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人员资质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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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人员资质培训
企业标准化人员资质培训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化处
一、标准化法律、法规
●(重点介绍二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P(185)
●2、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列P(193)
●(P193)
一、为什么要制定《标准化法》?
●1、新中国成立后标准化管理发展简况
●新中国成立,政务院财经委中央技术管理局设标准化处。
1949年制定棉花分级检验标准。
1952年发布24个钢铁标准、水泥标准,为结束“万国牌”历史,全国铁路轨距统一为1.435米,将108种铁路钢轨减少到3种,。
●1953年机电业推行系统化、通用化、标准化;医药卫生出版《中国药典》。
1955年发布《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19个标准。
纺织、冶金、建材、化工及原材料业开始推行标准化。
● 1956年成立国家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化管理。
●1957年成立国家标准局,8月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1962年11月国务院颁发《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有了标准化工作法规。
到1965年底已颁布国家标准700多个,部标13000多个。
大跃进及文革初期受挫。
●1972年11月建立国家标准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恢复标准化管理。
1978年5月国家分设标准总局。
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标准化工作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
●1988年12月29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为了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解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入改革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关系,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1、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⑵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⑶规定了权利和义务;⑷具有高度的规范性;⑸有确定的创制和表现形式。
●法的职能:
调整阶级关系的阶级统治职能;调整其它社会关系的社会公共职能。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统一体,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加强法制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3、我国法的形式和法制体系
●法的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表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特定形式。
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从法制体系可分成: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十个较大的法律部门。
●4、我国的立法体制
中央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
●5、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按照规范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3)依照内容确定的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6、技术监督法规体系
●我国行政监督的三大系列:
技术监督、经济监督、政纪监督。
●1、技术监督法规的基本特性
●技术性对象是技术行为及技术物化成果,手段是现代化检测分析技术。
离开了技术就无法实施。
●法制性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委托的机构为主体的监督。
其工作人员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公正性依据和手段都是科学的,即有科学的依据,依靠客观数据作结论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执法。
●国际性采用国际标准、检测手段方法单位国际统一、参与认证、互认和免检等国际间协作交流。
●2、技术监督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以国家技术监督体系为主导,以部门、行业、企事业组成的行业、专业性技术监督体系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体系(包括消费者协会、质量监督管理协会、职工义务计量质量监督组织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监督为补充。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现有的质量、计量、标准化三个法律,都以该法律为基础,统帅该部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保证性规章组合而成。
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
三、标准化法的基本内容
●1988年12月29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共有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规定了标准体制、制定机关、制定原则以及起草、审查标准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规定了企业在研制、生产、经销产品中执行各类标准的要求;出口、认证产品等标准化要求。
规定了监督机关、检验机构及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的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几种违法的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应追究的刑事责任。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标准制定机关和执行日期。
●1990年4月6日以国务院总理李鹏第53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共有六章四十四条。
四、我国标准化法的立法特点
●1、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总方针
●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第七条)。
这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而必须的。
过去的《条例》就是强制性的,规定:
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
●下放了企业标准的审批权。
这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还需要,过去企业标准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已不适应。
●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
将国家标准级别明确为四个,国家、行业、地方、企业。
●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在突出地位。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四条)。
●2、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明确规定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旨在确定商品信誉的做法。
如不少企业为产品打开国际市场,申请实施的ISO9000质量认证。
●3、体现了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在制定标准中,应当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发挥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作用(第十二条);组织由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和审查工作;推荐性标准企业自愿采用(第十四条);处理有关争议时必须以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数据为准(第十九条)。
五、我国的标准体制与级别
●1、标准的级别
●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例》把标准分成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把标准分成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2、标准的性质
●分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性必须执行的八个方面内容。
重点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可从采用的编号上加以区别。
●3、强制性标准直接用标准级别代号,推荐性标准在级别标准代号后要加/T。
●国家标准GB
GBXXXX-XXXX
●
标准发布年号
●
标准发布顺序号
●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
GB/TXXXX-XXXX
●
标准发布年号
●
标准发布顺序号
●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3、标准的编号方法
●国家标准代号—GB
●行业标准代号—QB、HG、SB、JB
●地方标准代号—DB
●企业标准代号—Q/×××
●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例:
GB7718—2004
●
年代号
●
顺序号
●
标准代号
六、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管理体制
●1、标准化工作任务(第三条)。
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三大任务在标准化活动中互相联系、互相制约。
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管理体制(第五条)。
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来区分。
在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七、标准的制定
●1、制定标准的对象(第六条)。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的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为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等活动。
是将科学成果、技术进步纳入到标准中去的过程。
●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分八个方面(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象──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可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标准的制定对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或为了提高质量,制定标准性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地方)的产品质量标准。
制定的企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农业需要制定标准的对象
●标准化法规定,“重要农产品和其它需要制定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应包括农作物的栽培业产品、林业产品、牧业产品和渔业产品等,这些产品中,需要制定为标准的技术要求,包括:
●A、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B、 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C、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D、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等。
八、制定标准的原则
●保障安全、健康以及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八条)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第九条)
●协调配套的原则(第十条)
●有利于国际间经济技术交往的原则(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科学机构、和学术团体参与制定的原则(第十二条)
●概括地说是“四个有利”、”二个保护“、“一符合”和三做到。
”
●“四个有利”、即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行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二个保护”即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二要保护环境。
●“一符合,三做到”即要符合使用要求,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九、标准的制定程序
●可分:
●项目下达、准备、起草、审批、报批五个阶段(P54页)。
十、标准的备案
●“备案”就是一项标准在批准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将该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存案并报告事由,以备查考。
行业、地方、企业三级标准都需要执行。
●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指的仅仅是企业的产品标准,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它企业标准不须申报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天内办理备案。
●标准复审的目的是确认标准的有效性。
由于标准水平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时,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
所以,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保证标准的先进和合理性。
十一、采用国际标准
●1、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先进国际水平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等。
区域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团体标准是在国际上被许多国家采用的一些国家的行业标准,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美国保险商(UL)、英国劳氏船级社(LR)。
●2、采标原则。
●以“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针,坚持结合国情、符合规定、讲究实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总原则。
●3、采标方法
●等同采用。
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缩写字母代号为IDT。
●修改采用。
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基本相同,缩写字母代号M0D。
●非等效采用。
根据我国实际对技术内容作了某些变动,但性能和质量水平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相当,在通用、互换、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缩写字母代号NEQ(不属于采标)。
十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实施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是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领域中去的过程。
关系到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保障。
是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以及对标准贯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上的权限不同,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的性质和形式就不同。
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家监督。
第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化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这是一种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监督。
●行业监督。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进行。
●自我监督。
生产企业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加工、装配、包装入库直到出厂的一种内部监督。
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十三、标准化的法律责任
●1、违法的概念
●违法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违反标准化法律规定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违法的形式有行政、民事、刑事。
违法的主体可以是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违反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是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是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企业未按规定制作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行为;
●企业未按规定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行为;
●研制、改进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行为;
●标准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损失的行为;
●标准化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行为;
●标准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行为。
●3、处罚
●行政处罚有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没收犯法所得、撤消认证证书、罚款等。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责令停止生产”。
●4、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准化行政处罚的主要执法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有监督和参与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责,在市场监督管理中也可以进行查处。
十四、标准化有关法规对生产企业的要求
●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是市场准入的依据,也是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和检验的依据。
●1、禁止无标准生产
●
(1)无标生产的界定
●a.没有合法的标准
●• 无标准文本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未经备案
●• 不执行现行强制性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
●• 执行作废标准
●b.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依据标准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质量状况的。
●c.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d.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
●e.出口转内销无产品标准的。
●•
(2)无标生产法律责任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及其水平问题
●
(1)对产品标准的要求
●a.合法性控制
●• 产品应当有标准(《条例》第18条)
●• 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备案(《条例》第20条)
●b.完整性控制
●• 应当完整、正确地反映产品特征、特性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条例》第18条)
●• 有相应的推荐性标准的,其主要技术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推荐性标准一致(《条例》第18条)
●§ 标准水平、指标高低不控制
●4、关于按标准组织生产问题
●• 受产品使用者委托加工、定作的产品,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或者样品实物标准执行;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条例》第19条)
●• 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产品质量应达到安全认证标准(《条例》第23条)
●•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明示采用的标准。
● 第十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 第二十一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名称。
●标识的标注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标识标准要求和标识标注规定。
●• 第二十二条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标准相符。
产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产品合格证。
●• 第二十三条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证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安全认证标准,并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安全认证标志。
●• 产品标准中的引用标准必须收集齐全。
●• 产品标准应该进行动态管理。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省条例对生产者的要求
●o禁止无标生产
●o按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检验
●o产品及其标识必须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
●o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o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安全认证证书,并保证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安全认证标准
●o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
●5、 标准的制定
●
(1)一般过程:
●编制计划——拟制初稿——提出征求意见稿——送有关人员——提出送审稿——会议审查或函审——提出报批稿——审批——编号——发布
●a.法——第八条——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b.法——第九条——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c.法——第十条——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d.法——第十一条——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6、 标准的备案
●
(1) 依据——法——第六条。
●
(2)什麽标准要备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和交货的依据。
(现许多企业搞不清什麽是产品标准)
●l 农业标准、
●l 服务标准
●l 产品内控标准不需备案——产品标识上印上了则作为交货依据,不能再视为内控标准。
●(3) 备案时间要求——应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4)报备部门——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a.区、县级及以上的;b.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只需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其同级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5)备案材料
a.产品标准文本一份(电子文本一份)(备案盖章后返还企业二份);
b.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c.标准审查纪要(附审查人员名单)一份;
d.验证测试报告一份;
e.备案联系单一份(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若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则此项不要);
a. 备案登记表三份(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一式二份,备案后返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各一份);
b.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正本(经查验登记后即返还)新开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代码件。
●(6)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a.概况介绍:
任务来源、产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及有关情况等;
●b.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
●d.采用国际标准时要有与国际标准水平对比情况,确定标准水平;
●e.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关系;
●f.对主要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理由和可行性依据;
●g.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
●h.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引用标准、参考资料等。
●(7)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纪要内容一般包括:
● a.概况:
审查小组组成、审查会议时间、地点等;
●b.标准编制依据;
●c.标准编写是否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d.提供审查的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e.对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审查纪要中应写明意见;
●f.审查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汇总,对有争议的问题须如实反映,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取舍;
●h.对标准内容的正确性、可行性、完整性的综合评价,审查结论。
●7、 标准的复审
●
(1) 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
(2) 复审结果是对标准予以a.确认(继续有效)、b.修订、c.废止。
●8、 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
●
(1)制定标准——以产品标准为核心,逐步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标准化体系
●
(1) 组织实施标准:
●a. 宣传、宣贯培训
●b. 收集全相关标准
●c. 关注信息
●d. 努力做到:
●l 强制性标准必须贯彻执行
●l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依法备案
l 企业产品标准应适时复审
l 鼓励企业制订内控标准
l 鼓励企业积极采标
l 动态管理标准(企业变更、改进老产品、研制新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上级标准修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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