1991离心泵效率
16.GB18613-200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其它相关的产品标准。
5.2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产品的生产类型分生产型和组装型。
能生产与产品防爆性能相关的零部件(适合专业化生产的零部件,如:
接线端子、钢化玻璃、密封圈等除外)且满足表3-1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生产型;不满足表3-1但满足表3-2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组装型。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应与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需要相适应。
表3-1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型)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
防爆电机:
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
1.必备的生产设备:
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生产需要的金属切削加工设备、转子铸铝设备、压力机、焊接设备、应力消除设备、绕线机、真空浸漆设备、绝缘烘干箱、动平衡机、接线熔焊设备、冷压接设备及加工配套的工装、模具
2.必备的检测设备:
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测试仪、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出厂试验装置(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出厂试验项目)、耐压试验设备、匝间测试仪、振动测试仪、噪声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直流电阻测试仪
2
防爆电机:
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3
防爆电机:
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4
防爆电机:
中心高>500mm以上或额定功率>500kW
5
防爆电泵类
1.必备的生产设备:
同防爆电机的要求
2.必备的检测设备:
同防爆电机的要求,另需具备水(气)压试验设备、静平衡装置、电泵性能试验台(含电机试验)
6
防爆配电装置类
1.必备的生产设备:
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生产需要的金属切削加工设备、卷板机、折弯机、焊接设备、应力消除设备、注塑机(塑料外壳和部件)及加工配套的工装、模具;
生产防爆变压器类产品的企业还须有绕线机、真空浸漆设备、绝缘烘干箱、接线熔焊设备及配套的工装;
生产防爆挠性管产品的企业须有塑料(橡胶)挤出机、接头扣压机;
生产本质安全型和浇封型产品的企业须有防爆关键电子元器件老化筛选设备、电路板焊接设备。
2.必备的检测设备:
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出厂试验装置(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试验项目)、耐压试验设备、绝缘电阻测试仪;
生产本质安全型防爆产品的企业还须有电信号检测仪器如:
示波器、电压测试仪、电流测试仪、电感测试仪、电容测试仪、电阻测试仪;
生产正压外壳型防爆产品的企业还须有气源及相关压力和流量测量设备;
生产防爆风机产品的企业还须有叶轮动平衡机、叶轮超速试验装置;生产防爆挠性管产品的企业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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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防爆 电气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