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股4号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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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股4号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及全体职工。
第三条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对
下属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集团公司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80000元、50000元、30000元,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奖励对象;
2、分(子)公司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集团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项目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集团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分别给予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
第六条项目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获国家级文明工地:
10万平方米及以上奖励50000元;10万平方米以下奖励30000元。
2、获省级文明工地:
10万平方米及以上奖励20000元;10万平方米以下奖励10000元。
3、获市级文明工地:
10万平方米及以上奖励8000元;10万平方米以下奖励5000元。
第七条项目部在接受各级部门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凡在住建部组织的全国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励10000万元。
2、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励5000元。
3、凡在各地区(市)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励3000元。
4、凡在各县(区、市)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励2000元,凡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给予同等奖励。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获评先进个人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1200元。
2、对在安全生产科研、革新、改造和劳动保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视贡献大小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3、对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视贡献大小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4、对消除险情或积极控制事故、及时组织抢险的有功人员,视贡献大小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5、举报隐瞒事故,经集团公司查证属实的,对有关举报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其中:
举报轻伤的奖励500元、举报重伤的奖励1000元、举报死亡的奖励2000元。
第三章惩处
第九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因安全事故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分(子)公司,取消其当年度参与综合先进评比的资格。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疏于职守、措施不力、造成后果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工伤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1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项目部罚款30000元;责任单位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各罚款3000元;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各罚款4000元;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0-3000元。
一次死亡2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40000元,项目部罚款60000元;责任单位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各罚款6000元;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各罚款8000元;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0-6000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
一次死亡3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80000元,项目部罚款120000元;责任单位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各罚款12000元;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各罚款16000元;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0-12000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各罚款10000元。
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受地方政府处罚的两者按高者处罚,但不重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当地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2、工伤重伤事故
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项目部罚款15000元;责任单位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各罚款1500元;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0—1500元。
3、工伤轻伤事故
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
—800元。
上述第1项由集团公司负责处罚,第2、3项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罚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4、工伤事故频率
按照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进行考核,对工伤事故频率超标的罚款2000—5000元,由责任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共同承担。
5、瞒报工伤事故
对瞒报死亡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10000元,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对瞒报重伤事故的责任人罚款5000元。
第十一条项目部在各级部门安全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凡在住建部组织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款10000元。
2、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款5000元。
3、凡在各地区(市)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款2000元。
4、凡在各县(区、市)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款2000元。
5、凡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款2000元。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部同时报告;发生重伤事故,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安全生产部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死亡事故4000元,重伤事故2000元。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规定,对每一起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都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通报和教育每个职工,并将事故处理经过及“四不放过”等相关资料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对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死亡事故4000元,重伤事故2000元,轻伤事故1000元。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执行不力的直接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以下处罚:
1、安全生产无管理目标、责任书未签订或未层层分解到人的,罚款1000元。
2、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2000元。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履行审批论证手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完毕未验收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4、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5、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分包合同未附安全协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7、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专题会或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8、危险作业区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9、对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签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每项次罚款2000元。
10、违章指挥或对批评、制止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1000元。
11、未按规定提供防护用品的,罚款1000元。
1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台帐的,罚款1000元。
13、劳动保护工作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要求的,罚款1000元。
1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措施必须完整、可靠,发现下列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以相应处罚:
1、施工现场的生活区、生产区、仓库、通道不符合消防要求,外输架空线路安全间距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每项次罚款1000元。
2、配电间、配电箱未按规定配置,施工用电未按规定采取三级配置、二级保护的,每项次罚款1000元;使用已淘汰了的电器元件的,每次罚款500元。
3、“四口五临边”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
4、电梯井支模未制定专项方案、井内不按规定设置水平防护的,罚款1000元。
5、吊装、拆除作业区域不设警戒标志、无专人监护的,罚款1000元。
6、大型机械基础未制定专项方案、组拆装单位无资质、组拆装人员无资格、未按规定检测验收使用的,每项次罚款1000元;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无防护门或防护门不起作用的,每项次罚款200元。
7、脚手架不按规定与建筑物拉结、内立杆与建筑物间未按规定封闭、施工层无防护栏杆、内脚手架不按规范搭设的,每项次罚款500元。
8、卸料平台不按规定搭设,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接的,每项罚款500元。
9、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等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每项罚款500元。
10、购置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的,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立即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措施、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
2、高处作业乱抛物品的,罚款200元。
3、穿高跟鞋、拖鞋、赤膊、酒后作业的,罚款100元。
4、翻爬脚手架、井架,井架吊篮乘人上下的,罚款100元。
5、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6、垂直运输超载作业、安全装置失灵仍带病运行的,罚款200元。
7、宿舍电线乱拉接、违章使用生活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罚款100元。
8、禁火区域内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的,罚款100元。
9、未按规定使用施工机具的,罚款100元。
10、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未配置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发生机械设备事故,视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以下相应处罚:
1、发生机械设备重大事故(直接损失20000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直接损失的15—20%,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发生机械设备较大事故(直接损失5000-20000元)的,责任人赔偿直接损失的10—15%。
3、发生机械设备一般事故(直接损失2000-5000元)的,责任人赔偿直接损失的8—12%。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视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直接财产损失5—20%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视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5—20%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全责、主责、同责,分别赔偿事故损失额(不含保险理赔费用)的15-20%、10-15%、8-10%。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行政处分的按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集团公司工会和审计监察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属集团公司层级奖励的由各分(子)公司申报,安全生产部汇总,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每年度集中奖励一次;属分(子)公司层级奖励的由分(子)公司确定;对责任人的处罚,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开具处罚通知单交同级财务部门执行,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的,可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单位工会或集团公司工会提出,最终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秉公办事,严格履责。
凡弄虚作假、处理不当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9日颁布的《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及文明工地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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