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的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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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的基本知识
共青团的基本知识
共青团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团员发展工作程序和要求
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程序和要求
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程序和要求
流动团员管理制度
团费收缴管理制度和标准
团费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员证管理细则
共青团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团县委为例)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共青团组织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3)18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要形成工作制度,使“推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立足于对团员的培养教育,要突出重点、完善程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四条:
“推优”工作由党组织直接领导,团组织具体实施。
党团组织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加强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推优”工作的基础和立足点。
各级党团组织要积极面向广大团员青年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教育和培养工作,激发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团员进一步追求政治进步的自觉性,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组织团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教育,中心内容是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重点学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结合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坚定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一切错误倾向作坚决斗争。
第八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对各族团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观和民族团结教育,进行无神论教育,进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祖国统一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树立“两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九条: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要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性观念,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引导他们把入党作为更高的政治追求。
第十条: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二名党员,作为他们的培养联系人,经常关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通过谈心等细致的工作,进行思想教育。
发展对象的推荐
第十一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
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教育,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一般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具体程序是:
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支委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并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应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团支部和基层团委的推荐意见和推荐决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集体讨论时,如有较大意见分歧,要暂缓做出推荐决定,进行进一步的考察。
第十五条:
对于松散瘫痪的基层团组织,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
对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七条:
推荐对象审核表由自治区团委统一印发各基层团组织,各基层团组织填写时,要一式二份,一份由基层团委留存,一份向党支部推荐。
团支部应建立推荐对象花名册。
“推优”工作的重点
第十八条:
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强企业、农牧区生产一线发展党员的工作,团组织应按照这一要求,把培养推荐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第十九条:
企业团组织要把那些在深化改革,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团员,特别是其中的生产技术骨干和班组长,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条:
农牧区团组织要把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经济、带领群众奔小康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科技示范带头人,村组干部以及在扶贫帮困和移风易俗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优秀团员,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团组织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中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入高等学校后,中学党组织要及时把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高等学校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对具备党员条件的,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及时吸收其入党。
第二十二条:
要重视培养和推荐少数民族和妇女中的优秀团员,要通过“推优”活动,推动在少数民族团员和女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和妇女中青年党员的数量。
党组织对“推优”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推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县一级党委,要帮助共青团组织建立必要的“推优”工作制度,搞好党团衔接中的协调工作,把“推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的“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听取一次团组织对“推优”工作的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排、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安排、检查“推优”工作。
团员发展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发展团员的原则:
发展团员应坚持团中央提出的“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工作方针,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培养,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单位青年积极分子(写申请的青年)队伍和团青比例的情况制定出发展计划,把握发展的节奏,切忌突击发展。
二、青年入团的条件:
14——28周岁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三、填写入团志愿书。
(1)用钢笔和毛笔填写,字迹清楚。
(2)入团志愿主要填为什么要入团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3)籍贯应以父亲出生县(市,旗)为主。
(4)本人简历应从上小学开始,没上学的从七岁开始。
(5)入团介绍人意见:
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如实填写被介绍人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工作等方面的优缺点和自己的意见。
四、召开支部大会研究决定。
(1)由申请入团的青年在支部大会上汇报自己的简历、家庭情况、入团动机和对团的认识。
(2)入团介绍人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会代表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团的青年的审查意见。
(4)围绕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团条件这个中心进行讨论,然后表决。
(5)在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决议中应综合写明支部大会对申请人优缺点和努力方向的意见,还应写明出席大会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
如有的团员不同意,还要简要写上不同意者的人数和意见。
五、报上级团委审批。
上级团委审批后,要在志愿书审批意见栏内写明审批时间、结果、加盖公章。
青年入团后,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或基层团委统一保管。
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程序和要求
团员民主评议活动是组织借鉴民主评议党员的经验,结合共青团的特点和团员成长进步的内在规律要求,在实践中摸索形成的团员教育形式。
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学习教育、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总结注册的步骤,每年进行一次。
其目的是要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增强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学习教育:
组织团员学习《团章》、《团员民主评议程序》等上级团委规定的有关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国情教育,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为民主评议做好思想准备,为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创造条件。
二、个人总结:
团员要回顾总结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情况,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三、民主评议:
在团员进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和团小组会,由团员宣读个人总结,其他团员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由团支部根据团员的一贯表现和民主评议的意见,对团员作出综合评价,评定出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基本合格团员和不合格团员。
四、总结注册:
团员评议结束后,团支部要召开团员大会,一是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二是通报团员评议的结果,三是表彰优秀团员,四是对优秀团员和合格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对不合格团员作出组织处理,并给予帮助教育。
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其工作总结和评议表格由基层团委立案归档。
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程序和要求
团籍注册是团组织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团员年终思想总结,也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的思想教育整顿过程。
通过注册,团组织可以比较准确地掌握团员数量、年龄结构、分布流向发生的变化,为转出转入团员转接组织关系,办理超龄团员离团,为发展新团员履行手续,并对流动团员参加团的活动,履行团员义务提出要求。
通过重新认定团员团籍,可以使团员普遍受到一次严肃的团内教育,有助于帮助团员增强团员意识,树立做一名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从而为团员在新的一年里思想上的不断进步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1、注册条件。
凡是能够参加团的活动,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并按时缴纳团费,经评议是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及教育帮助后可以合格的团员,团组织都应予以注册。
团员违反团的纪律的,除受留团察看处分,团组织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2、注册时间。
从上年度最后一个月至本年度第一个月,全团范围同步进行。
3、注册程序。
(1)以组织生活形式,开展团员评议教育活动。
(2)团支部委员会向全体团员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接受团员监督。
(3)团支部验收团员上年度团费收缴卡,并收缴拖欠团费。
(4)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在其团员证的“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卡。
(5)根据团员注册情况,搞好年度团员统计。
(6)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
在注册中,对于年满28周岁的团员,团支部应按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离团手续。
(7)对新发展团员,办理注册手续。
(8)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团委汇报注册情况,并根据团员注册、超龄团员离团和发展新团员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
流动团员管理制度
一、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在地方或单位团组织取得联系,申请参加团的活动,并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外出流动团员凭团员证向所在地方或单位团组织转接组织关系,交纳团费,参加团的活动。
二、团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接组织关系的,团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团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团费。
三、团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团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团支部或团小组,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团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团员较多的商贸场所,应在这部分团员中建立团支部或团小组。
根据不同情况,组建的团支部或团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团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团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团组织领导。
五、团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团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团组织应将团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团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团组织。
六、乡镇、街道团组织应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可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交组织关系的团员,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团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团费。
七、团员擅自离团,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惩的,给予纪律处分。
八、在团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团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团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团组织,不得承认其团员身份和安排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九、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团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团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团费收缴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各团组织的组织委员负责。
二、在册团员必须按月缴纳团费,团员连续6个月无故不交团费应按自动脱团处理。
三、团支部每季度向团总支上缴团费,团总支每半年向基层团委上缴团费。
基层团委每年向团县(市)委上缴团费,县(市)、厂矿、学校团委年底向地区团委上缴团费。
四、团员缴纳团费情况,支部半年应公布一次。
五、团费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集体研究审批,主要用于团员教育,干部培训,学习材料,团内表彰等方面,不能挪为他用,更不能出现违法乱纪现象。
六、缴纳标准。
1、凡有固定收的团员,以基础工资加地区补贴再加工龄(含教、护龄)津贴和职称(职务)工资组成基数缴纳团费。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每月工资收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4、领取计件工资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团员,应按月收入缴纳团费,其比例和有固定收的团员相同。
5、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缴0.10元,自愿多缴者不限。
团费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执行团组织逐级上缴团费的规定。
各级团组织上缴团费比例如下:
(1)团的基层委员会所收团费,50%留用,其余上缴;
(2)团县(市)委所收团费,50%留用,其余上缴;
(3)国家和自治区贫困县的团县委,可免上缴团费;
(4)地州市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其余上缴自治区团委。
二、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要建立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其它经费混在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三、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和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及订阅团内报刊、学习教育材料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
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四、团的各级组织每半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比例应该上缴的团费报送上一级团委。
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员证管理细则
为更好地在全区实行团员证制度,对广大共青团员进行广泛的教育和科学化管理,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保障团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
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正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
第二条 团员证印有维、汉两种文字。
内容包括团员的基本情况,团籍注册、组织关系接转、团内奖励、备注,超龄离轩、团费收缴等项目。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作用是:
(1)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
(2)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3)团员年度注册;
(4)方便团员参加团的活动;
(5)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
经自治区团委批准暂缓实行团员证的县或基层单位。
对持团员证来本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也应予以办理。
第五条 实行团员证制度后,以前实行的团费证、离团纪念证等一律不再使用,建立起以团员证为依据的运行机制。
团员证的颁发
第六条 颁发团员证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人。
第七条 团的县级(包括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学校、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的颁发单位。
第八条 团员证由颁发单位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第九条 新团员在其被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和入团宣誓仪式一起郑重将团员证发给本人。
已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单位,对未颁证单位转来的团员,凭组织关系介绍信予以办理团员证事宜。
第十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的基层团委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的基层团委(区、乡、镇)通过团员证的“组织关系接转”栏,可在全国直接相互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团员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必须持团员证及时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超过半年(以团员组织关系转出团委盖章时间为准)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接转组织关系的团委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委,要填写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中的内容,并加盖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印章。
团员档案由团员自己携带或随人事档案传递,应在团员证“备注”栏注明。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委要接转登记。
第十四条 临时外出团员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
团员证起“团员证明信”作用。
第十五条 团员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时,其组织关系仍按团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团籍注册
第十六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当年的第四季度或下年的第一季度。
如有特殊情况,注册的最后截止日期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七条 团员证的注册单位是团的支部或总支部。
团的支部或总支部要向团的基层委员会报告团员证年度注册情况。
第十八条 团员持团员证注册时,须交回上一年度团费收缴卡片,经团支部或团总支核准后,在“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团籍注册专用章。
团员证注册后,发给团员新年度团费收缴卡片。
第十九条 团员有未按期办理团籍注册手续,除组织上的原因外,超过半年的,经教育后仍不注册者,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二十条 进行团籍注册应召开支部大会,团员对一年来的情况向支部进行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征求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制定新年度工作计划,按期改选团支部。
团员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应携带团员证。
第二十二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范围内,可持团员证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团员持团员证参加团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团的组织取得联系,经同意后在指定地点参加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凡三名以上同到一地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外出团员,可凭团员证组成临时团支部或团小组,经民主协商推选负责人,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建立隶属关系,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团员证不许转借。
各地团委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团员持证享受优惠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并报上级团委备案。
团员证的收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间保留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接转组织关系,在预备期间应办理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十八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就不同保留团籍。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同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必须办理超龄离团手续。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超龄离团,团员证经组织注销后,可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善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应收缴其团员证,由组织进行注销,对自行脱团和离团的团员证的注销和收缴由各地团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团员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团委的组织部门是团员证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部门;团的基层委员会负责团员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与团员证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使团的组织活动,团员证管理表册化、制度化、科学化,严格填写“五册一簿”。
(1)“团组织活动登记册”,记录团委组织的政治、文化、体育等项活动,参加单位、人数、比赛项目、获奖单位等。
(2)“获奖团员登记册”,记录本单位年度内受各级团委表彰的优秀团员数,及团内“奖励标志”的发放情况。
(3)“团员登记册”准确掌握年度内团员总数和基本情况,登记团员证编号,以此为依据填写团员年终统计报表。
(4)“团员证转移、注销册”掌握团员的变化,团员证的转移和注销的情况。
(5)“发展、转入团员登记册”掌握新增加的团员情况,发放和管理好团员证。
(6)团委“会议记录簿”,记录年度内团委召开的各种会议,议题、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及形成的决议等。
第三十四条 与团员证制度相配套的“五册一簿”,由地、州、市级团组织统一制作,发放给本地区基层团委(区、乡、镇)。
作为今后检查、指导、验收基层团组织实行团员证制度情况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团员证编号仍使用原来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属自治区团委组织部,本细则自一九九O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共青团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和要求
(以团县委为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地方县级团的代表大会,是由地方县级团委依照团章规定,选举代表出席,讨论、决定团的重大问题,选举团的领导机构的会议,是地方县级团组织的领导机关。
团章规定:
“团的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市、市辖区代表大会每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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