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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管理
宏观审慎管理
小组成员:
吴竞男景鸿李娜陈奕杨淼常乐
一、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及其主要内容
(一)宏观审慎管理的含义
1979年6月,CookeCommittee(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前身)首次提出的“宏观审慎性”问题,在这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又被国际社会充分重视,并正在广泛范围内进行着认真的讨论。
其实,迄今的30年间,对此问题的讨论一直在断断续续地进行着,关注的重点与内容也不断地丰富。
从最初表示“当微观经济问题变为宏观经济问题时不能不关心宏观审慎性”的朦胧提法开始,到由具体关心单个银行稳定,发展到关心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再进一步发展到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套利、衍生品市场定价、流动性、信息透明、支付结算体系超负荷等内容的研究(1986年,欧洲货币委员会),对重要资产市场的研究(IMF,1998年),以及对宏观审慎管理的严格定义及更宽范围内的讨论(2000年,国际清算银行行长安德鲁·克罗克特)。
“宏观审慎性”一词在国际上真正流行,被国际组织、各国政府所重视,则是在这轮国际金融危机后。
ClaudioBorio(2003)对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详细区分,并提出了宏观审慎管理的两个维度。
White(2004)将宏观审慎管理的内涵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
狭义的宏观审慎管理特指宏观审慎管理,即使用审慎工具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在这里,宏观审慎只是审慎监管的一个子集;广义的宏观审慎管理则是指包括宏观审慎管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统一协调的整体框架,监管部门的宏观审慎操作成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一个子集。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相对于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稳定的微观审慎,宏观审慎则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角色与目标看,微观审慎管理着眼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宏观审慎管理则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此外,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的区别在于:
货币政策是稳定经济活动的价格和产出,其目标是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宏观审慎管理是稳定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其目标是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功能服务。
尽管两者在政策上有所交叉重叠,但在目标指向上区别是明显的:
前者追求宏观经济稳定的若干目标,后者追求的是为实现宏观经济若干目标服务的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包括逆周期等问题。
具体来说,宏观审慎管理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体系与机制,关注金融体系内部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相互作用导致的金融失衡和共同风险敞口,运用定量和定性手段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潜在的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审慎措施、调整监管标准或强度,确保金融体系有能力承受金融失衡的释放并抵御外生冲击,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最终目标是降低金融不稳定的成本。
(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主要内容
G20金融峰会后,体现全球大多数国家对宏观审慎管理共识的“巴塞尔协议Ⅲ”,围绕一级资本比率、资本留存缓冲、反周期缓冲、杠杆率新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引入流动性指标等内容,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结合巴塞尔协议Ⅲ标准,我们把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归纳为政策框架、内容框架、组织框架、立法框架等几个方面。
1、政策框架
宏观审慎性政策框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其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等等。
宏观审慎性政策框架包含3个关键因素:
对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遏制风险和防止风险蔓延成系统性风险的操作工具组合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度性框架。
2、内容框架
宏观审慎管理涵盖了系统风险的时间和空间概念,赋予了系统风险来源的时间和空间维度,因此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容框架也应涵盖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
时间维度上,宏观审慎分析应建立早期预警模型、优化预警指标、强调宏观压力测试,集中关注金融机构顺周期活动对系统风险的影响,强调延长风险评估的时间跨度,实现对系统风险变化衡量的期限覆盖;宏观审慎管理核心在于校准审慎工具使各项预留缓冲在经济上行时期得到积累而在经济下行时期可以动用,起到实现“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作用,主要工具有:
逆周期资本缓冲、前瞻性拨备制度、对流动性和期限错配的监管、杠杆率限制等。
空间维度上,宏观审慎分析应加强系统关联度的测量和系统重要性的衡量,将有系统关联和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纳入系统风险评估,减少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同质性导致的市场失衡和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导致的道德风险,灵活地对金融创新和金融体系结构性变化做出反应;宏观审慎管理核心在于根据系统重要性校准审慎性监管工具,为金融机构内部化溢出成本提供额外激励,主要工具有:
对影响系统关联的重要性工具监管、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应急资本机制、解决外部性的税收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等。
3、组织框架
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是有效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外在载体,旨在防范系统风险的宏观审慎管理理应由国家宏观调控部门来主导完成。
从现实情况看,相对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中央银行具有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不可比拟的内在条件:
第一,宏观审慎管理是对系统风险防范方式的创新,中央银行具有防范系统风险的传统功能及最后贷款人职责;第二,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这与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风险目标相一致;第三,中央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不仅是一国金融体系的运行中枢,也是系统风险扩散的重要渠道,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途径,中央银行理应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第四,宏观审慎管理建立在社会融资总量、经济金融顺周期程度和系统风险累积情况等信息基础之上,中央银行具有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信息优势。
4、立法框架
虽然中央银行具有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先天基础,但现实中,一国若干经济部门会对防范系统风险工作产生盘根错节的桎梏影响(在金融分业监管的中国情况更是如此),需要从立法角度为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树立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绝对权威,其他部门均需配合或服从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操作,确保防范系统风险目标的实现,这与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
需要强调的是,宏观审慎管理并不意味着可以充分消除系统风险、完全规避金融危机,但至少可以减少系统风险的累积、最大程度缩短金融危机的爆发周期;宏观审慎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替代或包含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而是与之一道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创新管理方式;从立法层面赋予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凌驾于其他部门而不受制衡,恰恰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也只是相对独立性。
二、宏观审慎管理的理论依据
(一)时间维度理论
顺周期性
系统性风险是被金融体系内部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放大的,这就是所谓的顺周期性。
谢平、邹传伟(2010)指出,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第二,贷款损失拨备的顺周期性;两者都体现为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在经济上行期增加,在经济下行期减少,放大了经济的短期波动;第三,公允价值会计引起的顺周期性,体现为金融系统为资产价格波动的放大。
(二)空间维度理论
1、“有限理性”及“羊群效应”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的决策具有框架效应和锚定效应,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先进入的投资者获得巨额的收入,跟从拥有更好消息的投资者行动是理性和最优选择。
因此,“羊群效应”导致经济主体倾向于采取相同的行为。
2、合成谬误
在一个系统中,尽管每个局部和个体都达到了最优的状态,但经过加总之后的整体却不一定能继续保持最优状态。
3、资产组合理论
此理论可以与合成谬误进行相互解释。
如果只关注局部,就相当于只投资了某一单一资产,而研究金融机构之间的互连性、非线性和不可预测性,其实质就是寻求通过资产组合来实现最优化配置和风险对冲。
因此,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差别化政策十分重要。
三、宏观审慎管理的实践依据
从世界各国的货币政策制度安排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货币政策制定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许多货币政策制定部门采取的盯住通胀的货币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球范围内普遍呈现出稳定的低通胀局面,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明显减小。
但是,一系列的金融危机表明,仅保持低通胀和稳定的宏观经济仍不能保持金融稳定。
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并不意味着金融稳定能自动实现,从微观层面看对单个机构是审慎合理的行为,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则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仅仅实施微观审慎监管而忽视对宏观系统性风险的关注,远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
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发展使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化,金融机构、市场和产品的内在依赖性和关联性大大增强,金融体系的同质性、风险传染性不断增加,导致大多数金融危机(包括次贷危机)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它们既不是因为通货膨胀高企,也不是因单家机构出现问题、风险传染至整个金融体系而引发,而是源于在信贷和资产价格高速增长、经济金融长期繁荣情况下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加。
次贷危机充分表明,过去以控制通货膨胀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加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尚不足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次贷危机管理中,美联储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采取了较高的协调操作,这次危机使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政策制定机构都积极通过对货币政策的操作来应对金融危机。
以美联储为例,总的来看,美联储为应对金融危机及对经济体系不利冲击的货币政策战略由三个部分组成:
即减少金融危机对信用环境及经济活动的不利影响、向私人部门提供流动性、支持信贷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减轻金融市场的紧张气氛,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手段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为了阻止金融危机更严重地恶化,危机管理中的货币政策操作,大多是围绕流动性救助而展开的。
这是美联储在拥有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掌握了充分监管的信息情况下做出的合理适度的选择。
在这次危机管制中,除了传统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之外,美联储还开发了诸多新的流动性供给的工具。
伯南克在这次危机中所创造的新的货币政策工具,都是属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范围。
美联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大大超过了过去,服务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存贷款机构,还包括投资银行,甚至直接融资市场。
可以这样说,哪个领域(机构、金融产品市场)出现了流动性枯竭、投资者需求萎缩的状况,美联储最后贷款人职能就行使到哪个地方。
可见,为维护金融体系安全,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全面配合,消除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其他风险。
同时,通过赋予货币政策制定机构宏观审慎管理职责,货币政策制定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微观金融主体的情况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提高货币政策制定机构的货币决策能力,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及时贯彻落实货币政策。
四、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定量性要求
(一)国际指标
IMF最早给出了宏观审慎性指标,提出用宏观审慎性指标(MacropmdentialIndicators,MPIs)来评估金融系统的薄弱环节(IMF,2000),并逐渐发展成一套完整的金融部门评估项目(FinancialSectorAssessmentProgram,FSAP)(IMF,2002)。
其目的旨在为宏观审慎分析提供数据支持,借此评估和监督一国金融体系的实力和脆弱性,防范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风险。
在宏观审慎的要求下,根据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推出四大监管工具,即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以及拨备率要求。
1、资本要求.
一级资本比率:
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是本轮国际资本监管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2%提升至4.5%。
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资本留存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
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从而将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
2、流动性指标
该协议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
其中LCR用来确定在短期极端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NSPR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3、杠杆率
银行体系的过度杠杆化是导致08年金融危机负面影响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杠杆率实际上是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下限为3%(中国版巴塞尔的下限为4%)的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
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于2017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杠杆率的补充可以控制银行系统构建过度的杠杆,并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应对模型风险和度量错误。
4、拨备率
新标准还将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2年
表1:
新的资本要求框架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充足率
最低要求
4.5%
6%
8%
资本留存缓冲
2.5%
最低要求+缓冲资本
7%
8.5%
10.5%
逆周期资本区间
0-2.5%
系统重要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1%
(二)我国银行业指标
随巴塞尔协议Ⅲ推出,中国银监会将国际经验与国内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提高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能力,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有效结合起来。
同时,文中明确了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四大监管指标量化要求,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其中,在四大监管工具的界定和具体指标方面,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又有所不同,可谓是“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下图为我国此次在宏观审慎框架下设定的主要监管指标体系概览。
银监会从2010年开始在四大监管工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主要大型商业银行的特点创新出一套中国式的监管体系,由13项监管工具构成,称为“腕骨(CARPALs)”体系。
这体系由资本充足性(Capitaladequacy)、贷款质量(Assetquality)、风险集中度(Riskconcentration)、拨备覆盖(Provisioningcoverage)、附属机构(Affiliatedinstitutions)、流动性(Liquidity)、案件防控(Swindleprevention&control)七个方面和13项指标构成,同时在此基础上,银行监管者被赋予有限自由裁量权。
国际上普遍奉行的一直是“CAMEL”原则,而腕骨体系相对于骆驼原则来说,指标更为量化,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指导下对三大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管理及集中度风险都有所体现。
除此之外,今年银监会还在“腕骨”体系中加入“一行一策”、“一年一定”的管理方法,根据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目标值和触发值
五、宏观审慎管理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
(一)宏观审慎管理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从宏观层面和传导机制方面可以看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之间协调的重要性,但究竟两者之间要如何协调呢?
这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完善以前的货币政策框架,引入宏观审慎的视角。
具体而言,货币政策的价格稳定目标不应局限于中短期稳定,也不应局限于消费价格指数,而应该以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持续的价格稳定为目标,应该关注更长期的价格稳定,关注金融体系失衡。
在这个前提下,需要时,可能要在短期通胀压力不大的情况下,主动预先采取收紧措施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进一步积累,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在泡沫破灭后,事后进行处置,或者是建立货币政策的适当干预机制,当金融失衡在正常范围内时,货币政策主要仍旧集中于价格稳定和经济增长,超出范围后,就对金融失衡做出反应(即配合实施逆周期的货币政策)。
二是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过程中,对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也应予以足够关注。
具体而言,逆周期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一定要考虑信贷周期领先于实体经济周期。
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期,不能在实体经济没有明显复苏的情况下,根据前期的信贷增加而过早地采取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贷款价值比等监管政策,造成“宽货币、紧信贷、低增长甚至负增长”的局面。
可行的办法是,按照上述适当干预的原则建立一种机制,即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期,需要货币政策更加关注金融失衡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更加主动地与宏观审慎政策配合,在经济下行和萧条期,需要宏观审慎管理更加关注实体经济增长,更加主动地与货币政策配合。
(二)宏观审慎管理与财政政策的协调
在现有的讨论中,对于宏观审慎管理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涉及不多。
但政府财政政策的稳健同样是金融稳健的必要条件,所以这两者之间的协调也非常重要。
在协调宏观审慎管理与财政政策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财政政策也应该引入宏观审慎的视角。
特别是在政府债务和财政赤字管理方面,必须用更加长远的观点看待政府债务的积累,充分认识到过高负债率对金融稳定带来的影响,解决好政府任期有限与政府债务长期甚至无限的矛盾。
二是在评估时,对于各种形式的隐性政府债务予以充分重视,合理全面掌握政府债务的总体情况和趋势。
三是对于银行持有的不同层级政府和公共部门债权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以在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适当区分,更加准确反映风险水平,更加有针对性地实施审慎监管。
例如将中央、省及以下政府区分开来,将政府发行的可流动性债券和公共部门从银行获得的信贷区分开来等等。
四是继续按照上述适当干预的原则建立一种机制,即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期,需要财政政策更加关注金融失衡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更加主动地与宏观审慎政策配合,在经济下行和萧条期,需要宏观审慎管理更加关注实体经济增长,更加主动地与财政政策配合。
五是在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理方面,政府充分利用宏观审慎管理的成果,及时果断地进行救助和处置,防止问题蔓延。
例如,对于已经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的银行,可预先安排、设计相应的救助措施,对于问题机构的救助可以参照系统重要性水平进行等等。
六、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在其他国家的应用和面临的挑战
(一)宏观审慎政策在西方各国的实践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和欧盟等受危机影响最深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恢复中央银行的监管权限,改变以往仅从微观层面关注个体金融机构风险的做法。
1、美国赋予联邦储备银行全面监管的权限
基于对金融危机及其危害的认识,2010年7月15日,奥巴马政府的《金融改革法案》签署生效。
该法案强调了对大型金融集团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议将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赋予美联储。
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也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对冲基金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尤其对那些一旦倒闭便可能构成系统性风险、给整个经济造成损害的大型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进行监管。
此外,美联储还有权对重要的支付清算体系进行监管,有权直接从被监管机构获取信息,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将最后贷款人职能运用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2、英国恢复中央银行的监管权
英国从1998年开始由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局(FSA)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
本次危机表明,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彻底分离的制度不利于系统性风险的识别、防范与危机的有效处置。
200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市场改革》白皮书,重申英格兰银行(BOE)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法定目标,并赋予其具体的监管工具,包括:
对重要的支付系统进行监管、负责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对大型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在特别处置机制中作为领导者处理银行破产问题等。
改革的目的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央银行面临的以下状况:
负责金融系统稳定,但却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任何金融机构没有监管和检查权:
扮演最后贷款人角色,但并不是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者。
由于FSA也将获得更大的监管权,BOE与FSA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如何有效合作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3、日本提出不同视角的宏观审慎管理思想
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日本国会于2010年5月通过《金融商品交易修正案》,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日本央行行长白川方明提出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同等重要的见解,并提出了不同视角下的宏观审慎管理。
其一是跨行业维度(即截面维度),即要考虑不同机构间相互影响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监管、改进对交易对手的风险计量和控制等来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其二是跨时间维度(即时间维度),即要重视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防范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就政策方向而言,就是要进行逆风向调节,即在经济衰退、银行资产收缩的阶段降低拨备和资本要求,以缓解信贷紧缩、平滑经济波动:
在经济快速增长、银行资产扩张过快的阶段增加拨备和资本要求,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持续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4、欧盟推进金融监管一体化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欧洲的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均遭受重创,金融危机的冲击促使欧盟加强了对金融监管制度的反思和改革。
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是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
该方案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前者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并评估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将金融体系的稳定作为一个最高的整体性目标(即宏观审慎管理).提供和建立必要的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并向欧盟及各成员国提供必要的政策建议以应对金融风险:
后者负责对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微观审慎监管),该系统由各成员国的监管部门以及三个新升级组建的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监管局(ESMA)和欧洲保险监管局(EIOPA)组成,形成国家问金融监管的协同工作网。
为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改革,欧盟还通过了一系列提案。
在国际金融合作方面,2007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九项原则.在2008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联合又签订了关于危机管理和处置合作备忘录,明确强调了各成员国之间需要金融监管合作。
(二)宏观审慎政策面临的挑战
1、宏观审慎政策的实行可能会产生较高成本
无论是增加额外资本要求,还是征税或交纳保险费,都会增加银行的成本,削弱其竞争力,对银行业的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考虑到各国经济复苏的基础仍然薄弱,严格的监管要求可能会阻碍私人部门活动的恢复,抵消刺激政策的效果,延缓全球经济复苏的步伐。
如何减小宏观审慎政策的代价,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条思路是采取灵活的指导性目标,代替硬性要求,当银行净值和流动性低于目标值时,可以采取一项程度依次递增的惩罚措施(如限制分红和高管薪酬)来引导目标要求(Milne,2010)。
另一条思路认为,一味地提高资本要求并不能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应该让风险承担与风险管理能力有一个最佳匹配,监管者的任务就是让最有能力吸收某类风险的金融机构持有这种风险(Persaud,2009)。
2、宏观审慎政策仍然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障碍
首先,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的机制,以及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作用机制过于复杂,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计量具有很大挑战性,数据也难以获得。
因此,如何设定宏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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